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enryu ()》之銘言:
: 記者楊惠琪/台北報導
: 一名國小教師因打包學餐剩食,遭列考績丙等,教師主張,打包剩食是為減少浪費,提申訴
: 遭駁回,又向教育部申訴,近期審議結果出爐,維持原處分。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
: 長陳清義表示,校園剩食的所有權需先釐清,在建立明確規範前,不宜由教師個人自行打包
: 。
查了一下該申訴資料中,評議委員會主席所提出的詳細理由,似乎有混到其他部分:(發
文編號:1140094285)
一、本件所涉相關規定如下:
(一)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輔導管教、服務
、品德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
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
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五)品德良好,能作為學生表率。……二、在同一學年
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
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五)品德無不良紀錄。……
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五)品德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
(二)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
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第
十五條規定:「教師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
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三)學校午餐費收支規定第三點第四項規定:「學校教職員工參與學校午餐供應,比照學
生用餐費用繳費。」
(四)教育部一百年九月一日臺人(二)字第1000149931號函(下稱一百年九月一日函):
「……查教師之成績考核係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規定,
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覈實辦理考核,其中考列第四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必須全部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各目所列之
條件;若違反其中一目,即不得考列該款;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則僅須具有第四條
第一項第三款其中一目,即可考列該款……。」
(五)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下稱評議準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
訴無理由者,申評會應為駁回之評議決定。」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本準則有關申訴
之規定,除於再申訴已有規定者外,其與再申訴性質不相牴觸者,於再申訴準用之。」
二、教師平日之行為舉止是否堪為學生表率、其教學是否認真得以勝任其傳道、授業及解
惑之職務及工作,並非僅憑單一事件即得判斷,須經相當時日之觀察、了解始足以為之,
因而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相之熟知所為之成績考核之判斷,具高度屬人性,原則上應
尊重其判斷。惟本會仍得就學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業務,其考核會組成是否合法、判斷過
程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規定、或其判斷是否以錯誤或不完全之事實為基礎、有無違反不當
聯結之禁止、法律概念與事實關係間之涵攝有無明顯錯誤、有無違背一般法律解釋方法或
牴觸上位規範、是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及有無違反行政法原理原則等情形,予
以審查(最高行政法院一一零年度上字第四一五號判決參照)。
三、本件原措施及原申訴評議決定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茲說明如下:
(一)學校考核會一一三年七月一日會議,經再申訴人陳述意見並依平時考核之佐證資料,
以教學、輔導管教、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之情形,綜合評估再申訴人一一二學年度
成績考核,經評核符合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目,表決通過。
(二)有關再申訴人品德生活部分,其表現不符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
品德良好,能作為學生表率」,亦不符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規定「品德無
不良紀錄」:
1.有關處理午餐剩食部分:依學校午餐費收支規定第三點第四項規定,教師參與學校午餐
供應,應比照學生用餐費用繳費。查學校總務處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簽載明,再申訴
人未經學校同意打包學生午餐剩食,且未訂購學校午餐,疑涉侵占行為。依前開規定,再
申訴人如有參與學校午餐供應,應比照學生用餐費用繳費,是再申訴人未繳納午餐費用即
打包學校午餐之行為,實難謂品德良好或無不良紀錄。
2.有關再申訴人參與義賣活動部分:查學校一一二學年度訂定之「○○○○○○○○○○
○○○○○○○○○」,其中「環保愛心市集義賣活動」,係規劃由家長會及各班級以班
級名義報名設攤。經學校說明,該活動攤位設置由學生或家長協助,其物品來源則由學生
自家中挑選尚具八成新之物品,並規定義賣所得應全數捐贈予「無國界醫生基金會」,以
達教育與公益並重之目的。惟查再申訴人班級攤位所陳列義賣物品係由再申訴人個人提供
,且當日現場僅見其女兒獨自看守攤位,未見該班其他學生參與,義賣所得亦未附具任何
收支明細或對帳單據,且攤位所得與其他攤位相較,數額落差甚大。再申訴人雖主張餘款
將購買點心作為學生獎勵及當作班費使用,然並未事先告知學校或經同意,亦與學校規定
之義賣所得應全數捐贈予「無國界醫生基金會」不符。再申訴人行為確有不妥。
3.有關再申訴人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未請假即離校部分:查再申訴人一一二年一
一月十六日填寫之假單所載,再申訴人僅申請一一二年一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公假補休,事由係「有事到南部一趟」。雖校長於學校一一二年一一月二十四日簽同意再
申訴人補請假而未核予再申訴人曠職登記,然學校考核會據以作為再申訴人一一二學年度
實際在校期間品德生活情形之佐證資料,洵屬有據。
(三)依教育部一百年九月一日函,符合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僅須具有第四條第
一項第三款其中一目,即可考列該款。再申訴人於一一二學年度內,品德生活表現不符合
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及第二款第五目規定,學校依考核辦法考核其一一二
學年度年終成績為同條項第三款第五目規定,核屬有據;原申訴評議決定亦無不合。
四、本件原措施及原申訴評議決定,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均應維持。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申訴為無理由,依評議準則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一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但日報報導主要講的,卻只有「營養午餐」部分
如果單純因為「打包剩食」部分而受到懲處,確實是不合理;但再加上其他違規的話,倒
是納悶了,能有喊冤的空間嗎?
不過得提的在於,該再申訴結果並未提到「丙等」考績,因此如何得知這相關資料,可能
需要問回這位收受反饋的理事長了...
至於:
※ 引述《PCC9169 (PCC)》之銘言:
: 這個新聞寫的不是很清楚
: 打包是打包多大的量??? 能夠打包到 吃 丙???
再申訴結果沒有怎樣提到,能解釋的空間太寬廣了
因此除非上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訴訟庭提起訴訟,否則更深入的細節是很難獲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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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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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10)
推
PCC9169
有資料給推
61.58.74.79 05/11 15:07
推
lpbrother
愛心義賣活動只讓自己女兒參加?
39.10.13.60 05/11 15:17
推
lifehunter
而且義賣完的錢沒捐出去 事後才說拿來
60.250.32.19 05/11 15:32
→
lifehunter
當班費給學生獎勵...
60.250.32.19 05/11 15:33
噓
lyt5566
這一篇文章值 111 Ptt幣
42.76.105.191 05/11 15:37
推
t95912
看起來問題很多 營養午餐只是其中一部分
61.227.150.230 05/11 18:08
→
aitela
一定是貉獠人,貪小便宜慣了
49.216.89.227 05/11 19:49
推
maksin
可能是當事人找媒體爆僅挑打包部分來寫...
1.165.152.29 05/11 20:19
推
Sanco
不只餐費~~還有愛心義賣與曠職問題才吃丙
163.23.173.249 05/12 09:00
推
sding
有資料給推
210.244.84.159 05/13 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