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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aiwan08 (08)》之銘言: : ETtoday新聞雲 記者賴文萱/高雄報導 : 高雄苓雅區正義市場爆出春捲攤疑似食品中毒案件,高雄市衛生局表示,截 : 至4月6日16時止,累計已有140人就醫,其中31人住院、10人急診待床、8人 : 留觀中,經各醫院回報目前生命徵象穩定,皆持續接受治療;另有91人就醫 : 後返家休養。高雄長庚醫院於4月4日至4月5日陸續通報收治多名個案,今( : 6)日已有12名患者初步檢驗結果均為沙門氏菌陽性。 有點沒辦法想像,這個無良業者還能以什麼理由來拗了... 而且說這「沙門氏菌」,改制前新北地院一零八年度簡字第六十六號行政訴訟判決中,就 已經有相當闡示了: 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文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 、加工……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 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依此條文規定,明顯就「未殺菌液蛋」之食品原料,於販售對象 之使用者不論係如何供食用(高溫煮食或半生食、生食),只要於製售時染有病原性生物 (如沙門氏菌)之事實,即不得製售;亦即此條文並未就「未殺菌液蛋」之食品原料實際 上販售對象使用者係用於煮食後消滅「沙門氏菌」供人食用,不會對食用者產生危害之情 形排除在外。被告自無從得對於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採目的性限縮解釋,認 定不包含「未殺菌液蛋」在內。因之,只要於製售時染有病原性生物(如沙門氏菌)之事 實,即屬違反此條文規定自明。至於食安法規定寬嚴(亦即未來是否修法僅限制「殺菌液 蛋不應檢驗出一定數量之沙門氏桿菌」),究屬立法權事項問題,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自 非屬法院所得審究。 *案件背景: 新北市政府被告所屬衛生局於民國一零七年九月三日至原告下游業者「珍○○公司」,抽 驗原告製售之「液全蛋」食品,結果檢出「沙門氏桿菌呈陽性(標準:不得檢出)」與規 定不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經被告所屬衛生局查獲其 來源為原告所供售,因而依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罰鍰六萬元。 而該案因未上訴北高行,因此沒有法律審的見解。 雖然前述所提的案件,緣由與蛋類有關,不是在攤販販售時被查獲 不過來到這邊,基本上不會有不同(縱使不能比照援用),而且因為隱瞞疫調,還要落得 得不償失(罰則加重)的後果,這是何苦呢? 講到頭來: 一、在沒有戴手套、或未洗手的前提下,即任意碰觸食材,就已經顯然有問題了 二、已經可以感受到現場是多不衛生,還能說「好吃好吃」的話,就是沒有病態意識,以 為都是安全的(不過這當然沒辦法提前預料) 案情越爆越多的時候,看來這業者應該已經開始打著不用負起責任的餿主意了,只是能否 得逞還要看當局是否有金睛火眼。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01.170.35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Gossiping/M.1775471870.A.1A8.html

推文 (5)

teras 罰太快、有鬼!!!沙門氏菌,自從民進黨吃 114.136.215.126 04/06 18:46
teras 銅吃鐵地、養「超思蛋蟲」、亂炒蛋價後就時 114.136.215.126 04/06 18:47
teras 不時出現在各大媒體惹。。。偉哉吃銅吃鐵的 114.136.215.126 04/06 18:47
teras DPP啊。。。。。。木可木可 114.136.215.126 04/06 18:47
whitenoise 拗?苗頭不對,另起爐灶就好了 218.166.95.105 04/06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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