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975366
https://reurl.cc/OAKRZ3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HV,109%2c%e4%b8%8a%2c
313%2c20211013%2c1
https://bit.ly/4taRmAf
2022年的判決,也有上新聞,主要是新勝街2巷住戶自己把自家大門,自行增建物阻擋,再
從房子屁股當大門佔用他人土地,法官認定地主在民國79年就有主張權益,且非屬袋地而判
佔用土地的人敗訴。
https://www.facebook.com/reel/26005230595820899
https://bit.ly/4c9gu4o
議員蔣月惠新聞稿否定法官,她認定是《民法》第787條袋地通行權。被佔用的地主要給其
他人用。
蔣月惠強調:
「私人土地可以主張權利,但不能讓居民連回家的路都沒有。通行權與生命安全,不應被犧
牲。」
以下是全文
行政院 陳情書
【新聞稿】
標題:小蝦米對抗大鮪魚-東港佳珍海產店得標,需停車用地,封路設障,12戶居民出入受阻
,87歲阿嬤有家歸不得,孕婦與嬰兒無法承保106厘米高差,危機四伏。遞陳情書
【採訪通知】
時間:中華民國115年4月28日(週一)下午1時30分
地點:行政院正門口
*115年4月28日下午13時30分,於行政院前發起抗議行動,並於14時進入行政院,與相關權
責機關人員及受影響住戶進行面對面協調溝通,以爭取基本通行權與居住安全。
*現場說明:12戶住戶與近百位民眾將舉牌抗議、頭綁布條,高喊訴求口號
核心訴求:保障居民基本通行權,維護居住安全與生命安全
*5月2日10時30分:於華僑市場舉牌,遊行至佳珍海產店門口喊口號(東港黑鮪魚季於今年5
月2日盛大登場,佳珍海產店更以標得頭鮪聞名遐邇。然而,就在觀光人潮蓄勢發之際,與
停車場施工相關的工程,卻讓附近12戶居民陷入「有家歸不得」的困境。
)
口號:「還我回家路」「12戶無路可走」「87歲阿嬤回不了家」「孕婦嬰兒無法跨戶」
【事件背景】
蔣月惠指出,東港鎮新勝街二巷因私人地主(佳珍海產店)申請設置停車場並進行施工,導
致原有通道遭遇全面封閉,12戶居民出入困難,嚴重影響生活與公共安全。
該通道長期作為居民進出的主要動線,施工完成後前側通道已完全封閉,後側替代通道寬度
僅約88厘米,機車無法通行,一般行人亦難以正常使用,居民幾近無路可走。門牌23、25、
27、29、31號之住戶,完全都沒有路
【法律依據】
本案雖涉及私人土地,依《民法》第787條袋地通行權規定,土地因現況致無適當通行路徑
時,土地所有權人須請求通行鄰地;另依《消防法》及相關建築管理規範,任何施工均不得
中斷緊急救援及安全通行。
目前本案已涉及三大公共安全疑慮:
一、12戶出入權遭遇阻礙,日常生活嚴重發生
二、緊急醫療與救護車輛無法及時進入,危害生命安全
三、救災消防動線中斷,公共安全堪憂
【業者承諾與現狀落差】
根據先前媒體報導,佳珍海產店業者曾公開承諾:「我會留一條路讓你們經過,這條路你們
經過,一邊我們停車,一邊讓你們走。這塊地是要當平面的,我們都有替想他們啊。」
然而施工結果與上述承諾嚴重背離-通道不但未保留,業者更以鐵柱設置隔阻設施,進一步
壓縮居民通行空間,導致12戶住戶陷入無路可走的困境。
【行政矛盾與陳情經過】
屏東縣政府於115年3月26日會勘時竟表示「無安全問題」,其認定結論與現場實況嚴重落差
,令人遺憾。
更值得關注的是,後側通道空間原由公所劃分A、B、C等區域,並依佔用面積向住戶徵收補
償金,性質上明顯屬需付費使用之管理性空間;然而行政機關在勘察時,卻將同一空間認定
為「居民尚有出入可能」之替代通道,形成明顯的行政矛盾:
考慮認定該空間為需收費之佔用地;
另一方面卻視其為供給通行之替代道路。
居民因此陷入三重困境:前側通道已封閉、後側通道實際上無法通行,但仍須繳交使用費。
本案亦已向監察院陳情,就道路執行程序是否合法、行政認定是否相互矛盾等問題,請求調
查澄清。
【現場勘查紀錄】
115年4月12日,蔣月惠親赴現場勘查,確認以下情況:
一、施工後現場形成約106公分之高低落差,居民須攀越障礙方能進出
二、業者以鐵柱設置阻隔,進一步壓縮通行空間
三、現有居民在通行過程中跌倒受損
四、87歲高齡長者須涵蓋106公分落差及障礙物方能出入,根本不具備基本的安全通行條件
五、出行住戶達12戶,本案已非嚴重土地利用爭議,而居民無法安全返家的重大公共安全問
題
【訴求與要求】
蔣月惠呼籲佳珍海產店要以公共安全與居民基本權益為優先,盡快提出具體改善方案,本著
企業社會責任,兌現「保留通道」之公開承諾,與居民進行善意協調,確保12戶住戶能夠安
全返家。
同時,蔣月惠要求有關主管機關正視現場實際情況,重新提出會勘意見,積極處理以下事項
:
一、確認是否已構成「無法正常通行」之狀態
二、釐清後側空間之法律產權(屬道路用地或占用地),並檢視行政認定是否矛盾
三、研討修復措施,包括臨時開放通道或修復故障設施
蔣月惠強調:
「私人土地可以主張權利,但不能讓居民連回家的路都沒有。通行權與生命安全,不應被犧
牲。」
【土地使用合法性說明】
依主管機關函件:貴公司申請本縣東港鎮新勝段687、690、690-1、691地號土地作為路外公
共停車場一案,業經核准籌建,並應於工程竣工、開放畫用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中690-
1及691地號,屬都市計畫「交通用地」範圍。
對此,蔣月惠指出,上開土地必須設置停車場,但仍須符合以下基本原則:
一、合法使用≠可封路
屬「交通用地」或已獲批准設置停車場,仍不得因此封鎖通行事實與居民生活動線。
二、袋地通行權不可擴充
依《民法》第787條,若他人土地因現況導致無法對外通行,應提供必要的通行空間,以此
為憲法權利,不因土地問題歸屬而消滅。
三、公共安全優先原則
遵循《消防法》及建築管理規範,任何施工開發不得阻礙救護、消防及緊急通行。
四、比例原則之限制
嚴格開發行為合法,仍須符合行政法上之比例原則:
適用性:手段是否有其必要性
最小行為:是否有邊境行為替代方式
均衡性:對居民之影響是否過度
本案現況顯示:前側通道已關閉、未保留任何替代動線、對居民造成完全重大且持續性的影
響,涉及違反比例原則之疑慮。
「可以做停車場,但不能讓居民沒有路回家。」
「合法開發,不代表可以犧牲人民基本通行權。」
「交通用地,卻讓人無法通行,這是本案最大的矛盾。」
因此,本案爭論點並非「是否可以設置停車場」,而居住:
是否已違法行為 12戶是否擁有通行權
是否已危害公共安全
是否違反行政法上之比例原則
「本案土地雖經核准設置停車場,但任何開發行為均不得以犧牲居民基本通行權與生命安全
為代價,否則即違反屬於原則國家原則。」
聯絡人:蔣月惠辦公室 0936-8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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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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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prome
蔣月惠是無黨籍的
49.218.145.71 04/13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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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情勒。
114.140.88.44 04/13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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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地為王
110.30.144.33 04/1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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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這思想很適合加入民進黨
150.117.201.51 04/1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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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y1029
之前不是一堆人捧良心
114.37.151.155 04/13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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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皮那招無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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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票面前 道理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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