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m2001 (做個盾牌眼球兵吧)》之銘言:
: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 台南市府研考會前主委蒙志成被控不當使用主管特支費,用於家庭聚餐、購物及採購飯店
: 自助餐券,還以公務車載家族成員返鄉奔喪或到購物中心用餐而被訴,台南地院今下午宣
: 判,認蒙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應執行2年、緩刑5年,公益捐15萬,褫奪公權5
: 年。另妻子則應執行1年2月,緩刑3年,公益捐5萬元,褫奪公權2年。
稍早前公佈的臺南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三四九五號刑事判決說法:
判決結果:
一、蒙○成:
1.二十三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褫奪公權三年
2.一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褫奪公權三年
3.二次公務員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褫奪公權三年
二、李○璟犯三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褫奪公權二月
事實:
一、蒙○成於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止,擔任臺南市政府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下簡稱研考會)主任委員,屬於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並為依地方
制度法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李○璟為蒙○成之配偶
。
二、蒙○成、李○璟二人均明知報支機關一級單位首長之為民服務費(下稱「為民服務費
」),用途應取得支出憑證,並核實報銷,且用途應限於「因公所需之招待饋贈等費用」
;且申報「業務費」費用,當應以消費項目實際供「公務」使用者始得申報,二人亦明知
或可預見申報「為民服務費」之原始憑證應註明用途或依據,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蒙○成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行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利用得申請支用「為民服務費」之職務上機會,明知自己與家庭成員
間之私人聚餐費用(時間為一一三年七月至一一四年一月、次數合計二十七次),與公務範
圍或公務用途均無關,竟於付款時登錄臺南市政府之統一編號後,再由蒙○成將發票或收
據,交予研考會不知情之約僱人員陳○菁,代其單獨或合併填載製作相關申請表單,虛偽
記載「餐費等-因應研考業務需要,公務上之招待及致贈」等內容,再逐層送請申請核銷
撥款事宜,致主計處承辦人陷於錯誤而准予核銷並撥款至蒙○成所申設個人帳戶,足生損
害於臺南市政府預算編列與辦理核銷管控之正確性,蒙○成並因而詐得款項總計新臺幣(
下同)五萬三千八百四十元。
(二)蒙○成另與李○璟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
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利用得申請支用為民服務費及業務費之職務上機
會,明知自己及家庭成員私人之購物消費或餐費而與公務範圍或公務用途無關,竟由李○
璟要求商家於消費發票輸入臺南市政府之統一編號後,再將發票轉交由蒙○成另交予研考
會不知情之約僱人員陳○菁等人,同依上開申報「為民服務費」之程序,行使以申請核撥
款項,致臺南市政府主計、會計人員形式審查後陷於錯誤致准予核銷並撥款至蒙○成所申
設個人帳戶,足生損害於臺南市政府預算編列與辦理核銷管控之正確性,蒙○成、李○璟
並因而共同詐得款項總計三千六百七十三元。
(三)蒙○成明知其家庭成員於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一百零九元購買個人私用文具用
品而非供其公務使用,竟意圖為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公務員
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利用得報支為民服務費及業務費之職務上機會,由蒙○成指示商家
於消費發票輸入臺南市政府之統一編號後,再由蒙○成將發票,交予研考會不知情之約僱
人員陳○菁等人,同依上開申報「為民服務費」之程序,欲續送臺南市政府主計、會計單
位進行審核撥款事宜,然因消費明細顯屬學生用品,經其事後自覺不妥,因而基於己意中
止將前開申報單據抽回而未及行使上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致未發生詐得消費金額之結
果。
三、蒙○成明知其前於一一三年十二月三日,向大億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一萬八
千九百二十元之價格所購買取得之「台糖長榮套裝平日自助餐」餐券共二十二張(無證據
證明蒙○成辦理核銷時非為供作公務使用),業經其於同日報請以「為民服務費」申請核
銷,上開餐券應僅得供公務相關餐敘使用,不得供私人家庭聚餐時所用,竟基於違反公職
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定規定而圖利自己及他人之
犯意,仍於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在台糖長榮酒店吃遍天下自助餐廳之家庭成員聚餐時,
以前開餐卷五張用以支付餐費,而以此方式違背法令以圖其本人與其家庭成員獲取四千三
百元之利益。
四、蒙○成明知公務車輛以供公務用途為限,不得挪作私用,且縱有因故借用公務車,事
後亦應返還使用公務車輛所生之油料等相關費用,亦明知一一三年九月七日、一一三年十
月五日為其本人與家庭成員之私人行程,仍基於違反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或方
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定規定而圖利自己及他人之犯意,擅自利用臺南市政府為其
所配置車牌號碼B**-****(完整車號詳卷)號自用小客車之公務車,從事上開私人行程,
而以此方式違背法令以圖其本人與其家庭成員獲取之利益共計約四百二十七元。
理由
一、前揭事實經被告二人自白在卷,核與證人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相關書證、物證在卷
可證,被告二人犯行堪予認定。
三、量刑:
(一)被告二人所犯之犯行,於偵查中均自白,並經被告等自動繳交本案全部所得六萬二千
二百四十元;又被告二人各罪利用職務詐欺、圖利均係在五萬元以下,審酌其等舞弊之手
段、型態、戕害吏治之程度及對社會秩序、風氣之影響程度,均不嚴重,足認犯罪情節輕
微,故被告二人就各罪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第十二條第一項定規定,遞
減輕其刑。
(二)被告李○璟雖非公務員,惟其與公務員即被告蒙○成共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三條之規定,仍應成立該罪,惟就其所犯上開罪則依刑法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三)被告蒙○成就附表二所示消費內容之發票,於申報審核撥款事宜進行中,因其自覺不
妥,本於己意將上開單據抽回,放棄、中止其詐取財物之行為,為「未了未遂」之中止情
形,應依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及同法第六十六條但書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並
依法遞減之。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蒙○成擔任研考會主任委員,本應廉潔自持,妥善
管理、使用公務車,不得據為己用,並應依法據實核報各項開支費用,竟利用職務上機會
而為本件各次犯行,行為實值非難,其詐領公款用以支付親友聚餐,顯為慷公家之慨,所
為應予嚴懲;被告李○璟雖非公務員與被告蒙○成共謀詐取公款,渠等詐領公費之用餐地
點遍及各地,其中不乏高價位自助餐,罔顧國家公款均來自人民稅捐挹注,所為本不宜寬
貸。惟念及其等於本案發生前無任何犯罪前科,素行尚佳,於偵審中均坦承犯罪,並繳回
本案犯罪所得,態度尚可,兼衡其等造成之危害及不法利益多寡、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其等自陳之學歷、工作、經濟及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四「主文」欄所
示之刑,及審酌前述犯罪情狀後,分別宣告褫奪公權如附表一至四「主文」欄所示。再考
量被告二人本案所犯數罪,因均屬貪污之罪,且犯罪型態類似,各罪間關係緊密、獨立性
較低,考量被告二人上述犯行就犯罪時間間隔、所犯罪數之整體非難評價等情,分別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擇其等各罪中最長之褫奪公權期間,定為其二人應執行褫奪公
權期間。
(五)本院審酌被告二人雖有複數犯罪之情,惟期間未經查獲,並非遭查獲後未能知所警惕
、持續再犯之情形,且其等之犯罪動機並非惡劣、情節亦非嚴重,並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可徵其等確有悔意,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尚無逕對其施以自由刑之必要,可先賦予適當
之社會處遇,以期其能有效回歸社會,是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宣告緩刑
,並參酌其等之犯罪情節,考量其等犯罪情節,對社會公眾已形成相當負面程度之影響,
對此犯行應施以一定程度之懲戒,以免公務員心存僥倖,而無從杜絕,故諭知如主文所示
之緩刑條件,並付保護管束。
看來是大打折扣了的嘛
畢竟如果進行加總計算,本來就要被判到超過三十年的,只是因為承認犯罪、已經繳回、
所得不多等,就不好苛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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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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