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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thralin (工口)》之銘言: : 聯合報 記者張曼蘋/台北即時報導 : 醫美針孔風爆持續擴大,除了醫美診所外、月子中心等場域也都傳出,人心惶惶。民進黨 : 立委林俊憲今質詢時,要求行政院應比照農藥、肥料、處方藥及危險化學品的模式,將針 : 孔攝影機列實行實名制管理。行政院長卓榮泰說,政府有義務免除民眾這種恐懼,必須要 : 研發嚴格的一套管理的標準。 : 這個就有點矯枉過正了 : 難道說因為開山刀能殺人,開山刀就要實行實名制管理嗎? 如果沒有記錯,過去曾有為了防治自殺,而針對購買木炭實施的「實名制」措施,但後來 似乎已經式微 因此顯然的,這種作為除了「擾民」之外,根本沒有別的形容詞可以講了... 至於: : 推 joke3547: 話說什麼人會買針孔? 42.72.56.63 05/12 17:19 : 以前的新聞報導 : 有些是放在家裡監控外勞的行為,有些是拿來抓姦用的 說這嘛,已經有很多因而衍生的刑、民事爭議 但看來這些行為人似乎無畏懼之意,還是照樣以這種方式進行「監督」,即使明知道因而 將會得不償失(要付出金錢上的代價,或要執行拘役、徒刑),也在所不惜... 舉例: 一、新北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三四五九號民事判決 原告主張:(僅節錄其中一部分,其餘部分【即毀損手機】不談) (二)次查,被告於同住期間,竟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未經原告之同意,在原告前開租屋 處天花板裝設針孔攝影機、傳輸線、無線接收器等,藉以窺視原告,甚至擅帶陌生女子進 入原告租屋處,侵犯原告隱私,致原告長期處於恐懼與焦慮之中。原告除須處理客戶退費 、賠償事宜,亦因工作中斷與家庭照護的壓力,致原告身心受嚴重影響,進而出現失眠、 情緒失落等情形…… 被告答辯: (二)又被告查看原告手機時,也看到原告與友人間之對話,稱被告不過是工具人,只是利 用被告而已,並非真心與被告交往等語,被告對自己為原告及其兩名未成年子女付出之照 顧、花費感到心寒,盛怒之下,在原告租屋處裝設針孔攝影機。該針孔攝影機之設計確實 可以透過網路查看,影像也會保存一段時間,但因兩造業已分手,被告忙著搬家,且因檔 案保存必須付費,被告實際上並未透過網路或進入雲端系統查看保存之影像,亦未散布相 關檔案,被告自知行為不當,亦已受應有之處罰,請求酌減慰撫金數額。 法院判斷: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同住期間,未經其同意,在前開租屋處天花板裝設針孔攝影機、傳輸 線、無線接收器等,窺視原告等事實,業據提出針孔攝影設備照片為證,且為被告所自認 ,原告主張,洵屬有據。至原告另主張被告擅帶陌生女子進入租屋處部分,則乏所據,且 為被告所否認,原告此部分主張,自無可採。 二、高雄高分院一一四年度上易字第四二九號刑事判決 犯罪事實: AV000-B112172Z(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涉恐嚇取財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與AV000-B112172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前為夫妻,渠等間屬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AV000-B112172Z因懷疑A女外遇,為蒐集證據, 竟於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四日二十二時前某時,同時基於無故攝錄A女之性影像、非公開之 談話,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未經A女同意,在A女位於高雄市左營區住家(下 稱左營住所)書房內裝設針孔攝影機,客廳內裝設錄音設備,以此方式無故攝錄A女於一 一二年三月四日二十二時許,沐浴後在家裸體走動過程之性影像及A女、A女友人魏○○ (下稱B男,未據告訴)間非公開之談話(B男:你這個人就是出軌的人,到我手上就沒 辦法。A女:喔。B男:不是,妳就出軌的啊,搞到有紀錄的啊,會搞到有紀錄跟工作。 A女:老公你要…好啦,我為了你,你還講這種話)。嗣經AV000-B112172Z、A女雙方在 討論離婚過程中,AV000-B112172Z向A女展示上開畫面及錄音,始悉上情。 判決結果:有期徒刑五月,得易科罰金 法院判斷: (五)被告上訴意旨稱:縱如被告確有於左營住所裝設針孔設備,惟該針孔設備係裝設於左 營住所之書房,依經驗法則難認尚會拍攝到居住者裸體、發生性行為等影像,且被告仍有 自由進出左營住所之權利,可認被告並無竊錄性影像之故意云云。惟如前述,案發時被告 與A女處於分居狀態,被告已自行決意搬回老家居住,獨留A女居住於左營住所,況夫妻 本係獨立個體,各自仍具有個人隱私不受他方無故侵擾之權利,即便斯時被告與A女仍維 持名義上婚姻關係,亦難遽認被告即享有得於左營住所未經A女同意,私自裝設針孔攝影 機、錄音設備以監控A女日常生活起居、言論之權利,遑論個人生活處所凡在不受他人侵 擾狀態下,即屬個人得於其內充分享受絕對隱私之處,常人回到家中即可能卸去衣物,無 論係改著輕便家居服,甚或赤身裸體在家隨意走動,任意發表言論,皆屬隱私權保障之範 圍,是被告無論在左營住所任何位置,未經A女同意私自裝設針孔攝影機、錄音設備,自 屬嚴重侵害A女之隱私權,此不因被告所裝設針孔攝影機、錄音設備之地點而有所異。況 被告於書房所裝設針孔攝影機之拍攝角度係對準左營住所自客廳前往臥室間之走道,該處 乃A女於左營住所內唯一通行路徑,顯可窺見A女所有活動狀態;另客廳乃居住於該處之 人及訪客主要之活動場所,被告於客廳裝設錄音設備,即可錄得A女談話,均足徵被告係 為得悉A女於左營住所之所有動態(影像及言論),始於左營住所書房裝設針孔攝影機、 於客廳裝設錄音設備。因此被告基於曾居住於該處之生活經驗,可以預料於書房裝設針孔 攝影機、於客廳裝設錄音設備之行為,將會有窺見A女所有活動狀態(含性影像)、錄得 A女談話之結果發生之可能,且被告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包含行為與結果,即被害之人 和發生之事),預見其發生,而此發生不違背本意,存有「認識」及容任發生之「意欲」 要素,而構成不確定故意,是被告上開所辯,無足採信。 (六)被告上訴意旨又稱:本案並無查獲任何性影像或錄音檔之客觀直接證據,本案僅憑A 女單一指述,而認定被告有罪云云。惟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 ,尚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七零二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為受過 教育、智識正常之成年人,為求取得有利自己之離婚條件,蒐集不利A女之事證,而為本 案犯行,並無違背一般經驗論理法則,本案A女指述既有上述證人及LINE通訊對話可資補 強佐證,本院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揆諸上開最高 法院判決意旨,爰為被告不利之認定。被告此部分主張,顯有誤會。 (七)被告上訴意旨認:A女指述被告竊錄其於一一二年三月四日二十二時許,沐浴後在家 裸體走動過程之性影像及非公開之活動、談話;B男稱:「我去A女住處,我晚上九、十 點去的,凌晨一、二點離開」、「當天晚上九點多抵達A女住處時,…看電視約一個小時 ,後來我和A女一前一後去洗澡」,然依一一二年三月四日A女住處電梯監視器錄影紀錄 ,A女與B男於23:01:04進入兩造住處,可證A女及B男所稱二十二時許,沐浴後在家裸 體走動之時間不符,二人所稱時間與事實相差逾一小時之久,則B男實刻意虛構,以迎合 A女說詞;A女稱被告於三月十幾日,將錄得三月四日A女於家中裸體走動之影像展示給 A女觀看,然若被告持有該影像檔並播放給A女觀看,依一般常理A女應為牢牢記住這驚 悚的日期,而A女卻在短短數月內對被告提出刑事告訴時,無法說出確切被告播放影片給 予觀看日期,實與常情不符云云。然查人類對時間之記憶可能不精確,為事理之常;另A 女住處電梯監視器時間未經校時、並非精準,亦有可能,尚難以B男證述之時間與A女住 處電梯監視器時間稍有差異、A女無法明確記憶被告播放本案錄音、性影像之時間,遽認 B男、A女證述不可採。 (八)被告上訴意旨另主張:倘若被告已掌握充分證據,何需一再詢問A女「有沒有發生關 係」、「最後一次問妳」、「打字」、「嗯是有還是沒有」,A女回覆「有」,被告仍要 求「說清楚」、「從什麼時候開始」,雙方並數次通聯,通話時間十二分五十七秒、二十 分三十一秒、五十七分三十八秒、十六分十八秒等(A女於通話中自行坦承三月四日與B 男之約會過程、家中活動之細節及談話內容),A女自行陳述三月四日與B男之互動細節 後,被告為了增加可信度,讓A女誤信被告真的持有相關性影像,方才以全都早已知悉之 態度,佯裝「沒錯,都跟影像錄得內容一樣,以取信A女,使A女同意離婚。是以,就A 女與B男於三月四日所有互動細節,包含稱呼「老公」、「油飯、不好吃的雞腿」、「有 裸體、發生性行為」等,均為聽A女轉述而知云云。然查本案因被告未錄得A女與B男發 生性行為之影像,方一再詢問A女「有沒有發生關係」、對A女詐稱有錄得其與B男之性 交影像,欲以此讓A女承認有與B男發生性行為。且A女事後縱有承認與B男發生性行為 ,亦無需將無關緊要、不必記得之「油飯、不好吃的雞腿」等對話告知被告,是被告提出 與A女間無錄音、文字檔之數次通聯,並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九)被告上訴意旨又主張:被告向A女提起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A女於一一二年十月三 十一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訊問時,矢口否認有與B男於一一二年三月四日發生性行為,顯 見其所述與本案不一致,顯然A女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企圖掩飾與B男不倫之 關係,原判決未予詳查,顯屬速斷云云。然A女於民事侵害配偶權事件中,身為須負損害 賠償責任之人,否認婚外情,乃其規避民事賠償責任之防禦權行使,尚難以此即認A女於 本案之指述不實在。 (十)被告上訴意旨再主張:A女於一一二年四月後,以「被告疑神疑鬼,誣陷A女外遇」 、「被告聲稱有在房內裝設針孔」等理由,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 顯違常理。詳言之,A女既稱有親眼看過其與B男之性影像,則依其所述,理應自知侵害 配偶權一事證據明確,怎會稱「被告誣陷」?又怎會僅以「被告聲稱有在房內裝設針孔」 為家庭暴力之事實提出聲請?理應以「被告偷拍A女並錄製影像」為聲請理由,方符經驗 法則與一般社會通念云云。然查A女係證述親眼看過被告播放其與B男之裸體影像,並未 指述有看過被告播放其與B男之性交影像,自無侵害配偶權之證據,則A女於聲請暫時保 護令案件中,主張「被告疑神疑鬼,誣陷A女外遇」、「被告聲稱有在房內裝設針孔」, 自與常情無違,被告此部分辯解亦不可採。 (十一)被告上訴意旨辯稱:被告持錄得A女、B男在A女住處房間內之光碟影像及A女承 認與B男發生性行為之Line對話證據,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對該二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已足以認定二人有超越一般友誼之關係,而判決B男應賠償被告非財產上損害新 臺幣(下同)十八萬元及A女與被告以15萬元和解,在在證明,被告實無需再播放A女所 稱被告竊錄設備錄得A女、B男於家中裸體走動之影像予告訴人觀看之理?原審判決在無 取得直接證據情況下,僅聽信告訴人一面之詞,逕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認事用法有諸 多違誤云云。然查被告係本案行為逾半年後之一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方與A女於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達成和解,被告因未錄得A女、B男性交之影像,故A女、B男於一一二年十月 三十一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簡易庭開庭時,仍否認有發生性行為,開庭時,A女對承認與 B男發生性行為之Line對話,表示:「沒有,我說沒有。因為他(即被告)那時候一直煩 ,好像一直要我講有,他才罷休,我才隨便亂講的」,有當日言詞辯論筆錄可證,是被告 自有於一一二年三月間播放事實欄一之錄音、錄影檔,使A女承認與B男發生性行為,以 利未來訴訟之必要,被告此部分辯解,尚無可取。 (十二)被告上訴意旨又辯稱:本案僅有A女單一指述,B男與被告存有利害衝突,於原審 證述時證詞反覆,其於原審一一四年五月十六日證稱:「(問:當晚有無在A女住處與A 女發生性行為?)沒有」,復經辯護人追問下方才改口稱:「因為我忘記哪一天,現在回 想當天我確實有與A女在她的住處發生性行為」,B男可清楚回答進入兩造住處之確切時 間,並且肯定二人有在屋內裸體走動等細節問題,卻就是否發生性行為一事前後說詞閃爍 、避重就輕,顯見其證詞之證據力已有可議之處,其為維護A女之利益,且為報復被告, 足認其證述內容誇大或不實,其陳述之憑信性極低,應不具有證明力。B男亦證述A女約 在三月二十五日過幾天有跟我提到上情,可徵其證詞中有關被告有裝設竊錄設備並拍攝性 影像之證詞,均係聽聞A女轉述,非其親身經歷,與A女證詞具有實質同一性,故為傳聞 證人,其證詞為累積證據,顯無法做為適格之補強證據,證明被告有竊錄行為,原判逕以 A女、B男證述內容相符,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容有未洽云云。查B男先陳述無法記憶 ,嗣經提示喚醒記憶後,方為明確陳述,並不違反經驗論理法則,且與有配偶之人通姦, 並非光明正大、有面子的事,B男起先不欲承認、不願回想,亦合乎常情,足認B男證述 應具有相當證明力。又本案並非僅有A女之單一指述、B男證述之累積證據,尚有被告、 A女LINE對話紀錄等可證,是被告此部分辯解,亦無可取。 不過話說回來,就算實施實名制,基本上遏阻不了 且相反的,會對需要用於正當目的上的單位(如質檢稽查、安全監控等)造成不良影響, 這樣下來選擇安裝更顯眼的監視器,防止犯罪的效果有限 與其大費周章,不如從《醫療法》的角度下限制令吧...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9.204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Gossiping/M.1778592369.A.B19.html

推文 (4)

sagarain 針孔怎麼實名?中國能辦到嗎 114.45.136.155 05/12 21:29
narraboth 但木炭管控確實降低燒炭率 46.233.91.129 05/12 21:30
ziso 確實 現在很多都不烤肉了 直接去燒肉店吃 1.162.105.182 05/12 21:31
autumoon 這年頭在戶外烤肉會讓環保局長官來蹭肉 123.226.30.196 05/12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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