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其實想笑
真的談人權
鞭刑到底哪裡有問題了我也看不出來
以1948 年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來論
所謂的人權包含了:
生存權、自由權(居住、遷徙、信仰與言論自由)
那麼鞭刑違背了哪個你們說不出來
鞭刑不妨礙人類生存權
當然也跟自由毫無關係
反而是你們的自由刑(監禁)
明確了違反人類遷徙與居住自由
但這卻不被視作違反人權
現代的鞭刑
需要有醫生評估身體狀況
有完善的醫療養護
需要的,就是那一瞬間的痛而已
也說不上多極端
甚至遠遠比不上長期關押的精神折磨
也比不上其對社會回復性的不可逆影響
就只是因為某些歐洲人權團體這樣定義:鞭刑不人權
所以台灣也要跟著喊也未免太奇怪
不論就心理學、法哲學而論
鞭刑相較自由刑其實都是更具備人權意涵的刑罰
不符來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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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討論之前必須要請他們先提出甚麼叫做人權
人權應該具體包含哪些條件
有那些限制
我們才知道為什麼鞭刑不符合人權
否則我隨便拿個世界人權宣言說嘴
我也沒看出鞭刑哪裡出了問題,違反了人權
且他們自己應該要搞清楚一件事情
那是刑罰
不是教育
刑罰本來就要有嚇阻性
帶有改變的功能也叫做矯正,而不叫做教育
※ 編輯: hamasakiayu (114.34.122.134 臺灣), 04/17/2026 15:34: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