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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lindromes ()》之銘言: : 〔記者蕭方綺/台北報導〕李威淡出演藝圈多年,近日卻因捲入「北市精舍命案」再度成 : 為外界關注焦點。台北地院今(12)日針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佛學作家王薀遭依傷害致 : 死罪判處12年有期徒刑;李威則被判1年10月有期徒刑、緩刑5年,其妻簡瑀家判刑1年8月 : 、緩刑5年,全案仍可上訴。對此,李威的堂弟李易今透過經紀人表示不清楚此事。 : → shannienie: 是怎麼把人弄死的? 42.79.8.224 05/13 07:58 按照判決摘要(臺北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九七二號,原一一四年度國審訴字第一號), 其實也沒講得多詳細 只能自行意會其中的內涵吧: 壹、判決結論: 【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部分】 王江鎮:有期徒刑拾貳年 幹子昀、梁碧茵、游秀鈴、姜芃妤、吳慧珠 :有期徒刑拾年 李淵源:有期徒刑玖年 【幫助犯傷害致人於死罪部分】 呂莉芳:有期徒刑伍年 黃文琪、李宸宇:有期徒刑肆年 李翊瑋: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 簡瑀家: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 【幫助犯傷害罪部分】 吳傍丹: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貳、簡要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王江鎮於三十年前開設佛學講座、課程,並成立宗教團體(下稱系爭宗教團體) 。信徒、學生等均將王江鎮視為精神導師,尊稱為「仁波切」、「上師」或「傳承」,高 度遵從其指示。系爭宗教團體如認信徒、學生在處理法務上有失誤,或主觀認定某位信徒 道德品行、個性有缺失時,即會發起「研討」,過程中有以多人包圍、指責、辱罵,甚至 有肢體接觸強制動作行為之情。王江鎮因認被害人蔡淑芬處理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 有疏漏,又接獲其他信徒即被告梁碧茵、被告幹子昀、被告姜芃妤、被告吳慧珠等人指被 害人脾氣、情緒、態度不佳、執行法務未盡責種種缺失抱怨,即開啟對被害人「研討」事 宜。被害人業已依過往研討經驗,祈請、傳送陳述其錯誤之處、表達懺悔之意等文字訊息 、背誦文章,向吳慧珠下跪磕頭請求剃髮出家,剃除頭髮跟隨吳慧珠住在精舍學習出家人 生活。王江鎮仍認不足,定於一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晚間在水月草堂研討被害人。姜芃妤 、梁碧茵、幹子昀、游秀鈴、吳慧珠先後接獲通知到場參與,過程中姜芃妤、梁碧茵、幹 子昀、吳慧珠、被告游秀鈴站立在被害人身旁、四周,王江鎮並指示被害人向諸佛下跪道 歉,並由姜芃妤、梁碧茵、幹子昀、游秀鈴等人在旁以拉、扶、壓、踢方式強制被害人下 跪磕頭,因而致頭臉、身體、四肢多處撞擊地板,而體力不支倒臥在地。吳慧珠到場後, 竟先拉住被害人後衣領方式從仕女區拖到門口處再拖回仕女區,中間故意放開手讓被害人 頭部、上半身撞擊地板,且出手毆打、腳踢,並與梁碧茵、姜芃妤、幹子昀、游秀鈴等人 分別以拉、扶、壓、踢、頂方式,多次強制被害人下跪磕頭道歉。其餘先後到場之被告呂 莉芳、被告李宸宇、被告黃文琪、被告吳傍丹、被告李翊瑋、被告簡瑀家、被告李淵源等 人,或在旁觀看、出聲附和、或至大門口處看守,避免其他人駐足觀看而給予研討被害人 之人為傷害、強制犯行助力。 二、被害人經過上開拉扯撞擊毆打身體不適體力不支無法自行站立,更無法自救,倒臥在 地,王江鎮等人均逕自離開現場。吳慧珠、李淵源、姜芃妤為讓被害人離開水月草堂,由 李淵源以拖拉方式將被害人拖出水月草堂並甩摔在馬路上,之後拉單手方式拖到木棧板上 ,過程中在門口處、木棧板處,吳慧珠先後徒手毆打被害人頭臉部處,姜芃妤亦用雨傘刺 戳被害人身體、腳踢腳部等,呂莉芳、吳傍丹均在場圍觀,或協助拿取推車方式給予吳慧 珠、李淵源、姜芃妤等人傷害、強制犯行助力。李淵源、吳慧珠、姜芃妤將被害人以膠帶 固定在推車上推回精舍,於二十四日三時許即發現被害人意識不清,情況有異,亦未協助 送醫或叫救護車,竟先透過梁碧茵等人轉告王江鎮,通知具醫師資格之何秉潔到場協助, 給予服用自然療法小白球然無用並確認無呼吸、心跳後,旋即成立群組討論如何維護道場 、王江鎮、師兄姐等人而對檢警說明、編造被害人可能為其自己身體健康不佳、中暑等死 亡原因後拖延至當日十時十五分許始叫救護車,並因被害人無生命跡象而未運送。被害人 經上開研討過程中遭拉、扶、壓、踢、頂、拖拉、毆打等受有全身多處瘀傷引起橫紋肌溶 解,併有輕度神經軸索損傷而死亡。 三、本院合議庭審酌被告等人均否認犯行,但以下列證據足以認定被告等人本案犯行: (一)被告等人不利於己、不利於其他被告等陳述。 (二)證人何秉潔、黃郡儀、池岸軒、施惟哲等人之證述。 (三)相關路段監視器影像: (四)鑑定證人即法醫師證述有關蔡淑芬傷勢、死亡原因。 (五)扣案被告等人、證人等持用行動電話對話資料。 (六)被害人相驗、解剖照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出具解 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 綜上,可認 1、王江鎮、幹子昀、梁碧茵、游秀鈴、姜芃妤、吳慧珠、李淵源等人主觀上雖無致被害 人於死地之故意,但被害人遭密集、接續拉起、扶、壓下等起身、下跪、頭、臉、身體、 四肢多處重力撞擊地面,拖拉中任意放手,甩摔出、毆擊、踢打等行為,均有傷害被害人 身體的故意,且被告等人以此方式致被害人身體、四肢、臉部、頭部等均受撞擊,一般人 客觀上可預見將因傷重不治死亡,而被告王江鎮、幹子昀、梁碧茵、游秀鈴、姜芃妤、吳 慧珠、李淵源等人均受高等教育,具高智識之人,具有一定社會生活閱歷、經驗、均能預 見,然疏未預見任意離開,或未協助被害人送醫,前揭被告等人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間 具相當因果關係,均應對被害人死亡之加重結果負責。 2、呂莉芳、黃文琪、李宸宇、李翊瑋、簡瑀家等人,均在場觀看或出言附和等而給予在 場對為被害人前開傷害、強制行為者助力,可預見被害人恐因傷重不治死亡,但均疏未預 見,逕自離開,亦均構成幫助犯。 3、吳傍丹到場後見正研討被害人,及後續遭拖拉出水月草堂甩摔在馬路上,併遭毆打等 情,仍在門口處負責看守,在場觀看,甚至見車輛駛近,利用身體、雨傘擋住車輛駕駛者 視線方式,給予進行相關行為之人助力,而構成幫助傷害罪、幫助強制罪。 4、本件被告雖均否認犯行,所辯均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三部分,王江鎮、吳慧珠、幹子昀、游秀鈴、黃文琪等人對被害人為 剃除頭髮;王江鎮令被害人居住讀書會、精舍,每日做四百至五百次大禮拜及王江鎮、幹 子昀、游秀鈴、姜芃妤、呂莉芳對蔡淑芬研討中要求被害人與梁碧茵互背、互背行走、跳 躍、互罵、在地上打滾,強制跳躍摸燈等行為部分,認構成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部 分,均因證據不足,故均不另為無罪諭知。 肆、量刑說明: 本院審酌王江鎮為本案宗教團體唯一上師、老師。所有信徒、學生尊其為神佛般,聽從其 指示而為。卻未以理性、合理、尊重方式解決同修間之糾紛或對法務執行有所疏漏處,竟 糾集其他被告以強制、傷害方式進行研討,過程中負責指示、下令且疏未注意被害人身體 健康情狀,並逕自離開,致生被害人死亡嚴重結果。犯後竟與其他被告眾人商議掩飾、說 謊,收取手機、刪除對話等嚴重妨害司法偵查。迄至法院審理始坦承相關行為事實,並與 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已履行損害賠償金額,但未依和解協議提出當日發生事實經過自白 書等情;梁碧茵、游秀鈴、幹子昀、姜芃妤、吳慧珠、李淵源等人僅依王江鎮指示,未理 智、尊重被害人之意願而共同為本案強制、傷害行為,過程中或出言辱罵、責怪,或徒手 強制被害人起身、下跪、磕頭,多次致被害人頭臉、身體、四肢撞擊地面,並見被害人倒 地無力起身,吳慧珠、李淵源先後出手拖行、並致被害人頭部、身體撞擊地面等情;吳傍 丹、呂莉芳、黃文琪、李宸宇等人,案發當日因其他法務而至現場,但見研討被害人竟仍 在場圍觀、附和、門口看守、協助拿取推車等方式給予行為人助力等所為幫助行為情節: 李翊瑋到案後均就當日所見情形盡力誠實陳述並與簡瑀家均和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依 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告訴人、參與人到庭均稱同意諒解李翊瑋、簡瑀家二人同意從輕量刑 及為緩刑之諭知等意見。暨被告犯後有無參與串證群組,妨害司法偵查等犯後態度、有無 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及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爰量處如 前所示之刑。 而在更早之前,王薀還對延長羈押(第一審最後一次)提起抗告,但被高等法院裁定駁回 (一一五年度抗字第八九二號),其中理由提到: 【抗告意旨】 本件存在被害人因中暑而致橫紋肌溶解症致死之可能,其死因鑑定顯有疑問,難認定被告 涉犯傷害致死之重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現已屆高齡,過去十餘年來均未曾出境,且活動範 圍均在國內、有固定住處,亦無任何因案逃亡之前例,自本案偵查始起均有到案,無任何 遲延,是被告顯無逃亡之可能。另原裁定雖指「同案被告、證人發現被害人性命垂危之際 ,未將被害人送醫、未叫救護車救護」等語,然該時被告並未位於案發現場,亦無任何證 據證明被告知悉上情,原裁定竟以此為不利被告之認定,顯有裁定不依證據之當然違法。 又原裁定所指被告指示成立群組商議對策乙事,充其量僅涉及是否勾串,此部分顯與有無 逃亡之虞之認定無涉,且無從以此推論宗教團體之信徒、學生甘冒協助逃亡之罪責,幫助 被告逃亡,更遑論得以配戴電子腳鐐科技監控、定期報到、責付於辯護人等方式,阻絕被 告逃亡之可能。再者,被告配合原審審理程序,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足見被 告積極面對司法且無逃亡動機及逃亡之虞。況本案業於一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調查證據完 畢,並辯論終結,已無確保審判進行而需繼續羈押之必要,原審未審及上情,顯有認事用 法之不當。故考量上情,請求撤銷原裁定並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高院判斷】 (一)被告經原審訊問,否認本案犯行。惟其所犯有同案被告、證人等證述,及卷內事證等 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強制、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傷害致死 等罪,嫌疑重大。抗告意旨雖以被害人死因有疑而認被告並無涉犯上開罪名罪嫌重大云云 。然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證據之存在、真實及刑罰之執行,至於 被告有無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法院有依法認定裁量之職權,自 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 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又羈押本質上係為使刑事 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保全證據或擔保嗣後刑之執行,而對被告所為剝奪其人身自由之 強制處分,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故法院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 法定羈押事由存否及有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必要,即羈押要件之審 查,無須經嚴格證明,被告是否成立犯罪,屬本案實體應予判斷問題,與法院是否羈押被 告並無必然關係,而所謂「犯罪嫌疑重大」,係指被告就涉犯之罪嫌疑重大而言,即具體 事由存在,足使人相信被告具備被指涉犯罪之初始犯罪嫌疑即為已足,與認定犯罪事實須 達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尚屬有間。是以,本案以現時卷存之證據,已足使人相信被 告具起訴意旨所指行為事實與所涉罪名之相當嫌疑,至被告是否確實成立犯罪,要屬法院 審理之實體判斷問題,與是否羈押被告並無必然關聯。抗告意旨此部分所辯,尚難憑採。 (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 證人之虞者」的要件中,其中所謂「相當理由」,依照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意旨, 是採取較為寬鬆認定的立場,以量化數據來看,如依客觀、正常的社會通念,認為被告已 有超過五十%的逃亡、滅證可能性者,當可認為具「有相當理由」,惟如果單獨以同條項 第一、二款之逃亡、滅證等作為羈押原因時,則至少須達到七十至八十%以上的心證程度 。被告所涉犯傷害致死罪,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 高度可能性,且依卷內資料被告於本案案發後指示在場之同案被告吳慧珠、李淵源、姜芃 妤、證人等人利用通訊軟體成立群組商議對策,如何因應檢警詢問,進而互相勾串,並參 以被告犯後始終否認犯罪,足見其不願坦蕩面對司法,恐存有逃避刑責之心態,復酌以被 告成立宗教團體三十餘年,其對海內外信眾及學生具有強大影響力,更有畏罪逃亡境外、 脫免刑責之動機及能力,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 一項第三款之羇押原因。被告以其配合原審審理程序,未爭執證據能力或聲請傳喚證人、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履行完畢等情置辯,並非可採。 (三)再者,本院依據比例原則,衡酌被告所為傷害行為致被害人發生死亡結果,顯對他人 生命、身體及社會治安,造成重大危害,足見犯罪情節非輕,且被告所涉罪名法定刑度甚 重,雖原審業已辯論終結,然尚未宣判,全案尚未確定或執行,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 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原審指 本案無從以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科技監控措施或責付辯護人等其他對被告自由權侵 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替代羈押,仍有對被告延長羈押之必要性,並非無據。至原審雖 已就其他同案被告姜芃妤、吳慧珠、李淵源、梁碧茵、游秀鈴、幹子昀為准予具保停止羈 押決定或其他替代手段取代羈押等節,事實審法院本有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情事自由 裁量之權,此即非被告得據以主張原審依法不得駁回其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抗告意 旨執此認原審裁定違法,尚非可採。 (四)從而,原裁定認本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 原因,為防止被告逃亡,以確保本案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將來刑罰之執行,及衡酌社會 秩序之維護與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等情,認為對被告採此拘束人身自由措施,仍屬相當而 必要之手段,且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亦尚無羈押以外之方法得以代替,復無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所規定之情形,而駁回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經核於目的與手段間 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亦無違法或不當可言。被告仍執前詞提起抗告,指 摘原裁定不當,請求撤銷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綜合而言,主要問題是在「飾詞狡辯」 如果一開始有坦白犯罪、並轉向協助檢方指證,會獲得緩刑是正常的;反之,則需要動輒 面對十餘年的有期徒刑 (「傷害致死」的罰則比起殺人還要輕) 所以基本上應該是沒什麼好說的...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9.204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Gossiping/M.1778650750.A.EA1.html

推文 (2)

yoshilin 沒用ai整理? 39.9.145.29 05/13 13:47
JinJoy 馬來人請勿洗文 42.72.217.20 05/13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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