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晚安,我是錢律師。主要是因為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
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
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換言之,即使法官就其參與審判犯職務上之罪(比如刑法第
125條之枉法裁判罪),在未經判決有罪確定前,人民就其所受之損害,尚不得依國家賠償
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
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是國家賠償法民國70年7月1日施行
時即有的條文,且本條條文自施行迄今從未修改過,以今日民主社會來看,是否已不合時
宜?為保障人民合法權益,本條條文應有進一步檢討及增修的空間。
※ 引述《Beyond27 (酷帥八嘎冏)》之銘言:
: 怪錯人關錯人這種可能可以推到警察/證人上
: 啊那種判可教化
: 實際上卻不可教化的呢
: 醫生誤診會被判刑
: 法官怎麼沒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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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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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202761
誤判的定義?
42.79.216.72 04/21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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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xLucien
那兩套標準呢 公平 公正 公義都做不到
114.136.124.90 04/21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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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xLucien
還能領人民的納稅錢?
114.136.124.90 04/21 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