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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dz (勞工典範)》之銘言: : 記者 傅乙珮 報導 : 一名吳姓男子因為不滿台安醫院護理師的態度,在走廊大罵「妳最大,就跟妳的身材一樣 : 大,聲音很大」,甚至模仿豬叫長達5分鐘。台北地方法院查出,吳男不僅是法學博士, : 甚至有在大學教課,卻做出如此輕蔑他人的行為,依公然侮辱罪判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 : 4萬元,全案可上訴。 : 6.備註: : 罵人價目表有2026版嗎 這如果能用價目表來評比,像是早前的「肉體」、「1500 1H2S」之類(影射性交易)的 都可以算進去,到時殊不知要怎喬了... 但談回正題,源頭是臺北地院一一三年度易字第一五一一號刑事判決: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 我沒有對告訴人黃○○說過任何侮辱性言詞,更沒有公然侮辱之意圖,當天係因數度被告 訴人拒絕探視證人即配偶黃○○,為了要舒緩委屈,才會自我調侃稱:這裡妳最大,大家 都要聽妳的,妳是重量級人物等語,這裡的重絕非體重,而是地位的重要性,又當天我沒 有學豬叫,這違背我做人原則,也不是一般人會有的反應,告訴人應係不瞭解我有過敏性 鼻竇炎,將我鼻涕向上吸所發出之聲音誤以為是學豬叫,因為當時係疫情期間,我無法將 口罩取下擤鼻涕,只能把鼻涕吸上去,我絕對沒有針對告訴人,也沒有嘲諷的意思等語; 辯護人並為被告辯護稱: 被告與告訴人於案發前素不相識,未有何恩怨,更無侮辱告訴人之動機與意圖,當日被告 係因擔心證人黃○○之狀況而欲進入恢復室探望,卻遭告訴人語帶不耐的拒絕,且被告轉 身離開時,告訴人甚且於其背後稱老頭子,只知道跟醫生講話,不管太太,老禿子等語, 被告聞言感到羞辱及無助,才會回頭對告訴人稱:妳最大,妳是重量級的人物,每個人都 要聽妳的,妳說了算等語,然被告並未曾說過「妳聲音最大」、「跟妳身材一樣大」等內 容,係告訴人聽錯而認為被告在批評她的身材,至豬叫聲部分,被告因過敏,常有流鼻涕 、鼻塞等症狀,當日因急於清通鼻道,習慣性一吸一吐,應係該聲音造成誤會,故被告並 無侮辱告訴人之動機,亦未說過有損告訴人尊嚴之言詞及發出豬叫聲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 評價,告訴人及證人即臺安醫院護理師王○○、賴○○、證人即恢復室內其他病人許○○ 、證人即許○○之配偶林○○所述前後矛盾,均不可採,請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等語。 然查: 二、告訴人於偵詢中證稱:被告於一一二年十一月六日下午三時許,在臺安醫院6樓向我 稱:妳最大,跟妳的身材一樣大,聲音很大,並且學豬叫,當時是公開場合,任何人都可 以進出,當天我先請被告幫證人黃○○換衣服,他說要和醫生說話,我請他先過來,因為 醫生會先跟病人講話,我們因此有些許爭執,之後被告直接進來恢復室,但當時已經不需 要他協助,因為在場有其他病人,為了他們的隱私,我跟他說不需要他的協助,他就一邊 說上開內容一邊走出去,被告當天學豬叫時間應該有五至十分鐘,我想要無視被告,但同 事告訴我,只要我有動作,他就會發出豬叫聲,很明顯不是擤鼻涕的聲音,我們有告訴他 不要這樣,證人王○○、賴○○當下都有制止被告,因為我們在爭吵,音量較大,所以還 有其他家屬上前請被告不要這樣、小聲一點等語;又於審理中具結證稱:一一二年十一月 六日我在臺安醫院麻醉科恢復室任職,被告當天說了讓我不舒服的話「妳最大,跟妳身體 一樣大」等類似身材上的形容詞,被告一開始在檢查室外面敲門,我像平常業務執行大喊 「黃○○家屬在嗎」,我請他過來恢復室陪證人黃○○換褲子,被告想要先找醫師所以沒 有來,但我們醫院正常流程是醫生會先跟病人解釋,不是直接跟病人家屬見面,然被告沒 有理會我,之後大概五至十分鐘後被告進來,但我已經不需要他,而且當下有其他女性病 患在,恢復室內只有簾子圍起來而已,所以我請他離開,可能他覺得我講話方式不舒服, 就開始吵架,被告在恢復室裡面就開始說上開攻擊我身材之內容,當時他突然靠我很近, 不到一公尺,我請被告離開後,他走到恢復室外走廊上之椅子附近,之後我在把其他病人 陸續推進恢復室時,被告看到我就會製造豬叫的聲音,我可以確定是豬叫聲不是擤鼻涕的 聲音,持續大概有十分鐘,被告發出豬叫聲時沒有擤鼻涕或拿衛生紙等行為,證人王○○ 跟賴○○都有制止被告,依護理紀錄,證人黃○○照護時間是下午二時二十分至二時五十 分,所以被告是在這中間為上開行為,被告要進入恢復室時沒有說證人黃○○有心臟方面 疾病需要吃藥,當天也完全沒有跟我表示他有鼻竇炎,我在恢復室跟被告發生衝突時,因 為音量較大,有其他病人家屬請被告安靜,學豬叫的部分,證人王○○跟賴○○都有制止 被告,當下我覺得很不舒服,甚至有點崩潰,我是一邊哭一邊在做其他工作等語。 三、證人王○○於偵詢中證稱:我任職於臺安醫院,是麻醉護理師,因我跟告訴人工作區 域有段距離,故前半段爭吵我沒聽到,我走過去時,聽到被告發出豬叫聲,還說「妳聲音 很大,跟身體一樣大」,我記得我在推送好幾個病人進出時,都有在走廊聽到被告學豬叫 ,被告當時是在恢復室外走廊的長椅,我有跟他表示這是醫療場合,不要這樣,被告的行 為很有針對性,是每次看到告訴人就會發出豬叫聲等語;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一一二年 十一月六日時我任職於臺安醫院麻醉科,當時我是在檢查室內執行麻醉,告訴人是在恢復 室,病患在檢查室做完胃腸鏡後,就會送到恢復室,恢復室前有櫃臺,只有圍簾,沒有像 檢查室一樣有門,被告當天罵告訴人類似胖的跟豬一樣,這種形容告訴人身材且不好聽的 話,我當時剛好送病患去恢復室,被告跟告訴人在恢復室櫃臺後的圍簾內,因為沒有隔音 ,所以我有聽到,之後我從檢查室陸續推病人至恢復室時,都有聽到被告在檢查室外面走 廊的椅子上學豬叫,我聽到大概3次且被告並無擦鼻子、擤鼻涕等動作,我有叫被告停止 當下的行為,忘記是說不要這樣說話還是不要學豬叫,證人賴○○也有制止被告,我不清 楚告訴人當下有什麼反應,但告訴人後來有哭泣等語。 四、證人賴○○於偵詢中證稱:我在臺安醫院擔任麻醉科護理師,被告當天是病患家屬, 我有聽到被告稱:妳的聲音很大,跟妳的身體一樣大,還有學很多次豬叫,持續好幾分鐘 ,被告有靠告訴人很近,告訴人有閃開,被告一開始是站在恢復室,之後才站在檢查室外 面等語;復於審理中證稱:一一二年十一月六日我在臺安醫院麻醉科工作,當天負責把病 人從檢查室推至恢復室,被告當天有在恢復室內很大聲說話,他看著告訴人說「妳聲音很 大,妳最大,跟妳身體一樣大」,當時他站的離告訴人很近,告訴人有往後退一、二步, 要閃開,被告還有在恢復室外走廊學豬叫約二至三次,當時證人黃○○還在恢復室內,被 告沒有摸鼻子、擤鼻涕或拿衛生紙等舉動,而且很明顯可分辨是在學豬叫不是因鼻竇炎而 吸鼻涕,我有制止被告,請他不要人身攻擊,告訴人聽到被告這樣講話看起來很難過、受 傷等語。 五、證人即在場之人許○○於審理中證述:我當時去臺安醫院做腸胃鏡檢查,我配偶即證 人林○○陪同我至醫院,當天在恢復室內,我聽到被告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原因應該是關 於等候時間,被告有對告訴人怒罵,且持續一段時間,怒罵內容係針對告訴人之外表攻擊 ,確切用字我不太記得,可能胖、肥豬,我有聽到豬叫聲,因為很離奇所以我印象很清楚 ,豬叫聲跟擤鼻涕的聲音差很多,他是發出類似「ㄍㄡˊ ㄍㄡˊ ㄍㄡˊ」的聲音,且其 有前、後文,再穿插豬叫聲,顯然跟鼻涕聲完全不同,我記得豬叫聲不止一次,該名男性 有說「妳最大,就跟妳的身材一樣大」,但有無說「不要碰我,有夠大力,就跟妳的身材 一樣大」我沒有印象,告訴人有跟被告說不可以這樣子說她,印象中其他護理人員有制止 該位男性不要這樣,但他並未停止,仍然持續叫囂一段期間,我覺得至少有十分鐘,因為 恢復室內每位病人一張床,且有拉簾幕,我不知道現場總共多少人,但護理師來來去去, 家屬也可入內,旁邊護理人員還有說是否找醫院法務人員來處理,恢復室外面發生什麼事 我比較沒印象等語。 六、證人即林○○於審理中具結證述:當天證人許○○在恢復室內,我坐在恢復室外的家 屬等待區,因為恢復室門沒有關,所以聽的到裡面的聲音,我一開始是聽到男生的聲音即 被告對恢復室裡面咆哮、怒罵,一直罵到外面,有二位護理師一起出現在門口,其中一位 女性即告訴人請他不要人身攻擊,好像有流淚,另一位女護理師表示被告不可以這樣辱罵 她們,被告有發出類似豬叫「ㄍㄡˊ ㄍㄡˊ」的聲音,至少有一次,我不覺得是擤鼻涕 的聲音,因為被告辱罵的文字是形容告訴人身材像豬,他才會發出這種聲音,爭執時間蠻 長的,因為我不是第一時間制止,是受不了的情況下,才請被告不要這麼大聲,因為我太 太在內休息,被告沒有回應我,就走掉了,爭執持續幾分鐘我不知道,我不太有印象被告 有無稱「妳最大,就跟妳的身材一樣大」等語。 七、由上開證人證述可知,其等關於被告及告訴人先於恢復室內發生爭吵,被告並於該處 對告訴人稱:妳最大,就跟妳的身材一樣大等批評告訴人身材之內容,後被告走至恢復室 外之走廊,面對告訴人數次學豬叫,證人王○○、賴○○曾有制止被告,病人家屬即證人 林○○亦有請被告小聲一點等重要細節,所述情節大致相符且具體詳盡,並無明顯矛盾齟 齬之瑕疵可指,衡情若非親身經驗,實難為詳細深刻之描繪。又參諸告訴人、證人王○○ 、賴○○、許○○及林○○均證述:案發前不認識被告,和被告並無任何恩怨等語,可知 本案僅係因被告陪同證人黃○○至臺安醫院進行腸胃鏡檢查,告訴人、證人王○○及賴○ ○因任職於臺安醫院而與被告有所接觸,證人許○○及林○○甚係湊巧在恢復室及走廊之 病患及家屬,其等均與被告毫無仇怨,故可證前揭證人無虛偽陳述、杜撰犯罪情節以誣陷 被告之意圖與動機,其等證述情節憑信性甚高,應予採信,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向告 訴人稱「妳最大,就跟妳的身材一樣大,聲音很大」,並有學豬叫之行為。至被告及辯護 人雖辯稱:告訴人、證人王○○、賴○○、許○○及林○○之證述彼此矛盾且歧異,均非 可採,被告當天僅係因鼻竇炎而發出吸鼻涕之聲音,絕非學豬叫等語。惟上開證人就被告 與告訴人發生爭執之起因、被告於恢復室內所稱之內容、於恢復室外走廊有學豬叫之行為 、有數人制止被告等關於本案重要情節之證述並無明顯歧異,已如前述,再者,前揭證人 均已明確證述被告所發出之聲音並非吸、擤鼻涕之聲音,而係學豬叫之聲音,證人許○○ 及林○○甚且證稱:被告係發出「ㄍㄡˊ ㄍㄡˊ」像豬叫之聲音等語,此顯非一般人擤 鼻涕所發出之聲音,故被告及辯護人前開辯稱,顯與上開證人證述相悖,均無從採憑。  八、按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應依個案之表意脈絡,判斷表意 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是否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先就表意脈 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 之意涵即予認定,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具體言之,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 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被害人之處境、表意人與 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例如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 端,致表意人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尚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仍應從寬容忍此等回應言論 。反之,具言論市場優勢地位之媒體經營者或公眾人物透過網路或傳媒,故意公開羞辱他 人,由於此等言論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可能會造成更大影響,即應承擔較大之言 論責任。次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言,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 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個 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些人之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或 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 名譽或名譽人格。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 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 實屬過苛。又就對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是否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 言,按個人在日常人際關係中,難免會因自己言行而受到他人之月旦品評,此乃社會生活 之常態。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影 響程度輕微,則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例如於街頭以言語或舉止嘲諷他 人,且當場見聞者不多,此等冒犯舉止雖有輕蔑、不屑之意,而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快或 難堪,然實未必會直接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惟如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評價,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確會對他人造成精神上痛苦 ,並足以對其心理狀態或生活關係造成不利影響,甚至自我否定其人格尊嚴者,即已逾一 般人可合理忍受之限度,而得以刑法處罰之(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三號判決意旨參 照)。 九、被告先以「妳最大,就跟妳的身材一樣大,聲音很大」,再數次模仿豬叫,依一般社 會通念,此等將人比喻為「豬」之言論,常隱含他人之外表、身型不佳之意,亦可能使人 聯想到被指涉對象具有愚鈍、懶惰、不潔等負面特質之意,當屬具有輕蔑、鄙視及使人難 堪之涵義,而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之言論無訛,被告身為法學博士,有在大學教課, 對此當無可能諉為不知。而被告為前開言論之當下,告訴人雖有因可否進入恢復室與被告 發生口角衝突,然告訴人身為護理師,此係其職務上常規、正當之行為,足認案發當下並 不存在被害人主動挑釁、激怒被告,或與被告產生衝突,致被告須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之 情形。依此表意脈絡而言,被告所為顯非衝突當場下因一時情緒所生之短暫言語攻擊,且 無任何文學、藝術、學術或專業價值,更無促進公共事務思辯的功能,已超出對人或對事 評價之合理範圍,而屬針對性、貶抑性強烈之攻擊言論,再衡以被告反覆發出豬叫聲,絕 非一時情緒激動而偶然傷及告訴人之名譽,而係意在羞辱、貶抑告訴人,依前開說明,應 認告訴人之名譽人格應優先於被告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被告所為顯屬侮辱之言論。另審 之前開案發地點為恢復室內及外側走廊,斯時恢復室門開啟,除恢復室內有其他病人,護 理師及病人家屬亦有進出或於走廊等待,自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且處於不特定多數人得 以共見共聞之狀態。故被告所為已構成公然侮辱犯行,被告及辯護人所辯被告無侮辱之犯 行及無公然侮辱之犯意,顯屬無據而難以採憑。 十、被告及其辯護人其餘辯稱不可採:  (一)證人黃○○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聽到告訴人叫「黃○○的家屬」,被告回稱: 醫師快講完了,我馬上就來,過沒多久被告過來並詢問可否進入恢復室,但告訴人卻稱: 你來幹嘛,沒有叫你一直來問,叫你,你又不來,這裡沒有你的事,你不要站在這裡,被 告則表示:是,這裡妳最大,妳是重量級人物,妳說什麼就什麼,我沒有聽到「跟妳身材 一樣大」,也沒有聽到被告學豬叫,他當天應該是有吸鼻涕,是在恢復室外走廊往出口方 向,當時我們要往外走去搭電梯,因為他有過敏性鼻竇炎,不方便擤鼻涕時他習慣會吸回 去,被告當天有吸鼻涕,被告沒有進入過恢復室等語,然告訴人、證人王○○、賴○○、 許○○及林○○歷次證述中,均未曾提及被告有說過重量級人物等詞語,其所稱被告吸鼻 涕之地點及被告未曾進入恢復室亦與前開證人證述不同,則證人黃○○此部分證述已與上 開證詞顯有齟齬之處,是否可信,實非無疑。參以證人黃○○本為被告之配偶,與被告關 係密切,當有迴護被告之虞,自無從以其證詞執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故被告及辯護人所 辯,顯不足採。   (二)辯護人又為被告辯稱:告訴人係因精神疾病而心理有問題,把被告所稱當作是批評她 的身材等語,然告訴人已證稱:我因為罹有暴食症已經看身心科好幾年,並沒有影響我的 工作,只有影響我進食等語,而被告確有說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言詞,並有學豬叫之行為, 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被告所為顯係在批評、侮辱告訴人之身材,並非告訴人誤解被告之意 思,又告訴人雖有於身心科就診,然此與本案其聽到被告侮辱之言詞而感受不舒服毫無關 連,辯護人所辯顯無足採。 十一、末就被告聲請函查臺安醫院六樓恢復室旁走廊家屬休息區之監視器,欲證明證人林 ○○當時有戴耳機等語,然證人林○○已於審理中證稱:我當天沒有戴耳機,但我認為被 告咆哮之聲音為戴耳機也可聽到之音量等語,則縱證人林○○於案發當日有戴耳機,與其 證述不同,惟此僅係枝節事項,且證人林○○證述時間已與案發時間相距一年半以上,其 無法準確記憶當日有無戴耳機,尚與常情無違,故監視器顯示證人林○○有無戴耳機,均 不影響其前開證述聽聞被告有為本案公然侮辱之言行之可信性,是被告聲請調閱監視器部 分,核無調查必要性,應予駁回,併此敘明。 看來審理了一年多的時間,只為了澄清某些細節 這真不曉得該說是否值得;不過簡單理解後可見,主要終究是在訪視規定上的歧見,才會 引來這個紛爭 如果沒辦法說一點好話,避免來往應會來得更好... 且觀察被告的背景,判決內提到「博士畢業」、「現已退休,月收入新臺幣五至六萬元」 ,所以看來應該是繳得起易科罰金嘛...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160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Gossiping/M.1775126520.A.580.html

推文 (2)

whitenoise 應該是國立大學退休教授,水準真低 218.166.69.71 04/02 18:47
Tenging 教授有考慮過超負荷的心情嗎 223.136.93.16 04/02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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