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exlin (Some like it hot!!)》之銘言:
: 中時 林偉信
: 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大法官另行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聲請案不具備法院聲請法規範
: 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依法應不受理,即使經現有8位大法官過半數同意而受理,亦不應
: 於憲法法庭未合法組成之情形下,僅由5位大法官逕行作成實體判決,該判決亦自始即不
: 生效力。
剛剛才終於翻到這份「不同意見書」,全文就不附上了(這三位不參與評議的大法官有將
精簡版內容放在同一文件夾內公開)
摘要:
本意見書認為,本件聲請法院就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五條後段(即系爭規定)所為之法規
範憲法審查聲請,不符合法定要件,依法應不受理。系爭規定非屬聲請法院審理各原因案
件所應適用之法律;且於相關法院均具管轄權情形下,管轄歸屬不影響本案審理或裁判結
果,不具裁判重要性。
聲請人係將個案中就不確定法律概念「受更適當之保護」所為之具體化判斷,誤認為法規
範之違憲問題,且未具體說明系爭規定如何違反憲法對人民訴訟權之保障或國家對少年之
特別保護義務,亦未詳予論證聲請審查之法律規定與所引據憲法規範間之具體牴觸關係,
難認已提出達於合理確信之違憲論證。
又,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制度,旨在解決個案裁判中法院應遵守憲法與依據有效法律
獨立審判之憲法義務衝突,並非抽象性法規範審查機制。若憲法審查者於聲請要件不具備
之情形下仍予受理並進行實體審查,實已脫離個案法律適用之脈絡,亦喪失法院聲請審查
之個案職權基礎,而質變為制度目的與功能迥異之抽象性法規範審查,逾越具體規範審查
權限。其結果若進而作成違憲宣告,更有進一步逸脫憲法審查權限,並違反法治國權力分
立原則之重大疑慮,終將動搖憲法審查制度之正當性基礎。
就實體而言,系爭規定屬少年法院管轄制度之一環,原則上屬立法形成空間。基於法院等
值性,凡有管轄權之法院均應提供公平且適當之司法給付,少年保護目的之實現,亦主要
繫於審理程序中之具體處遇,而非透過管轄再移轉即可達成。縱認現行制度尚有精進空間
,亦屬立法政策問題,並不當然構成違憲;憲法審查不應轉化為制度最適性之評價,更不
應取代立法者進行制度設計。
要旨:
1.本件聲請人就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五條後段規定(即系爭規定)所為聲請,均不符合法
定聲請要件,依法不應受理:
(一)受移送法院自始不在少事法第十五條授權範圍內,聲請人作為受移送法院,系爭規定
自非其審理各原因案件所應適用之法律。
(二)管轄規定屬本案審理之前提事項,與本案之審理及裁判分屬不同層次;於相關法院均
具管轄權情形下,管轄歸屬並不影響本案審理及裁判內容。聲請人所屬法院既為有管轄權
之受移送法院,其管轄已告確定,即應進入本案審理程序,系爭規定自非其審理原因案件
所應適用之法律。
(三)各原因案件無論由移送法院或受移送法院審理,均屬合法管轄,並不因管轄之移轉與
否而影響本案審理或裁判結果,故系爭規定對各原因案件之審理與裁判結果並無影響,不
具裁判重要性。
(四)聲請人之違憲主張,係將個案中就少事法第十五條所定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受更適當
之保護」所為之具體化判斷,誤認為法規範本身之違憲問題,並未具體說明系爭規定如何
違反憲法對人民訴訟權之保障及國家對少年之特別保護義務,亦未詳予論證系爭規定與所
引據憲法規範間之具體牴觸關係,難謂已提出達於合理確信程度之違憲論證。
2.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制度,旨在解決個案裁判中法律與憲法之衝突,並非抽象性法
規範審查機制;如於不具法定要件之情形下仍予受理並進行實體審查,將脫離個案法律適
用之脈絡,亦喪失法院聲請審查之個案職權基礎,而質變為抽象性法規範審查,逾越具體
規範審查權限。若進而作成違憲宣告,更有進一步逸脫憲法審查權限,並違反法治國權力
分立原則之重大疑慮,終將動搖憲法審查制度之正當性基礎。
3.就實體而言,系爭規定屬少年法院管轄制度之一環,涉及法定法官原則、管轄恆定原則
與少年保護目的之制度性調和,憲法並未對其具體設計作出指示,原則上應屬立法形成空
間。
4.在法院等值性前提下,凡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均應提供符合憲法要求之公平而適當之
司法給付;少年保護目的之實現,亦主要繫於法院審理程序中,審慎衡酌少年最佳利益而
為具體保護少年之處遇,非僅透過管轄再移轉即可達成。
5.縱認現行制度於個別情境下仍有精進空間,亦屬立法政策之選擇問題,並不當然構成違
憲;憲法審查不應異化為制度最適性之評價,更不應取代立法者進行制度設計。
且順帶一提,就這一個案件
蔡彩貞大法官另有提出協同意見書,不過慶幸不是在抨擊三位不參與評議的大法官,而是
有就事論事,單單針對所觸及的課題表示不同意見
經人工智慧整理,重點大略如下:(主要是同意意見、但建構上有差異)
系爭規定本質上屬於「法院管轄與程序安排」的制度設計,而非直接限制基本權的公權力
行為,因此不應以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比例原則作為主要審查標準。意見書強調,比例原則
的功能在於審查國家對人民基本權的干預,但法院管轄制度是為了確保法官法定、程序安
定與訴訟經濟等公共利益所設的內部規範,其對少年權益的影響多屬間接與程序性質,原
則上不屬比例原則適用範圍。多數意見逕以比例原則論證違憲,忽略管轄制度所承載的多
元規範目的,且過度單一化地以「少年最佳利益」作為唯一判準,說理上並不充分。
在違憲判斷的範圍上,該意見書主張應區分不同情形,而非一概允許受移送法院不受原裁
定拘束。其認為,只有在「移送後出現客觀事實變動」且非出於操控管轄的情況下,原先
認定最有利於少年的法院已不再適當,這時為了真正落實少年最佳利益,才有必要例外允
許再行移送,多數意見在此部分的違憲結論可以接受。但若案件事實並未變動,僅是受移
送法院「主觀認為」自己不是最適當的法院,仍應受原移送裁定拘束,否則將破壞管轄制
度所欲維持的程序安定與效率,甚至導致案件在不同法院間反覆流轉。
進一步而言,意見書對多數意見未區分原因即概括宣告違憲提出批評,特別指出兩種情形
不應被混為一談:其一是原移送裁定本身違法(例如未經充分調查),此種情形依一般法
律解釋,本就不生拘束力問題,無須透過違憲宣告處理;其二是法院判斷錯誤所致,但這
種錯誤具有高度主觀性,若允許各法院自行否定他院判斷並再次移送,將產生類似「管轄
權消極衝突」的狀態,卻缺乏有效的上級審統一機制,最終反而嚴重損害程序安定與審判
效能。
在制度層面上,該意見書認為問題的根源其實不僅在於「禁止再移送」的規定,而在於整
體制度未確保移送裁定的正確性與救濟機制。若能強化移送前的調查程序,並賦予少年對
移送裁定表示不服及尋求救濟的機會(例如透過抗告),即可在源頭上降低錯誤移送的風
險,同時兼顧少年最佳利益與程序安定,也就沒有必要大幅宣告系爭規定違憲。多數意見
未將少事法第十五條前段一併納入整體審查,反而直接處理後段效果,等於未觸及問題根
本。
總體而言,該協同意見的重點在於重新界定審查方法(反對適用比例原則)、強調管轄制
度的多重功能,以及主張違憲判斷應限縮於「事實變動」的例外情形,同時將制度缺陷的
解方指向程序保障與救濟機制的強化,而非單純鬆動「禁止再移送」的規範。
所以只能說這種衝突,根本沒有了結的時候
《少事法》過去才因乾兄妹案而招惹不少的批評,如今卻還針對不相關之「踢皮球」爭議
作出正式法律詮釋
撇開參與評議的人數不談,只是看內容本身,恐怕沒辦法服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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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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