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tkuang (歪踢光)》之銘言:
: 記者侯家瑜/台北報導
: 新北市議員黃淑君近日於議會質詢揭露,有家長指控,板橋區某診所一名男性語言治療師
: ,涉嫌在診療過程中猥褻甚至性侵多名孩童行,警方已掌握至少8名孩童受害,嫌犯已羈
: 押。衛福部醫事司指出,地方衛生局今天就已到診所蒐證調查,最重可依「語言治療師法
: 」廢止其執照,並要求診所加強管理。行政處分可先於司法判決,未來若確認違規,也將
: 納入性平專區,也就是俗稱的「狼醫查詢平台」公告。
: 6.備註:
: 猥褻性侵至少八名孩童
: 不一定會停職
: 不一定會廢照
: 這是民主國家台灣的主管機關
: 衞生福利部
這部分只能說,要先看法律是怎樣的
如果沒有賦權可以先在刑事案件定讞前,可以逕自下達處分,在行政訴訟(訴願)任一階
段就有可能被撤銷...
類似以北高行高等庭一一四年度簡上字第九十四號為例
爭訟概要:
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於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凌晨三時五十分許,在臺北市北投區石牌
路二段二零一號臺北榮民總醫院病房,因不滿護理人員對其母親施打抗生素之滴注幫浦滴
速過快,而與護理人員發生口角,有咆哮、辱罵、拍打桌面(上午八時許),經該醫院以
受理醫療暴力事件通報,所涉刑事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在案,仍認被上訴人所為已妨
礙醫療業務之執行,違反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於
一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以北市衛醫字第11330468981 號裁處書處被上訴人罰鍰新臺幣(下
同)三萬元(下稱原處分)。被上訴人不服原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撤銷訴
願決定及原處分,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下稱原審)以一一三年度簡字第四九二號判決
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下稱原判決)。
上訴審法律見解:
……對照……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三項關於行政罰及刑事罰之保
護法益及構成要件,相較於刑事罰部分係以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施以強暴、
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為手段,妨害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保護對象主要為醫事人
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之人身安全與自由,以防止其等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時受到妨害;
就行政罰部分,則係以維護醫療機構秩序與醫療業務之順利執行,藉以保障就醫安全之公
共利益,而析之其構成要件,行為人如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
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即構成違反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應依第一百零六
條第一項規定處以行政罰(即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當不以行為人之非法行為
直接施以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之人身為限,即不排除諸如以強暴行為施於醫療機
構內物品之情形(諸如恣意踢踹急診室或病房內非保護生命之設備但尚未構成毀損程度、
任意強行移置病房設備),又所謂「其他非法之方法」,本不限於違反刑事法者,以違反
行政秩序法之方法為之(諸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藉端滋擾公共場所
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第七十二條「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
罵喧鬧、不聽制止者』、『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制止者』、『無正
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等),亦當含括在內,併予敘明。
雖然以本案的情形而言,看似是證據確鑿、罪無可逭
但理論上還是得遵照法律程序走,先快刀斬亂麻的話,反而會沒辦法脫身(這就類同不能
「落井下石」的概念一樣)
縱使會被認為「慢半拍」、「袒護罪犯」等,但只要衛生福利部認為是正當的,就沒辦法
繼續追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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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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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y7788
猥褻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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