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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510048 (黨的恩情比山高)》之銘言: : 逢甲大學畢業典禮因為性平事件而中途停辦, : 根據最新的消息是該加害者的犯罪行為是「強制猥褻」而不是「性騷擾」。 : 難道「強制猥褻」與「性騷擾」差很多嗎? : 我想請問大家, : 逢甲性平事件居然是強制猥褻不是性騷擾? : 強制猥褻應該比性騷擾還輕很多吧? : 這下子加害者可以確定安心了? : 有沒有八卦呢? 性騷擾的言語騷擾和文字騷擾這邊不予討論 只討論性騷擾的觸摸罪 因為性騷擾的觸摸罪常常跟(強制)猥褻罪相提並論 敝人是認為觸碰人家 人家意識到的時候觸碰的行為就結束了 或者觸碰人家然後人家意識到來不及抗拒之前就結束了 這些情況就是性騷擾觸摸罪 觸碰人家 人家都意識到了觸碰動作還在持續 甚至人家都意識到了而且抗拒還不停止觸碰動作就是強制猥褻罪 情況是建立在人受到外界刺激動作的意識是正常情況可以快速感受到的 像之前就有爭議案例 觸碰人家 動作停止了人家才意識到甚至動作停止了人家還不知道 這種情況 被法官判決為性騷擾 一般民眾的法感認為這要算強制猥褻 其實有不少人對性騷擾觸摸罪和強制猥褻不太會區分 有些案子 警察用性騷擾罪移送或函送 可是到了檢察官那邊被以強制猥褻起訴 其實法律人是比較分得清楚狀況是什麼成立要件是什麼 之前有一個案子 是審判長和受命法官問被告 要被告回答他自己的案子算性騷擾還是強制猥褻 被告委任的辯護律師一直在旁邊小聲回答性騷擾 被告則是用自己的答覆沒有甩委任的辯護律師 被告說「我(真的)不知道,我大學不是唸法律系的。」 被告這樣回答也讓法官們沉默了一下 因為被告對行為程度的認定是無知不是專業人士 法官這樣問也是要考被告對於犯罪行為惡意程度的知曉 最後法官們對被告這個案子判得不重 不過還是判強制猥褻罪 另外男人對女人有侵害動作 有的女人會告男人性騷擾 但是不管是告性騷擾還是告強制猥褻都有一個要件 就是男人對於女人的侵害動作是不是為了滿足性慾 像有男人大力衝撞女人被女人告性騷擾 但是到檢察官那邊就被認定「大力衝撞不足以滿足性慾」 所以只是被起訴(普通)傷害罪 大致如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28.8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Gossiping/M.1775822493.A.708.html ※ 編輯: haiduc (1.160.28.85 臺灣), 04/10/2026 21: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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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e18 謝謝分享~ 42.70.164.221 04/10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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