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自由電子報
2.記者署名:〔記者林哲遠/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立院初審》選罷法修正 放寬受緩刑宣告者可參選
4.完整新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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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3日繼續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內政部長
劉世芳列席。(記者羅沛德攝)
〔記者林哲遠/台北報導〕立院內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廿六條修正草
案」、「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廿六修正草案」,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
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朝野也就排除「受緩刑宣告者」參選限制達成共識,但民
眾黨團堅持納入「易刑處分者」,相關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
民進黨立委李柏毅提出「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廿六條修正案」及「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廿六
條修正案」,增訂第六款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
候選人。朝野立委無異議通過送交院會審查。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也提案指出,現行條文未區分罪質輕重及是否入監執行的必要性,導致
非屬「黑、金、槍、毒」等特定重罪,且緩刑者參政權受限程度竟長於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者,顯有法律評價輕重失衡之違失,因此主張排除受緩刑宣告者之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
以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
國民黨立委陳玉珍提案亦認為,現行法將所有緩刑的犯罪輕微案件,一律排除參選資格,
已過度擴大排黑打擊範圍,對鼓勵更生人的司法目的不符,顯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虞,
主張排除受緩刑宣告者。
民眾黨立委許忠信則主張「受緩刑宣告或易刑處分者,不在此限。」朝野就「受緩刑宣告
者,不在此限」達成共識,許堅持納入「易刑處分者」,國民黨籍召委廖先翔裁示,相關
條文保留送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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