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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NASUCIA (HANASUCIA)》之銘言: :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 《美麗島電子報》董事長吳子嘉2023年間公開指稱,前行政院長蘇貞昌與衛生福利部前部 : 長陳時中,2020年靠採購新冠疫苗A了1億美元。蘇、陳2人皆提出妨害名譽的告訴,吳子 : 嘉遭起訴後,一審將他判處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高等法院9日駁回上訴 : ,吳子嘉遭判刑8月定讞。 今天稍早前公開的「台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一六九號刑事判決」,只有就上 訴意旨作補充、沒有其他變動 原說法供參: 二、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檢察官上訴部分 1.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具有相當之年紀、學歷、經歷、智識,前已有五次妨害名譽 案件判決有罪或提起公訴之素行,仍再犯本件,無視自己身為公眾人物之影響性,更具有 實質惡意反覆於網際網路上散布,犯罪後矢口否認,心存僥倖地狡辯係為促進公益,毫無 悔改之意,迄今未與蘇貞昌、陳時中進行司法修復,益徵被告法治觀念薄弱,應科以較長 且不得易科罰金之自由刑,即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七月為宜等語。 2.然: ⑴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 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五十七條明定科 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十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 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至於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 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 有濫用權限情事,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七零三三號判例、一 零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十六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原審已於判決理由欄內詳予說明依據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損害、被告 之品行(素行)、犯罪後態度等刑法第五十七條各項量刑情狀,並綜合考量被告犯罪時所 受之刺激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告訴代理人之意見而為量刑,可認原審顯已分別審酌 被告於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事由,並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 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並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 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畸重畸輕之裁量權之濫用,核屬法院量刑職權之適 法行使,難認有何不當而構成應撤銷之事由可言。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被告之素行、犯罪 後態度、所生之損害、尚未與蘇貞昌、陳時中進行司法修復等情,業經原審考量,並無疏 漏,原審之量刑因子並無任何異動,揆之前揭說明,檢察官上訴再事爭執原審量刑不當, 難以憑採。 (二)被告上訴部分: 1.被告上訴意旨略以: ⑴依據憲法法庭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意旨,若表意人僅得以絕對真實性始能免於受 罰,將大幅度壓縮報導性言論自由之空間,故合理查證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參酌行為 人之身分、陳述事實之時地、查證事項之時效性及難易度、被害法益之輕重、與公共利益 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等,綜合判斷。 ⑵本件事關疫苗採購,被告合理查證義務即應依該時資訊之不公開、不透明、具時效性而 為調整,就疫苗採購案經「COVID-19(新冠肺炎)疫苗採購調閱專案小組」調閱採購案資 料時,即經詬病有遮蔽疫苗價格、到貨期程、數量等情,部分資料保密期限達三十年以上 ,而經審計部、監察院(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一日)指出缺失。陳時中於一一零年二月九日 記者會中就臺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洋公司)、香港雅各臣公司對於Pfi- zer/BioNTech COVID-19疫苗(下稱BNT疫苗)之購買情形,亦多未透露或提出任何文件, 其後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一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回覆民事事件詢問,也拒絕提供 文件。是以由相關議題之查證難易程度、特殊時空背景,實無法為進一步查證,故被告不 具誹謗之真實惡意等語。 2.惟查: ⑴證據之取捨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茍其此項 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敘其何 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茲原判決已詳敘就卷內證據調查之 結果,而為綜合判斷、取捨,其得心證的理由已說明甚詳,且所為論斷從形式上觀察,亦 難認有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自不容任意指為違法。 ⑵原審判決已詳細敘明依據被告之供述及陳時中、林全、東洋公司總經理施俊良之證述、 被告發表原判決附表所示言論之影像光碟、截圖、譯文、一零九年至一一零年間衛福部採 購BNT疫苗之相關文件資料等,認定被告發表如原判決附表所示言論中,有關衛福部與 東洋公司就BNT疫苗採購之洽談因故終止、立法委員吳秉叡以LINE訊息或電子郵件請求 衛福部考量雅各臣公司代理BNT疫苗之管道、衛福部報請行政院簽核並簽署BNT疫苗 採購契約遭BNT公司拒絕完成簽約等事件固為實在,然被告發表之言論中有關「他們就 跟BNT香港的一個公司簽了合約,要透過第三方來跟BNT買,我們行政院已經由院長 核定、由衛福部直接簽約了」、「他封存三十年只有一個合約,只有一件事情,就是當時 他透過吳姓家長委員,去搞的那個合約,那個合約就是跟現在公開的合約一模一樣五百萬 劑,透過香港中間人去搞的」、「本國的行政院長已經批示了,已經把定金匯了五千萬美 金出去,然後把合約簽完寄給德國人,結果德國人把合約寄還給他」均與事實不符,被告 更將此不實事項為連結,推論此間價差美金一億元,係蘇貞昌、陳時中二人經由立法委員 吳秉叡、香港中間人、信東製藥介入,已經簽訂高額契約付出定金、著手實行貪污行為等 事實,復說明依被告所述及王秉豐之證述、被證一文件、王秉豐與黃獻輝(上海復星醫藥 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復星公司〉國際部總經理)於一一零年一月十八、十九日之 微信對話紀錄、王秉豐與施俊良(東洋公司總經理)微信對話紀錄)、雅各臣公司對上海 復星公司函、上海復星公司一零九年八月十三日發給王秉豐之證明函等,認定被告之查證 來源其中被證一文件將契約方(我國衛福部名稱)寫錯,且已載明該疫苗仍在「臨床試驗 」,不具相當之可信度,其餘部分均為具有利害關係之王秉豐所陳或王秉豐、黃獻輝之「 據聞」消息,與道聽塗說無異,更缺乏就侵害名譽權中最嚴重、核心部分:「蘇貞昌、陳 時中從中貪污一億元美金」之查證,難認已達合理查證義務之標準,查證程度明顯不足, 甚至可認係基於重大輕率之惡意,縱使該時被告查證不易,但以被告反而刻意標榜「自己 握有足以證明上開事實之確實證據」,即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與一般之經驗論理法則無 違,實無被告所指之違誤。 ⑶按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 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 中央或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為善意發表言論,不罰 。其立法理由為: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制言論,足為社會之害,以善意發 表言論,而有本條所列之情形者,不問事實之真偽,概不處罰,故為保障人民對於與公眾 攸關之事物之下,始容許有評論及意見表達之自由空間,以達健全民主政治之目的,賦予 人民言論自由之限制,但如於公共利益無關,縱能證明其真實者,而涉及私德者,不在此 限。故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之阻卻構成要件事由,係以善意發表言論為要件,縱被告 係基於公眾利益有關之事項而發表言論,惟其就此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至少須 具有合理之懷疑,如未合理查證消息來源之真實性,即逕認檢舉人所述內容為真實並將之 公諸於文字而予以指摘、傳述,則此種輕率疏忽之態度,應被視為具有實質惡意。又行為 人若能舉出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因欠缺犯罪故意, 固不得遽以誹謗罪相繩;但如行為人對於資訊之不實已有所知悉或可得而知,卻仍執意傳 播不實之言論,或有合理之可疑,卻仍故意迴避真相,假言論自由之名,行惡意攻訐之實 者,即有處罰之正當性,自難主張免責。再者,行為人就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應盡何種 程度之查證義務,始能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屬善意發表言論,應參酌行為人 之動機、目的及所發表言論之散布力、影響力而為觀察,倘僅屬茶餘飯後閒談聊天之資者 ,固難課以較高之查證義務;反之,若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式,而具有相 當影響力者,因其所利用之傳播方式,散布力較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 之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 本件就疫苗採購之價格、時程言,於被該時之時空背景,被告固有其難以查證之情形,然 就被告利用傳播方式,具有相當影響力、散布力較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 論之前,更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而以我國政治地位特殊,購買疫苗除 有一般經濟效益考量外,尚有可能涉入政治因素,是以更高價格購買,是否即可逕推其中 價差將入私人口袋、且該私人口袋即為陳時中、蘇貞昌?被告除就疫苗購買價差部分為查 證外,就被告發表言論之核心結論,即「政府支付採購對價後,陳時中、蘇貞昌私人即可 共同貪污一億美金之款項」部分,更為本件合理查證義務之重點。而被告自承:已經明知 上開言論一旦發表將會損害陳時中、蘇貞昌之名譽,本件全部之查證過程即上海復星公司 臺灣代表王秉豐及其提供之資料,本件係立法委員吳秉叡介入採購,帶進香港雅各臣公司 ,使得林全對合約做一個重大轉變,因為吳秉叡是蘇貞昌的團隊,衛福部負責人陳時中也 跟蘇貞昌、吳秉叡有接觸,所以就是蘇貞昌、陳時中有A錢等語,又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 前,被告亦未曾表示除原審認定之資料外,尚有何查證之說明,故被告就此侵害名譽權中 最嚴重、核心即「蘇貞昌、陳時中從中貪污一億元美金」部分,均係以自身推論所得,無 任何查證可佐認其認定之真實性,相對於被告用以傳播工具所致之高查證義務,實難認被 告就此部分言論已盡善意之篩選,甚至可認係基於重大輕率之惡意所為,揆之前揭說明, 自無法主張言論免責。被告上訴以: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云云,顯不可採。 (四)綜上,被告提起上訴仍執前開情詞爭執被告並非故意,且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不具誹 謗之真實惡意云云;又檢察官上訴則對於原審量刑自由裁量權限之適法行使,持己見為不 同之評價,而指摘原判決不當,均難認為有理由,應予以駁回。 至於: : → jasop: 罰錢而已 沒事 49.215.226.181 04/09 10:56 : 推 caity: 得易科罰金不就罰錢嗎? 223.139.85.24 04/09 10:58 但北檢循告訴人請求,上訴已經主張吳子嘉為累犯、不能輕縱 而既然上訴已被駁回,檢卷移送執行時,檢察官應該會就「是否許可繳付罰金了事」,詢 問雙方的意見 照著前述主張來看,相信可以易科罰金的可能性很低,而且還是罵到綠營的人(前次還有 針對柯文哲、黃光芹的「雜碎」等辱罵) 對於這種口無遮攔的人,基本上該先宣佈《董事長開講》節目要暫時收攤了啦!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6.33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Gossiping/M.1776221332.A.2E5.html

推文 (6)

babuarea 媒體人造謠的典範還得是coco,重判了嗎 39.14.1.252 04/15 10:53
tanby 所以1500比特幣 就沒問題 49.216.41.168 04/15 10:55
newhander 一堆八卦小草整天隨冥眾党造謠說疫苗 101.8.81.123 04/15 10:56
newhander 有問題是貪污的不出來道歉? 101.8.81.123 04/15 10:56
s81048112 八卦翻了又翻 27.53.130.224 04/15 10:57
susanna026 覺得 敢批評朝廷 要掉腦袋吧? 223.137.45.46 04/15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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