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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thralin (工口)》之銘言: :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 旺旺中時媒體集團董事長蔡衍明因維基百科「六四事件坦克人報導失真」條目中,記載蔡 : 衍明表示,六四事件末期擋坦克車男子沒被殺等語,與他受訪所述內容不符,提告請求台 : 灣維基媒體協會讓他自由編輯上述記載,台北地院判決蔡衍明敗訴,可上訴。 : → yesonline: 蔡無法證明協會有實質編輯或管理權限 220.133.253.85 04/29 19:18 剛剛看了其條目: https://i.imgur.com/xeFf6oU.png 既然是人人都能編輯的,去指定協會容忍這個編輯,道理就奇怪了啊!(雖然顯示的是原 始碼,但應不影響認定) 且觀察具體理由:(臺北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二七五五號民事判決) 按:系爭記載為: 2012年11月,《華盛頓郵報》有報導指稱,蔡衍明表示「……這名男子(指六四事件末期 擋坦克車男子)沒被殺,顯示大屠殺的報導非事實,我知道並不是真的有那麼多人死掉。 ……新聞記者是可以自由地做各種批評,但是『在下筆前必須要審慎思考』」,並稱「中 國在許多地方是很民主的」。 擬添加之衡平內容: 依據《華盛頓郵報》採訪當時留下的錄音檔內容,蔡衍明於訪談中的逐字原話是:「其實 我覺得……很多沒有,沒有像外大家外面想像的那樣子,齁譬如說你說六四,六四到底是 怎麼樣,大陸以前他們可能就是習慣就是不喜歡講,但是……你說六四那時候到底死多少 人?外面講得這樣死了多少人,我個人認為沒有多少,這我個人看法啦!」,亦即表達其 個人認為六四真實死亡人數應不是外界報導所載人數;除此之外,該次採訪錄音檔中實未 另外出現關於「顯示大屠殺的報導非事實」等意指六四不真實的對話,甚至從錄音檔也顯 示,蔡衍明並未使用過「大屠殺」字眼,因此,《華盛頓郵報》上述報導與蔡衍明實際於 接受採訪時所述原話顯然是不符的,蔡衍明認為《華盛頓郵報》的報導損及他的聲譽,曾 對外澄清。 1.系爭記載並未違反系爭規範「中立觀點原則」、「可供查證原則」、「誹謗原則」、「 生者傳記方針」等原則: ⑴中文維基百科設有「方針及指引」,方針所列規範為編者所應通常遵守,指引則係關於 具體情況下之標準作法,以資遵守方針所列規範。其中,「中立觀點原則」係指:「所有 維基百科條目以及其他百科式內容必須以中立的觀點書寫,在儘可能沒有任何偏見的前提 下,平等地表達出任何可靠來源中發表過的重要觀點」,而所謂「中立的觀點」乃「在一 個在一個特定主題中,具有可靠來源的可供查證觀點之間並不一定完全一致,它們可能會 相互矛盾,而保持中立的觀點正是解決這種矛盾的方法。當同一主題存在多個或相互牴觸 的觀點時,應平等表達每一個觀點。不應讓對一個特定觀點的介紹佔有不合理的比重,或 聲稱某特定觀點為『真理』……」;「可供查證原則」則係:「可供查證是維基百科內容 的門檻,這意味著寫入維基百科的內容須要能被讀者在可靠來源中得到驗證。維基百科不 發表原創研究,其中收錄的內容需要有既已發表的材料作為依據和支援,而不能僅由編輯 者認定『真實正確』。編輯者應為條目中的內容及其參照提供可靠來源,否則,這些內容 可能被移除」;「誹謗原則」指:「維基百科的目的,是建立一部觀點中立的百科全書, 其中所有的內容均引用自可靠且已出版的來源,進而維繫其可供查證標準。出於上述原因 ,所有的維基百科貢獻者都有責任確保,在維基百科上發表的內容或材料不帶誹謗性質。 維基百科的方針是對任何已經確認屬誹謗的內容或材料均予以刪除」;「生者傳記方針」 則為:「維基百科的條目會影響到真實人物的生活,我們對此負有道德和法律上的責任。 傳記類文章必須嚴謹地撰寫,並特別留意需要可供查證、保持中立的觀點、並避免原創研 究」,有中文維基百科網頁資料在卷可考。 ⑵觀諸系爭記載係列於系爭條目「其他政治言行」項下之「六四事件坦克人報導失真」欄 位,其全文為:「2012年11月,《華盛頓郵報》有報導指稱,蔡衍明表示『……這名男子 (指六四事件末期擋坦克車男子)沒被殺,顯示大屠殺的報導非事實,我知道並不是真的 有那麼多人死掉。……新聞記者是可以自由地做各種批評,但是在下筆前必須要審慎思考 」,並稱『中國在許多地方是很民主的』。蔡衍明於2019年一場公司內部會議中澄清,表 示當時接受採訪時說的是『六四沒有死這麼多人』,並稱當時台灣報紙『都是寫死一、二 萬人,所以才說沒死這麼多人,這樣也有辦法做文章』」,有系爭條目之網頁列印資料在 卷可參,可知系爭記載於標題即指明為「六四事件坦克人報導失真」事件,而其內文先引 述《華盛頓郵報》之報導,並以各該檔案及新聞為參考資料,此包含《華盛頓郵報》之上 開報導之原文及中英對照版本,又接續於後段載明原告之澄清說法,此以一零八年八月二 十五日之中時電子報新聞為其參考資料,堪認系爭記載之標題文字已顯示該段內容涉及六 四事件新聞報導失真之爭議,並以大致相當之篇幅併陳此一事件之報導內容及相對應之原 告說法,復均引用可供查證之參考資料,顯非僅以不利原告之觀點呈現,實難認有違「中 立觀點原則」、「可供查證原則」。再佐參《華盛頓郵報》前述報導原文,亦核與系爭記 載之引述大抵一致,益徵系爭記載並未恣意增列或虛構《華盛頓郵報》所無之報導內容。 ⑶原告雖主張:其於《華盛頓郵報》之訪談中並未使用大屠殺」字眼,亦不曾出現關於「 顯示大屠殺的報導非事實」之言論,可見《華盛頓郵報》屬誹謗原告之不實內容,系爭記 載未予查證逕予引述,有違「誹謗原則」、「生者傳記方針」等語,並舉採訪錄音檔及譯 文為佐。然查,六四事件乃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放軍鎮壓驅離抗議群眾,造成多數死傷,此 為國際間眾所周知之事實,而參諸前開錄音檔及譯文,原告就六四事件所為相關陳述如附 表3編號2所示,可知原告於該訪談中表示:「你說六四那時候到底死多少人?……我個人 認為沒有多少人」、「我是真的因為看到這個鏡頭(指六四事件隔日擋坦克車男子之影像 畫面)我才敢去大陸,我真的是這樣……我是真的是這樣子的,那那時候在大陸有時候我 會講說啊,我想的因為這樣子應該沒有死多少人,所以我才敢去」等語,確有反覆陳述其 係因看到該男子在六四事件隔日仍敢站在坦克車前,且未被殺,故主觀認定六四事件實際 上並沒有死多少人之情。又新聞訪問報導係記者透過與受訪者間之對話,採集各項資訊並 綜合整理為新聞內容,用以呈現事件真相、背景分析或人物觀點,此究非訪談過程之逐字 稿,而核《華盛頓郵報》前述報導與原告受訪內容並無明顯扞格,實難僅憑其用詞或詮釋 方式與原告陳述未精確一致,即遽指為誹謗原告之不實報導。此外,原告亦未提出其有就 該段報導內容對《華盛頓郵報》提起誹謗或妨害名譽、人格權之相關訴訟結果,則其據此 主張引述《華盛頓郵報》報導內容之系爭記載違反「誹謗原則」、「生者傳記方針」,自 屬無憑。 ⑷況且,「非原創研究」亦屬中文維基百科之方針之一,其內涵為:「維基百科不是存放 原創研究或原創觀念的場所。在維基百科裡所謂原創研究或原創觀念,指的是未發表的事 實、爭論、觀點、推論和想法;以及對已發表材料進行的未發表分析、綜合或總結,並產 生或暗示新的結論。以上意味著維基百科不是存放您的個人觀點、經驗或爭論的場所」、 「列明來源同避免原創研究是緊密相連的。要證明你沒有發表原創研究,你必須列明與條 目主題直接相關、且直接支援條目內容的可靠來源」、「維基百科建立在對可靠來源的收 集和整理之上。如果沒有可靠的第三方來源來支援某個主題,關於這一主題的條目不應出 現在維基百科上。維基百科不是發表編者個人新發現的地方」、「任何被質疑或可能被質 疑的材料,都應有著可靠來源的支援。無法找到可靠來源的內容會被視作原創研究。唯一 可讓你的編輯不被歸類為原創研究的方法,是去創作一篇包含相同內容,並已在可靠來源 上發表的文章。再言,即便是一段來源充足的內容,如果你在其中撰寫了與來源全文無關 的文字,或者提出了來源中沒有直接和明確支援的立場,你同樣進行了原創研究」,此有 中文維基百科網頁資料在卷可參。而查,析諸原告「擬添加之衡平內容」欄位後段所欲於 系爭記載增列之內容,乃其自身對於《華盛頓郵報》報導之解釋及說明,除與系爭記載原 有之原告澄清說法重複外,亦乏其他可靠之第三方來源(例如已出版之新聞報導分析、學 術評論等)之相同解釋予以支援,難謂合乎「非原創研究」方針。是以,原告所主張被告 應容忍其添加之衡平內容是否符合中文維基百科網站之編輯方針,實非無疑,併此指明。 ⑸從而,原告主張系爭記載違反系爭規範「中立觀點原則」、「可供查證原則」、「誹謗 原則」、「生者傳記方針」等原則,尚難認有據。 2.被告並無證據足認就系爭記載有實質編輯或管理權限: ⑴原告主張被告為中文維基百科之經營者,就系爭條目項下之系爭記載有實質掌控及編輯 之權限,自應容忍原告進行編輯行為,或將系爭記載及參考資料刪除,以排除對原告之侵 害等語,固舉中文維基百科之「台灣維基媒體協會」、「維基媒體基金會」條目頁面、網 路新聞、美國維基媒體基金會網頁資料、電子郵件、維基百科修改退回狀況資料、系爭另 案一一四年六月十九日準備程序筆錄等件為憑,然被告始終否認此節。查,系爭記載並未 違反系爭規範「中立觀點原則」、「可供查證原則」、「誹謗原則」、「生者傳記方針」 等原則,業經認定如前,即難謂有不法侵害原告之情事,則原告請求被告容忍編輯或予以 刪除,已難謂有據。 ⑵又綜觀前揭中文維基百科之「台灣維基媒體協會」、「維基媒體基金會」條目頁面,及 美國維基媒體基金會網頁資料等記載,至多僅足證明「中文維基百科」網站係由美國維基 媒體基金會營運管理,被告則為美國維基媒體基金會在台之代理人,得代該基金會行使法 律上權利等情,但此尚不必然等同被告對中文維基百科之條目有編輯或增刪之權限,且維 基百科之條目既為任何人皆可編輯,惟應遵從系爭規範之相關指引及方針,則於條目內容 未違反相關規範之情形下,被告得否逕予介入增刪編輯,即非無疑。再參以中文維基百科 之「台灣維基媒體協會」條目明載:「……台灣維基媒體協會還經常收到覺得自己的條目 遭到亂改的批評,但依照由社群撰寫内容的方針,協會只能幫助抱怨者找到撰寫的網友溝 通,或協助讓該條目轉為僅開放管理員編輯或封禁特定帳號以防惡意破壞」等語,及原告 所提蘋果新聞網路報導記載「……中華民國維基媒體協會秘書長王則文說,將提供林家協 助,例如該條目僅開放管理員編輯或封禁特定帳號、以防惡意竄改」等語,及被告訴訟代 理人於本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三零五一號民事案二審一一四年六月十九日準備程序中陳稱 :被告沒有帳號,沒有編輯的權限等語,均可證被告就爭議內容僅能協助當事人找尋撰寫 之網友溝通,或協助將該條目轉為僅開放管理員編輯,堪認被告就中文維基百科網站之條 目內容並無實質編輯權限。 ⑶另查,原告友人「臺灣之真」曾就系爭條目進行編輯,但因涉及「破壞性編輯、內容有 廣告、宣傳性質言詞」等可能原因,而遭管理員退回乙情,有原告所提之「維基百科修改 &退回狀況」資料存卷可參,佐諸被告提出之中文維基百科頁面保護申請紀錄、「臺灣之 真」帳號封鎖記錄,可知係由帳號Kenny023以「疑似存在利益衝突之單一用途帳號,大量 植入侵權,宣傳性內容」為由請求對系爭條目進行半保護(指限制部分使用者編輯頁面之 自由),並由帳號千村狐兔同意半保護,嗣經帳號SCP-2000判定封鎖,均非由被告所為, 則被告辯稱中文維基百科條目之編輯管理權限係由管理員掌控,其並無實質管理權限等語 ,尚非無憑。再參以原告友人「臺灣之真」與被告訴訟代理人王則文往來之電子郵件,王 則文於該信件中曾建議「臺灣之真」可將欲編修之內容及參考資料放至系爭條目之討論頁 ,請求熟悉規則之編者協助,系統也可保留形成共識之過程,並稱:「……我另外有找曾 重新整理洪秀柱條目的資深編者,未來重整蔡衍明的內容,目前他因生活要事皆無法協助 ,但應允半年若事務告一段落,可承接這挑戰……」等語,益徵被告確無就系爭條目有實 質管理或編輯之權限,須透過其他編者之協助,並就爭議內容透過討論取得共識,始得進 行系爭記載之編輯或增修甚明。 ⑷是以,原告所提證據均無足說明被告就系爭記載有實質編輯或管理權限,故其主張被告 應容忍其編輯行為,或將系爭記載及參考資料刪除,皆無從准許。 3.據前各節,原告無法證明系爭記載有違反系爭規範「中立觀點原則」、「可供查證原則 」、「誹謗原則」、「生者傳記方針」等原則之不法侵權情事,又未說明被告就系爭記載 有實質編輯或管理之權限,則其先位請求被告應容忍其於系爭記載添加衡平內容及參考資 料,備位請求被告將系爭記載及參考資料移除,均屬無據。至原告聲請勘驗原告接受《華 盛頓郵報》之錄音檔案,然被告就該錄音檔暨逐字檔譯文均表明不爭執形式真正,因認無 進行此部分調查之必要,末此指明。 所以相信不僅是「沒有編輯、管理權限」的問題這樣簡單 更深一層而言,既然蔡氏可以自行修改該條目,還需要透過法院請求判准課予義務,這邏 輯很難說正當欸... 至於「退回編輯」部分,大概是示意: 一、只能根據美國的法定民事程序,向美國加州法院提訴(維基百科的總社設在當地), 且各州標準不統一,這要很小心 二、私法請求的事,還需要與管理員溝通,不能繞過該人並直接要協會(基金會)代行解 決爭端 既然是講了對中共有利的話,就不要怕人家將該事實記載進去啦!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203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Gossiping/M.1777470431.A.120.html

推文 (2)

Banchero 太長了啦 27.51.105.163 04/29 22:07
shala 你一定沒寫過維百,霸佔條目比比皆是 64.62.219.63 04/29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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