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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JuBan (我就笨)》之銘言: : 台中巨業公車司機故意輾斃女學生判決4年6個月,用過失殺人罪來判 : 我問了gemini,讓他列出世界十大開發中或已開發國家的判決, : 如果是別的國家會怎麼判,結果台灣判的最輕最輕 : 台灣的法官是不是世界上最體恤兇手的法官?? 下面這些內容看了,只能說的是: 一、他國的司法慣例僅得視為參考,不能當作固定性、常態性的作法來看,且台灣也不是 完全照抄,而是有鑑定其適用空間的 二、所列舉的幾乎都是已開發國家,這種人工智慧提供的內容只能說古怪,不要認為可以 在台灣的環境中使用 且可別忘了,按照台中高分院一一五年度抗字第八十八號民事裁定: 一、按為保障債權人及債務人之程序權,並使法院能正確判斷原裁定之當否,關於假扣押 裁定之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二十八條第二項參照)。查相對人聲請假扣押,經原法院以原裁定准許相對人以新臺幣 (下同)七十三萬三千七百元或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中分會出具之同額 保證書為抗告人及債務人施瑞隆(此部分未據施瑞隆抗告)供擔保後,得對於其等財產於 七百三十三萬七千零五十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並准抗告人或施瑞隆以七百三十三萬七千 零五十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其後經抗告人不服原裁定,兩造各自 提出陳述意見狀、抗告補充理由狀及請求駁回抗告狀,以陳述意見,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聲請及陳述意旨略以: 抗告人所僱用司機施瑞隆駕駛巨業客運三零五號班次公車撞斃相對人之女○○○,伊因此 取得對抗告人及施瑞隆損害賠償債權新臺幣(下同)七百三十三萬七千零五十元(殯葬費 三十三萬五千三百元、醫療費用一千七百五十元、扶養費二百一十七萬八千零八十三元、 精神慰撫金五百萬元)。詎抗告人起初僅願賠償三十三萬七千零五十元,嗣後改稱願賠償 二百餘萬元,其餘五百餘萬元則斷然拒賠;且因伊不知抗告人財產狀況,可認有日後不能 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如釋明不足,願供擔保以代釋明。原裁定准伊供擔保而假扣押抗告 人財產,即無不合等語。 三、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 伊公司資本額高達一億元,係知名大眾交通運輸業者,名下財產(大客車、廠房設備、不 動產及營業收入等資產),均遠高於相對人請求金額;兩造就賠償數額尚在協商中,而未 達成合意,伊並無消極拒絕賠償之情,相對人迄未釋明假扣押原因。原裁定准予假扣押, 即有違誤,爰提起本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關於准許對伊假扣押聲請部分。 四、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 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 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 兩者缺一不可。此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 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 ,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五百二十三條第 一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 抗字第四一六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所謂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雖不以債 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為不利益處分,致陷於無資力狀態,或將財產隱匿,或債務人 逃匿無蹤等積極作為為限。倘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 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債權 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固亦可認其將 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然若債務人並未瀕臨無資力,且其現存財產, 遠超過相對人欲保全之債權,則債務人如非有將財產隱匿等積極脫產行為,或執行程序甚 為艱難等情事,即難謂有假扣押之原因(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一六號、一一二 年度台抗字第二二六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一)假扣押保全本案請求部分: 相對人就其假扣押保全七百三十三萬七千零五十元之本案請求,已提出殯葬費單據、急診 醫療收據、低收入證明書、臺中市平均消費支出統計表及簡單生命表等影本,可認相對人 就保全本案請求已為釋明。 (二)假扣押原因部分:  相對人之女○○○遭抗告人司機施瑞隆撞斃,相對人固難以查知本無交易往來之抗告人財 產狀況,惟參酌抗告人所提公司變更登記表、財產資料清冊影本,及卷附商工登記公示資 料,可知抗告人自六十三年間設立登記迄今,持續經營逾五十年以上,而其登記資本額一 億元,目前名下資產價值近十億元,足供相對人欲保全債權之清償。此外,未據相對人釋 明抗告人已瀕臨無資力或有何隱匿等積極脫產行為,難謂有假扣押之原因存在。 五、綜上所述,相對人就其對抗告人保全本案請求雖已釋明,但就假扣押之原因則未盡釋 明之責,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亦無法補釋明之欠缺,核其對抗告人假扣押之聲請,於法不 合,不應准許。原裁定准相對人供擔保後對抗告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容有未洽。抗告意旨 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此部分廢棄,並駁回相對人在 原法院此部分假扣押之聲請。 結果巨業客運居然逃得掉被假扣押 這對被害者家屬來說,是否真的公允?而且還以家屬(即聲請方)不知道的資料,作為認 定的準據,這能不引來質疑都是假的! 現在變成是司機本身要獨力去扛,不管他是否已經做好了覺悟,沒有連帶責任都是笑話! : 1. : 美國 (USA)法律慣例: 區分為過失殺人(Manslaughter)與二級謀殺。若有證據顯示司 : 機在撞擊後有「蓄意」行為,會面臨極高額的懲罰性賠償(Punitive Damages)。案例: : 在加州,曾有卡車司機因嚴重超速且撞擊後未立即採取制動,被判定具備「極度漠視生 : 命」(Depraved Indifference),最終以二級謀殺罪定罪。 : 2. 日本 (Japan)法律慣例: : 日本法律對職業駕駛極其嚴苛。設有《汽車駕駛死傷處罰法》,針對「危險駕駛致死」 : 判刑極重。案例: 對於客運司機因疏忽致死,日本法院常強調「職業注意義務」,判決 : 不僅包含有期徒刑,且保險公司與企業需支付極高額的賠償金,企業負責人亦可能面臨行 : 政處分或業務過失起訴。 : 3. 德國 (Germany)法律慣例: 德國法律嚴謹區分「過失」與「 : 故意」。若能證明司機有二次輾壓意圖,會被視為「謀殺」(Mord)。案例: 柏林曾有 : 著名的「非法賽車致死案」,法院將原本的過失致死改判為「謀殺罪」,理由是駕駛預見 : 其行為可能奪走他人性命卻仍執意為之,此判決對大型車輛蓄意違規具高度參考價值。 : 4. : 中國大陸 (China)法律慣例: 過去曾流傳「撞傷不如撞死」的惡劣說法。但近年法律嚴 : 厲打擊「二次碾壓」。案例: 著名的「藥家鑫案」雖非交通事故,但其性質屬於撞人後 : 怕麻煩而殺害被害者。在純交通案例中,若證實有二次輾壓,通常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 ,甚至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5. 英國 (UK)法律慣例: 法律設有「危險駕駛致死罪」( : 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最高可處終身監禁。案例: 若司機在撞擊後 : 未及時停車救護反而繼續行駛,法院會認定其具有高度主觀惡性,從重判處。 : 6. 南韓 ( : South Korea)法律慣例: 南韓針對特定區域(如校區)或職業駕駛人設有加重處罰條例 : 。案例: 由於民情激憤,南韓法院在處理大型車輛撞擊路人案件時,常判處較重的實刑 : 。若涉及肇事逃逸或二次行為,社會輿論會迫使法院做出更嚴厲的判決。 : 7. 法國 ( : France)法律慣例: 強調「對他人生命之尊重」。案例: 對於職業司機,若因違反專業 : 安全規定(如轉彎未注意、超速)導致行人死亡,除了刑事監禁,法院常伴隨長期吊銷職 : 業執照且終身不得再犯交通相關罪行。 : 8. 印度 (India)法律慣例: 法治水平與執行力較 : 不穩定,但近年法律修訂加重了肇事逃逸與大型車事故的刑責。案例: 過去常以罰金了 : 事,但隨著民權意識提高,對於卡車或大巴士司機的「野蠻駕駛」行為,法庭開始出現更 : 多處以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例。 : 9. 巴西 (Brazil)法律慣例: 交通暴力嚴重,法律 : 朝向「間接故意」(Dolo Eventual)判決。案例: 即使司機辯稱是意外,但如果其行為 : (如酒駕、極端超速、二次碾壓)顯示其不在乎被害人死活,法院會將其視為故意殺人案 : ,而非單純車禍。 : 10. 新加坡 (Singapore)法律慣例: 以嚴刑峻法著稱,強調社會秩序 : 。案例: 職業駕駛若發生此類嚴重事故,除了入獄服刑,通常伴隨罰金以及極長時間的 : 禁止駕駛令。對於有「蓄意」嫌疑的行為,判決往往是該法律區間的最高刑期。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6.33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Gossiping/M.1776173388.A.3BE.html

推文 (2)

KultKlassiK 輾斃馬來洗錢賤畜 211.75.194.223 04/14 21:41
abcdragon 臺灣是雜抄不是全抄,怎? 118.168.223.234 04/14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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