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i.imgur.com/VkUBMaR.jpg
小心!捷運站內「面交」罰款,您怎麼看?
網拍賣家常透過「面交」,以節省運費成本。但依照大眾捷運法,只要在捷運站內有商業
行為,依法最高可以開罰7500元,面交如果有金錢商品交換,就視同買賣行為成立,抓到
就會開罰。您怎麼看?
*新聞內容轉自:
http://ivoting.chinatimes.com/20170508001987-261001
------------------------------------------------------------------------------
---
*補充
<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一項七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2.135.77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MRT/M.1494294932.A.56D.html
※ 編輯: py531626 (111.82.135.77), 05/09/2017 09:57:15
同意,此案裡法規不應該存在雙重標準。
※ 編輯: py531626 (111.82.135.77), 05/09/2017 11:15:01
關於網購面交,個人倒有幾個延伸的問題,面交又可分為:
1.單純「交貨」,金額交易已於交貨前完成,交貨僅是於捷運場站的行為,如此也開罰嗎
?(如何判斷也是一灰色地帶)
2.但面交大多為當場「付現取貨」,那假如有交易紛爭,波及旅客的安全或是影響其權益
,捷運公司難道要負其責任嗎?
3.其三,捷運公司無法約束民眾面交的商品品項,「假如」因放寬此規,而擴及到毒品、
刀械、槍枝等交易,那對旅客來說是否多了一層安全隱憂?畢竟捷運站仍是一提供旅運為
主的場所。
※ 編輯: py531626 (111.82.135.77), 05/09/2017 11:43:07
※ 編輯: py531626 (111.82.135.77), 05/09/2017 13:34:26
其實不太懂為何堅持非得捷運站區面交不可?
若這方面要求法律限縮解釋,也不是不可,但真正的好處也僅限於有這方面需求的民眾圖
個方便、省小錢而已。
「這並非大眾必須的利益,而是部份人的需求。」
而允許拍賣面交而衍生的弊端呢?(我前面留言提到的可能只是一部分,實際上或許更龐
雜)
我主觀的以捷運營運單位的立場來看這件事,只能做到防患於未然,縱使有一絲關於安全
的疑慮,都應極力避免。因為捷運公司於法律上有責任保障旅運的一切安全。
「大眾運輸場所首重的應該要是安全。」
且關於網拍賣(買)家站內交易得以省交通費這方面,著實也影響了依正規搭乘、使用者付
費的乘客的權益。
走幾步路到捷運站出口面交很困難?
※ 編輯: py531626 (111.82.227.145), 05/10/2017 20:53:39
推文 (94)
推
ultratimes
推
05/09 10:19
推
mstar
那在捷運講電話討論生意也該罰了,搭捷運時下單也一樣,
05/09 10:31
→
hicker
不能這樣無限上綱吧....
05/09 10:35
推
qooisgood
這條原本的規範目的是要防止向首爾那種
05/09 10:35
→
qooisgood
直接在捷運站裡面擺地攤吧 抓面交我覺得很無聊
05/09 10:36
→
qooisgood
又沒妨礙到別人
05/09 10:36
→
hicker
擺地攤這種應該可以以其他法條處理 而非定在大捷法裡
05/09 10:37
推
chewie
很早就有說有此罰則了 但其實也沒真的認真去抓 只是防範吧
05/09 10:46
推
ultratimes
雖然本意是防範無指定對象的買賣,但既然法律規定了
05/09 11:03
→
ultratimes
特定對象的交易自然也要被約束,法律就是這樣
05/09 11:04
推
Metro123Star
制定當下並未出現「網購面交」,當然不會考慮它
05/09 11:18
→
Metro123Star
當法律過時應該儘速修正
05/09 11:18
→
WeAntiTVBS
之前在捷運站裡面有團體在站車內募發票的 這個新聞出
05/09 11:19
→
WeAntiTVBS
來後 捷運公司說這個要罰款..我認為這個如果被抓到
05/09 11:21
→
WeAntiTVBS
不只要罰款 募得的發票也要沒收 且全部註銷不得兌獎
05/09 11:21
推
qooisgood
法規可以限縮解釋好嗎............
05/09 11:23
推
ultratimes
推WeAntiTVBS
05/09 11:33
→
ultratimes
不過 發票應該是沒入不是沒收,沒收是刑事犯罪的所得
05/09 11:33
推
likeilike
抓面交很無聊 應該是規範攤販吧 法務人員行政怠惰
05/09 11:34
推
ayler88
基本上不要太招搖 應該沒人想管吧...
05/09 11:36
→
ayler88
反而捷運出口那些攤販 妨礙交通但又抓不完 唉
05/09 11:37
推
WeAntiTVBS
在捷運內違反大眾捷運法方式募得的發票 應該是沒入
05/09 11:37
→
WeAntiTVBS
沒錯,且這些募得的發票號碼也應全數交回國稅局註銷
05/09 11:37
→
WeAntiTVBS
也就是在捷運範圍內募得的發票基本上不只不能當作愛心
05/09 11:38
→
WeAntiTVBS
還是做白工的一種行為
05/09 11:38
推
AirCondition
是使用者付費原則阿,極端一點南勢角人到淡水站交
05/09 11:53
→
AirCondition
易一顆阿給,不出站等於只需要少額的金錢卻坐了南
05/09 11:53
→
AirCondition
勢角-淡水來回,對營運者來說當然不樂見這樣的情況
05/09 11:53
→
AirCondition
,當然以現實來說,先匯款就可以閃避這個法了....
05/09 11:53
推
chihchuan
講電話成立債權契約也算嗎xd
05/09 12:20
→
Littlechozy
最後的大絕招是請未滿14歲的人執行面交XD
05/09 12:35
推
qooisgood
大捷法又沒說可以沒收 憑什麼把發票拿走啊
05/09 12:36
→
Littlechozy
參考行政罰法第20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第三
05/09 12:41
→
Littlechozy
人所得的利益得追繳(不是沒入)
05/09 12:42
→
Littlechozy
所以違規募得之款項是有法源處理的
05/09 12:42
→
Littlechozy
另外行政罰法18條,其所得利益在罰緩之上者也得加重
05/09 12:43
推
qooisgood
行政罰法20條都講第三人了 是要追繳什麼
05/09 12:46
→
qooisgood
更不要提大捷法50條已經有明訂處罰範圍
05/09 12:46
→
qooisgood
最多就7500 請問那條說可以沒收
05/09 12:48
推
AllenHuang
首爾的地鐵跟鐵路,常常有人直接在車廂裡面賣東西。
05/09 12:52
推
ultratimes
請未滿十四歲的人,那就罰請的人啊
05/09 13:23
→
ultratimes
未滿十四歲等於是被當工具,不會罰工具,但會罰使用
05/09 13:24
→
ultratimes
工具的人,是誰使喚的叫來問一問就知道答案了
05/09 13:24
→
ultratimes
特別是一個未滿十四歲的人,問一下鐵定全招
05/09 13:24
→
WeAntiTVBS
沒收的話就不會再拿這個以違法方式募得的發票去兌獎
05/09 13:55
→
WeAntiTVBS
也能達到站車管理的公平性
05/09 13:56
推
watameki
目前大捷法對募款只能裁處罰鍰不能沒入發票
05/09 14:06
推
s48692003
那請問要怎麼證明我是面交?我拿東西給朋友呢?
05/09 14:07
推
yao
我覺得抓未出站交易滿合理的,到站不出站捷運少收門票
05/09 14:43
→
yao
如果非付費空間應該不要擋人就好了吧
05/09 14:43
推
watameki
他也只能抓站內一手交錢 一手交貨的情況,如果是一方已
05/09 14:45
→
watameki
經事先匯款丶賣家僅是在站內交付貨品,雖然也是商業行為
05/09 14:45
→
watameki
,但要辯稱是無償的贈與或使用借貸,站方也是沒輒
05/09 14:45
推
canandmap
倒是該抓強迫推銷才是
05/09 14:51
→
jankowalski
你個人延伸的第2.3點太牽強了吧
05/09 15:24
→
jankowalski
若捷運法規真的禁止面交 那你交易的紛爭當然自己負責
05/09 15:24
推
yangmao
覺得禁改札內外交易貨品就好,在車站家人朋友一個幫忙提
05/09 15:25
→
yangmao
東西一個給旅費買票不是很常見的事情嗎
05/09 15:25
推
ultratimes
2.3哪會牽強,很合理啊...
05/09 15:39
推
jankowalski
抱歉 我誤會內文意思 重新看過後2.3.確實合理
05/09 16:17
推
lookers
基本上不太會管 除非真的很過分擺攤
05/09 16:19
→
Littlechozy
行政罰法20條就是說你幫某機構募款,錢雖然不是違規
05/09 17:59
→
Littlechozy
者拿去,但是仍然可以進行追繳
05/09 17:59
→
Littlechozy
18條的話是違規收益比罰緩高的時候不受罰緩上限限制
05/09 18:01
→
Littlechozy
可以處罰的上限變成因違規所獲得的利益
05/09 18:01
→
Littlechozy
所以雖然不能沒入發票,但發票對獎的收入可以追繳或
05/09 18:03
→
Littlechozy
是以提高罰緩的形式沒收其不當利益
05/09 18:03
推
ppstation
那捷運站裡應該禁止用手機股市下單囉?
05/09 18:46
推
ultratimes
不過發票實在難以認定有中多少錢
05/09 18:47
→
ultratimes
在這種情況下,是否能認定每張發票都以中"特別獎"來
05/09 18:47
→
ultratimes
認定其不當利益的金額?
05/09 18:48
推
WeAntiTVBS
頂多就是把發票沒入 將違規募得發票票號繳回去註銷
05/09 20:01
→
WeAntiTVBS
讓這些發票不會再流出
05/09 20:02
→
v2608691
先去罰酒後在車上亂吐的啦 面交又沒妨礙別人
05/09 21:48
推
YellowWolf
法律可以限縮解釋+1 基本法的概念:
05/10 00:54
→
YellowWolf
法律沒規定不行的,人民就可以為之
05/10 00:54
→
YellowWolf
法律沒規定可以的,政府就不得為之
05/10 00:55
推
XDDDpupu5566
家長出差來台北帶一盒家鄉味給遊子…
05/10 02:12
→
XDDDpupu5566
嗶嗶!面交
05/10 02:12
推
devin0329
支持抓面交,憑什麼明明搭了來回卻只要付月台同站進出
05/10 08:41
→
devin0329
的月台票?
05/10 08:41
推
mackywei
我覺得樓上說的才是問題核心啦。
05/10 12:42
推
qooisgood
搭來回跟面交有什麼關聯 要發這個那就立法禁止
05/10 13:36
→
qooisgood
民眾搭來回又只付月台票啊 根本因噎廢食
05/10 13:36
推
ultratimes
不只月台票吧,原站超過15分還要加20
05/10 13:43
→
ultratimes
但既然這個法律已經存在,就正好拿來用
05/10 13:44
→
ultratimes
應該說,既然立了法,法律所指定的事情就都要照辦
05/10 13:44
→
pontneuf
有甚麼好吵的,有人被罰嗎?如果沒有,表示那條不是想抓
05/10 20:14
→
pontneuf
面交的啊
05/10 20:14
推
ultratimes
法律本來就是拿來用的,有時候或許立法目的不在於此
05/10 21:47
→
ultratimes
但是之後會被其他人找出別的用法,這就是一例
05/10 21:48
→
ultratimes
或許原本的目的 商業行為 指的是直接向不特定的人群
05/10 21:48
→
ultratimes
兜售而出現的法律,但正巧面交行為雖然不是當初立法時
05/10 21:50
→
ultratimes
所規範的對象,但卻恰巧規範到了,這也不是不行啊
05/10 2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