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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utsi (outsi)》之銘言: : 即時中心/潘柏廷報導 : 台南一名吳姓男子,並未領有駕駛執照下,於今年2月23日下午吸食安非他命後,當天傍晚5 : 時許駕駛小貨車並載著5名小孩子;豈料其違規跨越雙黃線,竟拒絕警方攔查狂衝,最終與 : 小客車發生碰撞,再失控撞擊路邊電線杆;本起事故造成5名兒童全受傷,其中一名幼童腦 : 部重大損傷,甚至出現左側上肢肢體無力等情況。台南地檢署今(23)日宣布偵結,並依其 : 涉犯毒駕公共危險等罪,向法院求處8年以上有期徒刑。 : 推 harry0702000: 反正法官又要拿那套哎呀吸毒了沒有 49.214.9.82 04/24 08:20 : → harry0702000: 行為能力啦,不知道自己在幹嘛啦, 49.214.9.82 04/24 08:20 : → harry0702000: 來護航,感謝台灣的司法,讓毒駕酒 49.214.9.82 04/24 08:20 : → harry0702000: 駕滿街跑^^ 49.214.9.82 04/24 08:20 呃... 按照起訴通稿,有提到毒品檢測的數值: 經警到場處理並採集吳○○尿液送驗,驗得安非他命濃度值 8772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 度值 44924ng/mL,逾越行政院公告之安非他命 500ng/mL、甲基安非他命 500ng/mL 等毒 品濃度值。 一個超標大概十倍、另一個則達近一百倍 這樣如果還能放縱下去,就真的是道德頹敗的開始,沒有人能對司法懷抱期待... (但現 階段暫無證明的依據) 且按照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二號刑事判決、第三三七九號刑事判決,分別提 到: 【第二九二號】 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理念,維護個人主體 性及人格自由發展,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而人民之健康關乎生命之存 續與品質,身體與健康同屬法律保障之人格法益,並與人性尊嚴之普世價值息息相關,是 人民之健康權,乃內含於憲法保障身體權之一環。而憲法所保障之健康權,旨在保障人民 生理機能及心理健康(精神狀態)之完整健全,不受任意侵害。故刑法傷害罪,係以身體 、健康為其保護法益,並以維護個人身體的完整性、生理機能之健全,與心理狀態之健康 為其內容。故所謂健康,當然包含生理及心理上之健康狀態。 又刑法第十條第四項關於重傷之定義,其第一款至第五款係以列舉方式規定生理機能之「 毀敗」或「嚴重減損」,第六款則係以概括方式規定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 或「難治」之傷害,亦屬重傷,作為前五款例示規定之補充。則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規定生 理機能之毀敗或嚴重減損,性質上係屬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而第六款所謂重大不治或 難治之傷害,其影響於身體與健康之程度,評價上亦必須與前五款例示規定之毀敗或嚴重 減損情形相當。故重傷之結果,必須同時符合重大性與不治或難治之要件,如受傷嚴重, 但未達於不治或難治之程度,或傷害雖屬不治或難治,但於人之身體或健康並無重大影響 者,均非重傷。而傷害之重大與否,以其身心機能是否完全喪失(失能)或效能有無嚴重 減損致影響其原本日常生活功能(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ADLs〉)為斷。至於「 不治」或「難治」,則應從醫療觀點,依據該醫療領域當時醫療常規之治療可能性,預估 重傷是否永遠或長期持續存在。 因此,原則上該重傷結果必須於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依然存在,且無法 確定回復其基本機能之治癒時間或根本無法治癒,始足當之。如已治癒或可預估治癒期間 以排除其重傷結果時,即非重傷。以心理健康之傷害為例,其傷害是否重大,除須符合精 神衛生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精神疾病之定義外,尚須其所罹之精神疾病已達上開重 大不治或難治之重傷要件,始能論以重傷罪。準此,法院關於被害人之思考、情緒、知覺 、認知、行為及其他精神狀態有無因精神疾病之影響而有重大異常之表現?被害人適應原 本生活之基本角色功能(職業、社交活動執行與日常生活之參與)是否因而發生重大障礙 ?及被害人是否因而需要長期持續接受醫療及照顧?被害人所罹之精神疾病是否已達不治 或難治之程度等,攸關被害人心理健康之傷害是否已達重傷相關審酌事項之判斷,事涉醫 療相關領域之專業知識,倘業已綜合專科醫師經診療或鑑定後之意見、被害人經治療後心 理健康狀態及其原本生活基本角色功能之回復狀況等各項證據而為重傷之認定,如與證據 法則無違,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 【第三三七九號】 ……傷害之「重大」與否,本質上屬評價性概念,自應導向於傷害致重傷罪保護之法益予 以評價。又本罪除與普通傷害罪同以人之身體與健康為其保護法益,保護人之身體完整性 ,以及生理機能、心理或精神狀態之健全外,另以傷害結果於質、量之嚴重性為其構成要 件之加重結果,並為生命法益之前置性保護規定,則生命之延續可能與其應有狀態,亦在 其保護範圍。而人之生命、身體與健康,係個人存在且賴以發展之生物基礎,並為其他基 本權利所依附,且係參與社會生活得以實現其人格之前提,是於傷害結果是否已該當重傷 之解釋,自不得單執傷害於所致身體、健康之毀敗或減損程度於醫學上之意義而為論斷, 卻就所致被害人個人社會生活之特別影響完全置諸不論。從而,傷害是否重大,自應審酌 受傷之部位或器官對於人之身體或健康所具之重要性、傷害已否嚴重影響、妨害人體之生 理機能、心理健康、是否導致被害人生命應有狀態之重大缺損或對生命之延續肇致高度危 險而為判斷,甚且,傷害結果是否造成被害人社會生活之重大改變,亦非不得予以綜合評 價在內。至「不治或難治」,則係從醫療觀點,審酌所受重大傷害是否得在相當時間內排 除,或難以排除,即傷害不僅應屬重大,且對於身體或健康之影響並應具長期性。 以已知事實而言,既然: 一、傷害到的是兒童,沒有「告訴乃論」的適用空間(且按預告修正前的《兒少權法》, 主管機關【即社政單位】有權獨立告訴) 二、其中一個致重傷,不可能有輕判的餘地 在有加重因素加權之後,除非能達成和解(但也不會是有期徒刑八月),否則還是別想會 出現減幅過大的輕判吧...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206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Gossiping/M.1776998096.A.E6A.html

推文 (8)

TaiwanGeorge 法官:沒事 死的是你們家孩子 115.74.246.28 04/24 10:36
pigin852789 賤民 死多少 不妨礙我輕判的決心 114.137.239.112 04/24 10:36
aakkssqq 沒是台灣法律意識不清可以減刑的 61.216.162.228 04/24 10:38
aakkssqq 名下無產薪不過戶~還免賠!!! 61.216.162.228 04/24 10:39
aakkssqq 划算到爆!!還不謝謝黨 61.216.162.228 04/24 10:39
pippen2002 又是南部綠蛆在搞??噁爛耶! 114.36.133.192 04/24 11:43
simon9331 無照毒駕撞(死)人,充滿綠共台灣價值 223.139.143.66 04/24 12:37
simon9331 了啊! 223.139.143.66 04/24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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