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elax911 (Raindrpos)》之銘言:
: 記者吳泊萱/台中報導
: 去年3月,一名21歲高醫大陳姓學生在台中實習期間,遭23歲洗車工吳叡旻無照酒駕撞死
: ,吳男一審被依酒駕致死等罪判刑10年。全案上訴二審,吳男認為量刑過重求輕判;擔任
: 電視台主播的男大生父親則在法庭上透過1712字聲明控訴,吳男的行為模式根本是「殺人
: 機器」,他害兒子少活52年,應該要關52年才公平,如今吳男卻覺得關10年太重,根本是
: 自私又惡劣。
: 陳父今日(9日)在台中高分院辯結庭上準備了約1712字的聲明,向審判長陳述家屬想法
: ,主張審理應納入《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以「致死最重可判無期徒刑
: 」遏止酒駕惡行。陳父態度堅定表達主張,也讓審判長為之動容,耐心聽取陳父意見。
: 陳父聲明全文如下:
: 三位法官,我兒的案子我們會提起上訴,原因很簡單,就是判太輕了,我認為一審沒有公
: 平正義,因為只判十年太輕了。雖然這是一起酒駕案件,但更多的本質是肇事者的行為根
: 本是在走一條必然會殘害到他人的路。
: 長期無照駕駛、危險駕駛,吳男連上路的資格都沒有,卻開著超過兩噸重的大型休旅車在
: 馬路上超速行駛、連續闖紅燈,宛如開著一台殺人機器在路上橫衝直撞。
: 說穿了肇事者這樣的行為模式,今天不出事,明天也會出事,遲早會出事,終於就是出事
: 了,只是我兒子成了無辜的受害者,他替千千萬萬可能受害的用路人擋下了這個劫難。
: 所以,用酒駕致死的框架根本無法充分衡量本案肇事者的惡劣行為,我們提出刑法第185
: 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來上訴,其中「若因而致死,最重可判無期徒刑」。
: 我認為奪走一條不到22歲的年輕生命,只判10年,這樣的刑責太輕了;一個前科累累、無
: 照酒駕、闖紅燈、肇事逃逸,極度惡劣的致死行為,只判10年太輕了;以過去案例來看,
: 肇事者還有可能被假釋,只判10年太輕了;台灣酒駕致死案件一再發生,自私僥倖之徒無
: 法警惕,持續傷害善良守法的人,只判10年太輕了。
: 更令人難過的是,就在我兒子的案子一審判決出來之後,相隔僅僅5天,台南又發生酒駕
: 致死案件,48歲的鴨餐廳老闆酒駕高速追撞23歲女清潔員,導致當場死亡。
: 當下我在替這位23歲女清潔隊員哀悼之際,也在想,如果5天前我兒子的這個案子不是判
: 10年,而是判20年、判50年,甚至無期徒刑,這個肇事的48歲鴨店老闆不會怕嗎?還敢酒
: 駕上路嗎?
: 但現實就是這麼殘酷打臉,台灣的司法作為也許有救一條人命的機會,但是結局令人遺憾
: 失望。對於受害者和他們的家屬,我感到哀傷,也憤怒為什麼這樣的悲劇持續上演。
: 我發現,有酒駕行為的人大多是自私自利、心存僥倖、無視他人生命安全,但出了事就推
: 託、逃避、不負責任的俗仔,他們平時在本質上就是不把法律、規則、道德當一回事,等
: 到出事了才假裝後悔甚至裝可憐,那是因為他們終於要面對制裁,才開始害怕、才開始討
: 價還價,膽小的奢望能輕判、能被原諒。
: 這些酒駕行為一再造成傷害、奪走生命,台灣司法判決的懲戒無法帶來嚇阻作用,是一大
: 原因,只是我看到法界、政界有影響力的人,總是不願意正視承認這個現實,總是用其他
: 冠冕堂皇、其他庶民無法認同的高尚說詞迂迴拖延。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已經無法天真
: 的期待酒駕致死的案件不再發生,而是無助的擔憂,下一個不幸者會是誰?
: 2017年金錢豹顏姓酒女三度酒駕、毒駕、無照闖紅燈,撞死陳姓烘焙師,判刑9.5年,關7
: 年就假釋出獄,民事雖然判超過一千萬的賠償,但因索賠程序太折磨人,最後家屬選擇放
: 棄。
: 2021年高雄愛河畔,黃姓男子酒駕闖紅燈,撞上一家四口,造成1死3重傷,一審判7年10
: 個月,民事判賠3500萬元,但受害家屬至今仍未收到賠償。
: 以上兩個案例發生時,社會都是高度關注、群情激奮,然而酒駕致死的懲罰就是這麼輕,
: 無法令這些惡劣自私之徒害怕,所以悲劇持續發生。
: 2025年3月我兒在台中、然後5月在高雄、12月在台南,又發生一共4起酒駕致死案件。證
: 明了什麼?教育太漫長、科技還要等、修法來不及,但好人的命持續被惡人傷害,站在第
: 一線的司法沒有善盡角色,辜負了社會廣大民眾的期待。
: 醫生不是上帝,法官也不是菩薩,司法也不該管教育,有罪之人懺悔的背後經常是藏著算
: 計。太多案例證明,憐憫、想教化惡劣之人,只不過是手握法槌的諸官一廂情願,卻讓善
: 良之人付出代價。
: 最後我想告訴肇事者,你在程序準備庭說,你要上訴,因爲判10年太重,你不是故意的。
: 果然你就是如我前面所說的那種人,平常自私自利、心存僥倖、無視他人生命安全,從來
: 不把法律、規則、道德當一回事。
: 當你一直沒駕照就開車,當你長年交通違規累積罰單十幾萬不繳,當你酒駕還上路,當你
: 踩油門超速,當你一路闖紅燈,當你肇事逃逸的時候,每一件都是故意的。 你知道為什
: 麼你會覺得判10年太重嗎?因為你覺得自己的命才是命,別人的命不是命。
: 我用心深愛、用心栽培的兒子,因為你的惡劣行為失去寶貴生命,我們整個家庭也受到巨
: 大的傷害,我們一輩子都要活在這樣的傷痛中,都是你造成的。台灣男性平均壽命是74歲
: ,我兒子少活了52年,你覺得關10年太重?公平起見,你應該關52年。
: 期待司法實現公平正義,讓肇事者付出應有代價,讓台灣社會能免除酒駕肇事的恐懼。
: 噓 s820912gmail: 你去修法啊 106.1.224.80 04/09 19:34
如果修法真的有用,早就不需要上訴了啊!
且按照台中高分院一一五年度國審聲字第一號刑事裁定(上訴案號:一一五年度國審交上
訴字第一號),已提到具體背景:
「經查,被告因公共安全致死案件,經原審認被告涉犯酒駕致人於死,及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等罪,判處有期徒九年及有期徒刑五年,應執行有期徒
刑十年在案,被告及檢察官均不服提起上訴……」
又查參第一審判決的說法(台中地院一一四年度國審交訴字第三號),量刑審酌之明細略
以:(法律原則部分刪略)
(一)國民法官法庭認定被告構成累犯,並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
2.經查,被告曾於一一三年間因妨害秩序罪及傷害罪,先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一一二
年度訴字第五五九號刑事判決、一一三年度苗簡字第三九六號刑事簡易判決,各判處有期
徒刑六月、二月確定,於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業經檢察官提
出被告刑案前科紀錄、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九號刑事判決為證,被告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二罪,均為累犯。又被告構
成累犯並應加重其刑,業據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具體主張並舉證如前述,被告及其辯護人
對該舉證之前科紀錄等件亦不爭執,本院考量被告前案犯行雖與本案不同,然其於犯罪經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希冀能因此自我控管,卻仍未戒慎其行,反無
視法律嚴厲禁制,於前案執行完畢未及三月,竟再為本案犯行,足徵並未真正悛悔改過,
有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依其本案所犯情
節,亦查無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五號解釋所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度,又無法適用刑法
第五十九條減輕其刑之規定,致生其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導致其人身自由因
此遭受過苛之侵害,而有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經國民法官法庭認定就被告所犯
上開二罪,均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辯護意旨謂不應依累犯規定
加重其刑等語,尚非可採。
(二)國民法官法庭認定被告成立自首,並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2.證人黃建皓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略以:我任職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
所,我有參與本案車禍之處理程序;我於接獲報案後,就在派出所內調閱監視器,有同仁
去醫院看被害人的狀況,也有同仁去現場查看,回報說有一個掉落車牌,推測是撞擊的車
輛,我後來於當日五時六分許從監視器畫面,發現懸掛該車牌的車輛停在西屯區上明一街
56號前,我就通報在外面的同仁去上明一街那邊查看,當時我們只知道發生車禍,但不
知道究竟誰是駕駛人或駕駛人的身分,然後五點十三分許的時候,被告就進來派出所,跟
我說他酒後駕車在黎明凱旋那邊撞到人,後續我們就將被告與監視器畫面裡面的人比對釐
清,看被告是否為我們在找的對象,確認後就於五時二十三分對被告進行酒測等語。
3.被告雖於上開時地酒駕肇事後駛離現場,遲至同日五時十三分才前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
所,向承辦員警黃建皓表明其為本案酒駕肇事者,中間間隔一個多小時,雖非立即前往派
出所自承犯罪,然被告終究係主動前往派出所自首,難認其內心全無悔改認過之心,員警
亦因其自首,始得在派出所內對被告施以酒測,加快後續案件偵辦,被告自首確有節省司
法資源,且避免株連而累及無辜,況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之自首係出於犯罪前即預擬以
圖減刑寬典之計畫,國民法官法庭審酌上情,認被告仍應符合自首之要件及依自首規定減
輕其刑之立法目的本旨,應符合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自首之規定,爰依法減輕其刑,並依
法先加後減之。
(三)國民法官法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當事人、辯護人於審理時提出之罪責與
量刑證據,並參採當事人、辯護人、訴訟參與人與其代理人之意見陳述,審酌下列量刑因
素:
1.犯罪之動機、目的:
就被告所犯酒駕致人於死罪部分,其因與朋友聚會飲酒,不思以代駕或搭乘計程車等方式
返家,竟於飲用酒類後,僅為怕麻煩而率爾駕車,無視近年來政府及社會對於酒後駕車危
害之大力宣導及三令五申,其酒後駕車之動機、目的顯不足取。就被告駕車致人死亡而肇
事逃逸罪部分,被告於逃逸前已知道撞到人,但害怕留在現場將被究以酒後駕車肇事之責
,竟不顧被害人遭撞擊後可能遭受嚴重之生命、身體、健康威脅,旋即駕車離去,其肇事
逃逸之犯罪動機及目的實屬惡劣。
2.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依本案客觀證據,未見被告本案犯罪係受外在刺激之影響,被告均係出於其自己之選擇下
為本案犯行。
3.犯罪之手段:
就被告所犯酒駕致人於死罪部分,其無照酒後駕車超速闖越紅燈,且未注意車前狀況,不
慎撞及遵守交通號誌行車之被害人,其行為手段實值非難。就被告駕車致人死亡而肇事逃
逸罪部分,其單純駕車離去,犯罪手段尚屬平和。
4.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被告未婚無子女,家中成員除父母外,尚有姊弟,經濟情況小康,先前從事汽車美容工作
。
5.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被告過去尚有妨害秩序(非前揭論處累犯之前案紀錄,累犯不重複評價)犯罪科刑紀錄,
品行不佳。
6.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被告為高中肄業,可認被告有相當之智識程度。
7.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被告與被害人素不相識,於被告與被害人之關係上並無應特別考量之處。
8.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就被告酒駕致人於死罪部分,被告於酒後駕車已屬不該,猶無照於夜間超速闖越紅燈行駛
,復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撞擊遵守號誌騎車行駛之被害人。且被告於肇事後後接受酒測,其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三七毫克,已逾刑法所定每公升零.二五毫克之標準,尤見其
酒後駕車之違反義務程度嚴重。又肇事逃逸罪之立法目的,在於「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
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而勿使行為人「基於僥倖心態,
延誤受害者就醫存活的機會,錯失治療的寶貴時間」。被告見其肇事當時車輛之撞擊力道
,應知被害人亦因此車禍而致生命、身體、健康遭受重大危害,且時值深夜,若非本案發
生後適余興建駕車經過報警,情況恐更不堪設想。被告枉顧此立法誡命而離去,其違反義
務之程度實屬重大。
9.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就被告酒駕致人於死罪部分,被告酒後駕車行駛在公眾通行之道路,除行車途中造成用路
人潛在危險,更進而剝奪被害人之生命,肇致被害人死亡此一無可挽回結果,與家人因此
天人永隔,使被害人父母等親人失去摯愛,在情感上實屬重大打擊,足見被告犯罪所生之
危害及損害極為嚴重。就被告駕車致人死亡而肇事逃逸罪部分,因被告並未即時施救、報
警或叫救護車,待余興建駕車經過始報警處理,方避免可能發生其他更嚴重之情形,足見
被告此部分犯行所致危險及損害均屬重大。
10. 犯罪後之態度:
被告案發迄今始終坦承犯行,然尚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屬之諒解。
11. 其他情狀:
考量被告現年僅二十三歲,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仍屬青年,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與刑罰邊際
效應等情,應納入考量。與此同時,希冀被告能真心記取教訓,瞭解其貪圖便利酒駕肇事
致人於死而逃逸,在刑罰應有所反應而生特別預防之效果,兼達刑罰應報與贖罪之功能。
再者,刑罰目的亦負有對社會大眾產生嚇阻犯罪及教育作用之「一般預防」功能,亦即藉
由判決量刑讓國人知悉遵守交通規則之重要性及違反之嚴重後果,以期能移風易俗而使類
似本案之案件將來不再發生。
12. 考量上揭1、2、3、7、8、9之「犯行個別情狀」,認被告所犯之上開酒駕致人
於死罪與駕車致人死亡而肇事逃逸罪,其個別情狀均屬重大,不應以輕度刑度為基準,而
應以中度刑度往上調整為基礎。再考量前述4、5、6、10之「行為人個人情狀」,除
被告生活狀況與犯後態度得適度下修刑度外,其餘經綜合考量後難認為可作為被告責任刑
調降之因素。復斟酌被告上述11之其他情狀,亦認此部分無足作為減輕被告刑度之理由
。據此,就被告所犯上開二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者,國民法官法庭認就酒駕
致人於死罪部分,科處前述刑度已達罪刑相當之要求,已足以評價其行為責任,且如予併
科罰金,更將使被害人家屬將來求償面臨困難,而無併科罰金之必要。又國民法官法庭認
為從本案二罪之犯罪態樣、種類來看,並無限制被告公民權利的必要性,因此均不宣告褫
奪公權。
因此第二審的攻防,照理來講應是著重在(畢竟按照報導所言,都已經確定只看「量刑」
部分了):
一、是否適用「自首」
二、其他《刑法》第五十七條沒有審查到的被告情狀
至於法律本身,正常來講是沒問題的
麻煩的在於執法力道,且還要當心如果增設更多檢查站,反而會引來不必要的民怨,到時
只會進退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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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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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01.169.106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Gossiping/M.1775789763.A.45B.html
推文 (5)
推
chivale
應該考慮加裝方向盤鎖和酒精呼氣測試裝置
42.79.175.186 04/10 11:02
推
angel902037
你這篇打臉好專業
61.219.21.177 04/10 11:05
→
KyuubiKulama
酒駕唯一死刑就沒事了
49.216.47.234 04/10 11:07
推
youthpower
酒駕就是鞭刑,屁股打爛了看你還怎麼
101.9.203.27 04/10 11:15
→
youthpower
開車
101.9.203.27 04/10 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