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DMisshit (LDMisshit)》之銘言:
: 記者劉松霖/綜合報導
: 勞動部因開放千名印度移工引發反彈,顯示台灣民間對於大量印度人來台仍抱持疑慮;
: NOWNEWS去年(2025)11月曾獨家報導,一名來台工作的印度籍風電工程師對酒吧女員工
: 強吻、襲胸,由於他有「就業金卡」被法官認定「應無再犯之虞」,判刑6個月、緩刑3
: 年,不過台北地檢署態度強硬,今年1月通知這名印度工程師到案執行保護管束時,決定
: 驅逐出境,但他不服,主張在台灣有正當工作、固定住所,向法院聲明異議仍被駁回,印
: 度工程師遭強制離台。
: → PR58: 北檢歧視喔 219.70.231.74 04/13 20:12
其實不能說是「歧視」,相反的是拿三個月前(一一五年一月十二日)的裁定來敘事,已
經有強行連結的問題了(更何況該案目前未見有抗告的記錄)
因此北檢是在依法執行(至於是否有洽詢過內政部移民署,因為沒有具體資訊,所以就不
作任何揣摩)
並且更應該質疑的,是這位劉記者的居心
這媒體是害怕對印度移工的仇恨不夠?還是有什麼不可告人的作為正在進行中?
深入一點來談,臺北地院一一五年度聲字第三十二號刑事裁定中的具體說法,如下:
【異議意旨】(經人工智慧整理)
(一)檢察官未附理由、未說明情事變更,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立
法精神
一、法律依據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
之。」其立法理由明確指出,此項替代執行僅適用於「受刑人在我國無居住所,實務上執
行困難,該保護管束之諭知顯無實益」之情況。
二、法院判決已認定無執行困難:
臺北地方法院一一四年度侵訴字第三十二號判決已明確認定:
・聲明異議人於我國有正當工作(風力發電工程師);
・有固定住所(就業金卡所載地址);
・無諭知驅逐出境之必要。
三、檢察官未附理由、未說明情事變更
檢察官在判決後不到兩個月內,未說明任何具體理由,也未交代自判決迄今發生何種「情
事變更」,導致原本無執行困難之保護管束,突然變得難以執行,即逕行決定以驅逐出境
代替保護管束。
(二)檢察官未審酌聲明異議人之生活情狀及積極配合執行之事實
一、生活情狀未變更
截至書狀提呈日,聲明異議人之工作、住所、居留狀況均未改變,仍具有在臺接受保護管
束之條件。
二、積極配合警政及衛生機關
已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通知,於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準時報到,並接受照相
、採樣指紋及去氧核醣核酸等程序;亦將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安排,於一一五年一月十九
日建立個案資料,接受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
三、檢察官之命令與其他機關之措施矛盾
上開機關之要求,係希望透過事後追蹤、治療等方式,使聲明異議人矯正行為、復歸社會
。檢察官在未附理由下逕行驅逐出境,與前開機關之命令自相矛盾,亦有違我國對於性犯
罪採取事後追蹤、治療之積極政策,對犯罪矯正無益。
(三)檢察官誤解法院判決意旨,保護管束尚未執行即逕行驅逐
一、判決並非授權檢察官逕行驅逐
法院判決中雖提及「檢察官於執行時,自得審酌個案情節,決定是否以驅逐出境之方式取
代保護管束」,此僅為提醒檢察官得於執行過程中,如發現聲明異議人未配合保護管束,
始得依法驅逐出境。
二、判決已明確否定驅逐出境之必要性
法院已於判決中明示「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若法院認為應
立即驅逐,自可直接諭知,無須特意為此說明。
三、保護管束尚未開始執行
檢察官在尚未開始執行保護管束、亦無任何證據顯示執行有窒礙難行之情況下,即逕行決
定驅逐出境,顯與判決意旨不符,構成執行指揮之不當。
(四)檢察官之執行指揮違反比例原則
一、聲明異議人之犯罪情節非重大
・犯行屬一時酒後衝動,非預謀或重犯;
・未進一步從事其他不法活動;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已向兒童及婦女權益保護之社福團體捐款合計十三萬元;
・無再犯之虞。
二、驅逐出境屬過度侵害
檢察官未審酌上開情節,即以最嚴厲之驅逐出境方式執行,實質上剝奪聲明異議人在臺工
作、生活之基礎,侵害其居留權及人權,形同變相追加處分。
三、違反比例原則
檢察官行使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之替代權時,應依個案情節(犯罪輕重、犯後
態度、社會危害性、在臺生活狀況等)審慎衡量。本案檢察官未附理由、未審酌有利情事
,逕行驅逐,顯屬過度侵害,違反比例原則。
【法院判斷】
查本院一一四年度侵訴字第三十二號判決已另斟酌聲請人為應聘來臺工作之印度籍人士,
該判決雖認受刑人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然仍於判決中說明:
「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前項驅逐出境,準用第八章之規定,保安
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定有明文,該條第一項乃規定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束處分
之職權時,究依原判決宣告之保護管束處分執行,或以驅逐出境之方式替代執行,係由檢
察官依具體狀况,衡情指揮執行之方法。本案被告既於緩刑期間併付保護管束,檢察官於
執行時,自得審酌個案情節,決定是否以驅逐出境之方式取代保護管束,附此敘明」等語
,可見該判決已說明是否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仍應由檢察官視具體狀況,衡情指揮
執行之方法決定之,是受刑人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違反本院判決精神,容有誤會。復經本
院函詢檢察官以驅逐出境代保護管束之理由,該署回覆略以:被告合法居留期限至一一六
年八月三十日止,而本件之確定日為一一四年十二月九日,緩刑期滿日為一一七年十二月
八日,如執行保護管束,顯有無法完全執行之困難,故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
規定,本件保護管束以驅逐出境代之,有該署北檢力寬一一五執保三字第1159002337號函
存卷可參,顯見檢察官已斟酌具體情狀,並依職權裁量以驅逐出境之方式替代保護管束之
執行,經核並無違法,其執行之指揮亦難謂有不當之處。是受刑人上開異議意旨,係就檢
察官依職權裁量之事項任意爭執,所為異議,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所以根本不存在歧視的問題
只是北檢的認定居然會與北院有相當差距,看來不得不改觀啊... (尤其是在某貪污案惹
來「黨院檢媒一條龍」的不滿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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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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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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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58
我只是在酸說歧視的人而已
219.70.231.74 04/13 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