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reeeasy (無)》之銘言:
: 看了判決書,你就知道為什麼柯文哲會被亂判刑了?
: 因為像是李得全、陳志銘及楊智盛,三位市府官員的出庭證詞全都對柯文哲有利,但法院
: 判決書完全不提,只提檢察官做出來的偵訊證詞,拿來做法院判罪的依據,但問題那些就
: 是僅以隻字片語來斷章取義。
別的先不管,就李得全就好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M%2c113%2c%e9%87%91%e8%a8%b4%2c51%2c20260326%2c16&ot=in
https://tinyurl.com/49zcpft2
判決書已上網,ctrl-f,輸入李得全,可得到 65 筆資料
1. 上面所謂「只提檢察官做出來的偵訊證詞,拿來做法院判罪的依據..」
是在 ctrl-f 搜尋李得全後出現在前面幾個的部份。
2. 繼續搜尋就會看到如下
②證人李得全於偵查中證稱:「我不贊成簽呈的作法,我認為應該依照土管
條例的規定才會比較有一致性。如果按照簽呈這樣的作法,整個計畫案可能
會有比較大的問題,不管是包括容積獎勵、容積移轉或是新區開發的相關一
致性的要求,都無法一致並明確。本案的容積獎勵公益性及對價性可能不足
,所以我才認為要有一致性的規範。以本案來說,土管條例第80條之2已經規
範了回饋三七分,走這樣子的規範比較有一致性、比較不會有爭議。簽呈的
內容是一個特例的規範,並不是一致性的東西。以當時的狀況來講,應該還
是回到通案或是一致性的規定會比較穩當。」等語(見A1卷第352頁)
又證人楊智盛於偵查中證稱:「李得全副秘書長在11月5日在公文上貼了一張
便利貼『為利公平執行,容積獎勵及移轉應依土管自治條例等既有程序一致
性規定』(1105/1345)蓋上其職章後將這份公文退給都發局,通常這樣我們
需要跟李得全副秘書長報告案情。隔天中午由李得全副秘書長的秘書通知我……
,我用餐完後就到李得全副秘書長辦公室向李得全副秘書長報告。李得全副
秘書長的退文意見涉及到政策,依程序應由李得全副秘書擬意見上呈給上級
長官核示,不應該為難我們基層公務員。而且市長室的秘書經輾轉通知我,
吳順民現在在樓下等這份公文
繼續往秘書長、彭振聲副市長、柯文哲市長批送,因此我告知李得全副秘書
長此情形,如果李得全副秘書長有其他意見,李得全副秘書長應該去找彭振
聲副市長、或柯文哲市長報告處理,不要為難我們基層公務員。所以李得全
副秘書長才勉為其難蓋章,並要求把法條加上都市計畫法第24條,但我認為
這與過去案例不合,我並沒有加上這樣的文字。後來由李得全副秘書長在上
面的文字『為利公平執行,容積獎勵及移轉應依土管自治條例等既有程序一
致性規定』後面再加上『並納入新區開發容積獎勵一致性要求如立體綠覆率
100%及出流管制,設定容積上限以茲明確』因為李得全
副秘書長已經蓋章了(1106/1300),所以就讓這份公文繼續跑公文流程交
秘書長、彭振聲副市長、柯文哲市長簽核,我就回去了。」、
「(吳順民在樓下等代表的意義為何?)
吳順民代表京華城、應曉薇議員,催促公展的公文流程的簽准。我印象很深
刻,黃景茂局長室的秘書這邊有跟我講市長室有來電告知吳順民在樓下等待
公文繼續往秘書長、彭振聲副市長、柯文哲市長送批,所以我印象很深刻。
吳順民是應曉薇議員的助理,幫助京華城。」等語(見A2卷第300至301頁)
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便利貼上為何有兩個章,且是不同時間?)因為
11月5日是他先退給承辦科
,後來找我們去面言,押了之後又再往上簽呈。」、「(他退給承辦科,當
時是誰去跟他面言?)我。我印象所及應該是局長室通知市長室通知說案件
有在追,我記得中午時副祕書長辦公室這邊通知我帶著公文到副祕書長辦公
室跟他面報,當時文已經退到我們那裡,是我重新再帶過去,面報過程是副
祕書長主張容積獎勵應該要依土管相關規定處理,因為這個議題蠻大,就是
選擇到底要怎麼處理,所以我有跟副祕說明。我記得沒有錯的話,當時應該
是市長室這邊有通知吳順民在樓下等這件公文簽呈,所以我有跟副祕書長說
明過程大概如此,若副祕針對這個議題本身仍有意見,
不應該退給承辦科解決,而是應該要溝通討論、確認方向後才指示我們應該
如何處理,最後副祕知悉後,就便利貼照貼,然後蓋章往上簽呈。過程中一
個小插曲是副祕覺得,下一個函稿中副祕有爭執公展程序要寫都市計畫法第
24條,我當時有跟副祕報告說19條在講程序,24條在講法律依據,依照我們
通案不應該寫24條,但副祕堅持,所以我跟副祕說,副祕如果要寫的話,請
副祕自己加上去,所以那個24條是李副應自行加上的。」、「(你當時為何
講李副祕把公文退回是為難你們基層公務員?)因為這個案子前面有提到相
關歷程有經一連串便當會、都委會研議、決議、到後面
擬具24條向市政府申請,這部分當然有相關背景,我不知道副祕知不知道,
後來我有說明大概內容是這樣,副祕也理解,就讓公文往上呈核。」、
「(你剛剛提到市長室通知吳順民在樓下等,你的理解,吳順民是誰?)
吳順民是當時是應曉薇議員的顧問,持續關切此案。」等語(見甲27卷第47至48頁)
。是據證人李得全及楊智盛所證稱,李得全原先即認為本案簽呈送公告公展
有公平性問題,惟因楊智盛向李得全報告,市長室秘書來電告知吳順民在樓
下等待公文送批,請李得全不要把公文退回為難基層公務員。
所以何來「李得全、陳志銘及楊智盛,三位市府官員的出庭證詞全都對柯
文哲有利,但法院判決書完全不提」? 重新定義"全部對柯有利"? 重新定
義"完全不提?"
3. 上面證詞的關鍵之一就是都市計劃法第24條,上面其他人證詞已說了
「所以李得全副秘書長才勉為其難蓋章,並要求把法條加上都市計畫法
第24條,但我認為這與過去案例不合,我並沒有加上這樣的文字。後
來由李得全副秘書長在上面的文字『為利公平執行,容積獎勵及移轉
應依土管自治條例等既有程序一致性規定』後面再加上『並納入新區
開發容積獎勵一致性要求如立體綠覆率100%及出流管制,設定容積上
限以茲明確』因為李得全副秘書長已經蓋章了(1106/1300)..」
李得全認為或可依都計法第24條準用都更,你看過苗博雅議員在議會質
詢柯文哲及官員的片段? 苗博雅在質詢時就說了「請你告訴我,京華城
,都市計劃法第24條,哪裡說可以給京華城都更案容積獎勵?」
「過程中一個小插曲是副祕覺得,下一個函稿中副祕有爭執公展程序要
寫都市計畫法第24條,我當時有跟副祕報告說19條在講程序,24條在
講法律依據,依照我們通案不應該寫24條,但副祕堅持,所以我跟副
祕說,副祕如果要寫的話,請副祕自己加上去,所以那個24條是李副
應自行加上的。」
另外依彭振聲於偵查中自供
「(你於109年10月27日都發局公告公展簽陳,你知道該案非都更卻準用都
更拿容獎20%是違法的,柯文哲也知道這是違法的嗎?)該簽陳上面李
得全的加註意見,我看到了我知道適法性有問題,但本案既然是柯文哲
市長交辦的,就要讓柯文哲市長自行決定。如果,我蓋了章往上給柯文
哲,就是要讓柯文哲決定是要送公展,還是要依李得全加註的意見『應
依土管自治條例等既有全市一致性規定』辦理,如果柯文哲決行的意思
是要依李得全加註的意見,要依土管自治條例的既有法規辦理,這個公
告公展的簽陳就會退回都發局,不會送公展。」(見A6卷第469頁)
「我這幾年
經手的都市計畫案,除了這件以外都在我手上決行掉,只有這件是柯文哲市
長一直以來用便當會,用交辦,用指定PM這些方式在關心,我經手過113
件都市計畫案,柯文哲市長也就只過問過這件,所以我沒有加註意見,
就是要讓柯文哲市長去決定。更何況黃景茂、李得全、陳志銘,都可以
加註意見,大家都知道這是柯文哲市長的意思。」等語(見A5卷第778頁)
從上可間接看出所謂李得全等有利柯文哲的證詞,實際上並沒有利於柯
文哲啊,彭振聲供稱「李得全加註的意見『應依土管自治條例等既有全
市一致性規定』辦理」,可見李得全也知道京華城是特例。
4. 先不說法官有無採信李得全證詞,但判決書就是有把他及相關人的證詞
、口供列出來,以證明法官有全盤考量所有證人的證詞,然後於一審做
出柯文哲有罪判決。
從上所列可得知,京華城都更案,決行的是誰? 柯文哲。
--
明末,鄉間多鬼怪,常夜伏於溪林之間,見孩童便捉,鄉民甚擾之。
某日,一道士造訪,授驅鬼之術,教村民製假蛋,殼白渾圓似真蛋,
先以筆沾墨摹畫童臉,蛋内塞入火藥,再將蛋纏線後懸於樑上,誘鬼
扯蛋而炸之,則鬼可除,鄉民重金酬謝。
是夜,鬼怪又來,見樑上所繫之蛋後,哈哈大笑而離去。隔日村民遍
巡道士不著,怒罵:你他媽鬼扯蛋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2.96.21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Gossiping/M.1775877553.A.0B6.html
※ 編輯: laechan (111.252.96.218 臺灣), 04/11/2026 11:20: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