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iun65 (為何拒絕?)》之銘言:
: (中央社台北27日電)香港政府日前修訂國安法實施細則,列明在嚴重案件中被判囚10年
: 或以上的定罪者,可被充公指明財產。香港無線電視新聞引述消息表示,香港當局正了解
: 被判囚20年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的資產水準,是否有機會引用新規充公。
: 推 sam20135: 10年而已就充公... 61.223.110.52 03/29 19:38
說起來,「十年」算是「重刑犯」的最低門檻了
而且以港版《國安法》的立意來說,大多動輒都以「最重得處無期徒刑(終身監禁)」來
應付所謂的「叛國」或「煽動分裂」行為
所以其實就香港政府預定對黎智英實施的處置來說,早就沒有什麼值得意外的...
只是在某種程度上,香港的法制與台灣未盡相同
像是「沒收」這一塊,以司法實務而言,舉最高法院一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號刑事判
決為例:
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且為遏阻犯罪誘因
,並落實「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普世基本法律原則,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已明
文規範犯罪利得之沒收,期澈底剝奪不法利得,以杜絕犯罪誘因。關於犯罪所得之範圍,
依該條第四項規定,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所稱「其變
得之物」,係指犯罪與利得之間,因介入其他法律或事實行為而欠缺直接關聯性之「間接
利得」,包括因運用而得之財產及以利得換得之替代物。
另外還有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零號刑事判決:
犯罪所得之沒收,旨在剝奪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增加之財產利益,以減少犯罪行為人再度
犯罪之誘因,並宣示行為規範之違法性,藉以達成犯罪預防之效果。犯罪所得,係指直接
由違法行為所得之財產利益,包括「為了犯罪」及「產自犯罪」之利得。而「為了犯罪」
之利得,乃行為人因犯罪所取得之對價給付,不論所犯係何罪名,悉數沾染不法,與其所
違反刑罰規範保護之目的無涉;反之,行為人因實現犯罪本身而在任一犯罪流程所取得之
財產利益,是否均屬「產自犯罪」之利得,則須視該罪構成要件之規範保護目的(係在預
防何種行為),以判斷其沾染不法之範圍。倘該經濟活動本身即為法所禁止,其所取得之
財產利益全數皆沾染不法,俱屬「產自犯罪」之利得;若該經濟活動非法所禁止,僅行為
人取得之形式或方法違法,則沾染不法部分僅止於因其不法取得方式所生之利益,而非全
部之所得。
以香港的制度來說,相信是要依循前述原則
然而也必須搞明白的事實是,在已經回不到回歸中國初期的現在,司法早就沒辦法自行憑
本意來審判了
進而會有「予取予求」的觀感,大概就沒有什麼好意外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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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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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3)
推
tvbic
香港現在就是中國的一部分,那明明就是沒
1.169.112.21 03/29 21:00
→
tvbic
有法律的地方,還整天在那邊研究法律,假
1.169.112.21 03/29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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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ic
裝自己有法律,真他媽笑死人。
1.169.112.21 03/29 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