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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125000029-260402?chdtv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嘉義市一名女醫師小葳(化名),因發現丈夫阿德(化名)與太鼓老師小美(化名)外遇 ,竟將丈夫手機中的外遇性愛影片傳給好友小萱(化名),並欲將影片播放給他人觀看。 此舉引發小美報警提告,最終兩人分別以非法使用個人資料及妨害性隱私罪被判刑。 法院審理指出,小葳在丈夫阿德的手機內發現其與小美的性愛影片後,未經小美同意,將 影片傳至自己 電腦,並標註為「車震性交照片」、「開房間性交照片」等名稱,隨後將 影像文件傳給好友小萱。小萱收到影像後,於113年1月19日,欲在嘉義市某活動中心將影 片播放給在場的阿芬(化名)觀看,然而對方拒絕觀看,導致未遂。 小美得知此事後,立刻向警方報案,並由嘉義地檢署偵辦此案。法院指出,小葳的行為已 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規定的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而小萱則因未經同意播放 他人性影像,構成妨害性隱私罪未遂。 小葳辯稱,將影片傳送給小萱是因為對方非常關心自己,並表示自己並無散佈意圖,強調 只是希望在訴訟中得到支援,並多次提醒小萱不要外流影片。她強調,自己因丈夫外遇而 感到痛苦,但為了孩子,一直希望能與小美達成和解。 小萱則辯稱,她僅是為了證明自己在成果展中未說謊,因此將影片提供給證人阿芬觀看, 但在對方拒絕後便放棄,並未繼續行動。 法院認定,小葳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有期徒 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至於小萱,其行為構成妨害性隱私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 同樣得易科罰金。此案仍可上訴。 附註: 刑事判決編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三一七號 (一)訊據被告許○○雖坦承有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將附表所示性影像傳送予被 告吳○○之事實,而被告吳○○亦坦承有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欲將上開性影像持欲展 示予證人許陳○○觀覽,惟證人許陳○○拒絕而未果等事實,然均否認有何違法利用他人 個人資料或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他人性影像之犯行,並分別以下述理由置辯: 1.被告許○○辯稱:我將附表所示之性影像傳送予被告吳○○,是因為被告吳○○很關心 我的訴訟狀況,而且很心疼我,怕我告不了告訴人A女。我在傳送上開性影像的當下以及 事後也有多次提醒被告吳○○不可以外流。我因為配偶陳○○與告訴人發生婚外情的事感 到很痛苦,但為了小孩,我就算提告也是拜託告訴人來和解,因此我不可能有散布的意思 。辯護人則以:被告得知告訴人與陳○○之外遇情事後,為維護家庭圓滿及保護自身利益 ,故由陳○○手機蒐集兩人婚外情之證據,並交由律師準備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訴訟, 而被告許○○傳送予被告吳○○之性影像即是律師整理過預備提出作為證據之縮圖照片, 並無侵害告訴人性影像之意圖,而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 」之主觀犯意,且被告許○○之行為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款之「為防止 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之阻卻違法要件。此外,被告許○○係在期盼陳○○能回歸家庭之 前提下,傳送附表所示之性影像予被告吳○○,被告許○○根本就不可能有散布告訴人性 影像之意圖,因告訴人與陳○○均為嘉義地區知名人士,若為侵害告訴人性隱私之行為, 定會掀起軒然大波,陳○○則無回歸家庭之一日。被告許○○仍深愛陳○○,斷不可能做 出讓陳○○無法回歸家庭之事,因此被告許○○將附表所示性影像傳送予被告吳○○,僅 係在回應被告吳○○對於其所提民事訴訟之關心,且被告許○○有多次提醒被告吳○○不 要外流,因此並不該當「無故」及「散布」之要件。另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規定之「以 他法供人觀覽」,則應參照刑法第235條之解釋,即以大眾知悉為要件。被告許○○僅將 附表所示之性影像傳送予被告吳○○,並無使大眾得以知悉之故意等語,為被告許○○辯 護。 2.被告吳○○辯稱:我僅於113年1月間之成果展,為了證明自己未說謊,始將附表所示之 性影像提供予證人許陳○○觀覽,後因證人許陳○○拒絕而作罷,此後我也沒有再詢問。 我只有打算將附表所示性影像拿給證人許陳○○看,並不該當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規定 之「散布」要件,也不符合上開條文中「以他法供人觀覽」的要件,因為此要件須以使不 特定多數人得以觀賞、瀏覽為要件。此外,我是為了證明我所言不假,始詢問證人許陳○ ○要不要看附表所示之性影像,因此並無侵害告訴人性隱私之故意。如果我要散布的話, 我就直接傳給證人許陳○○就好了等語。 (二)(略) (三)被告許○○部分: 1.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部分: ⑴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之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 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 人之資料,此觀諸該法第2條第1款規定即明,是必須足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之資料,始 為該法所規範之個人資料。被告許○○所傳送者係告訴人之性影像照片,而被告許○○既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自承:我在傳送上開照片時,已知悉照片上之人為告訴人等語,並於 偵查中稱:被告吳○○先知道告訴人與陳○○外遇之事後,再來關心我的身心狀況等語, 而被告吳○○亦於警詢時稱:因為被被告許○○告的人(即告訴人)是我們的太鼓老師, 她知道外面在傳言她與陳○○外遇,還在上課中否認,身為女人的我也替被告許○○感到 不值。112年11月8日時,被告許○○突然傳告訴人與陳○○的裸照給我,我才知道上開外 遇之情事有那麼嚴重等語,足認被告吳○○在接收被告許○○所傳送之告訴人性影像時, 已可自其所認知之背景事實(包括被告許○○之配偶為陳○○、耳聞陳○○與告訴人外遇 等節)中,知悉附表所示之性影像內容屬告訴人之個人資料無訛,而告訴人於警詢時稱: 我看民事訴訟文書上面寫,於被告許○○於112年9月間,看到我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訊息 給陳○○,被告許○○點開手機翻閱對話紀錄並檢視手機內容後,才發現陳○○偷拍我的 性影像。我不知道被告許○○何時、以何種方式將性影像傳送給被告吳○○等語,足見被 告許○○於傳送附表所示性影像時,未得告訴人之同意。被告許○○既非屬公務機關,在 未得告訴人之同意下,自不得任意將其蒐集所得之告訴人性影像任意傳送予他人而為不法 目的之使用。 ⑵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 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 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41條定有明文。在「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利益」之情形,行為人之主觀著重於自己 或第三人是否因違反本條所列舉之規定而獲致不法利益,而被害人之個人資訊遭不當使用 乙節,僅係行為人之犯罪手段,因此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個人資料罪部分,即應 透過限縮主觀構成要件解釋之方式以界定本罪之構成;然在「意圖為損害他人利益」部分 ,因行為人違反本條列舉規定之目的,係在於積極損害他人之權利,此際,行為人違反個 人資料處理法所定相關規定之犯行即成為核心構成要件之行為,主觀積極侵害他人之惡性 較前開「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利益」之意圖而言,更為嚴重,在解釋上自毋須過度限縮, 如此始可避免個人資料保護罪之評價不足問題,從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稱「意圖 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所謂「損害他人之利益」之利益 ,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被告許○○就本案所為,係將附表所示之性影像傳送予被告吳 ○○而供其觀覽,而衡諸被告許○○於傳送附表所示性影像時為53歲,有其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且其自述為牙醫系畢業、目前為牙醫師,為具有醫學專業之高知識者,當應知悉在 未經告訴人同意之情況下,將告訴人之性影像傳送予第三人即被告吳○○,將使告訴人之 對於其性影像資料之掌控權利受有侵害,被告許○○既知上情,猶傳送附表所示性影像予 被告吳○○,顯見其有意圖損害告訴人資訊掌握之自決權甚明。再觀被告許○○與被告吳 ○○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傳送時間 傳送訊息 112年11月8日 被告許○○: 15時8分至16時38分 (貼圖) ○○妳好~我是許醫師 謝謝妳們這麼關心(笑臉符號) 賤女人真的好可怕 對啊!我真的長這麼大沒看過這種人 嘆為觀止 慘的是我們都看得出來,唯獨陳醫師瞎成這樣 我有她女兒的line,每次都好想傳照片給她看 112年11月8日 被告吳○○: 16時39分 修哥真的被她灌太多迷湯 妖女手段太厲害了 112年11月8日 被告許○○: 16時39分至16時44分 還是不要啦!我想想而已,會忍住不要傷害小孩 賤女人很想入住中山路 非常明顯 不要臉到了極點 我實在很想跟她說她是夠老夠賤夠窮才被看上的 只要用錢就能打發她 112年11月8日 被告吳○○: 16時44分 確實如此! 112年11月8日 被告許○○: 16時45分至16時50分 訴狀求償兩百萬,就算法官只判20萬,我也要等判決,絕不和 解 她最厲害的是還敢發脾氣耶!看得我跟助理都直搖頭,她完全 不知道修哥的真面目 我再問問律師能不能影印多份送到各上課單位 讓大家都知道目前進度 目前是已寄出了 (貼圖) 不過,律師的意思是罪證確鑿,或許只要一次開庭就結束了 也可以等開庭完再通知 (傳送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性影像) 112年11月8日 被告吳○○: 16時54分 手機不能放大看 112年11月8日 被告許○○: 16時54分 (傳送電腦內資料夾清單之截圖) 證據很多 112年11月8日 被告吳○○: 16時55分 這段時間妳也要利用時間去用資料出來 112年11月8日 被告許○○: 16時55分至17時3分 沒有給修媽看那麼多,怕老人家受不了 立馬來哭訴 (傳送不詳人間對話紀錄) 當時修媽只是傳了一篇文章,她就這樣激動 還要提告 我在想她不知道要拿什麼臉去找辯護律師 好好奇 所有的證據也會跟訴狀一起給她 所以她知道我們有什麼證據,在一個月內就開庭,可以去找律 師來抗告 她這個月會完全睡不著吧 不過,我覺得她這麼賤,搞不好我提告是讓她覺得正中下懷, 正好把這件事曝光,她可以好好大演受害者要修哥負責餘生 就能成功入主中山路 112年11月8日 被告吳○○: 17時6分 可以放大? 112年11月8日 被告許○○: 17時9分至17時16分 她多次明示暗示她老公可以立刻扔掉都不是問題 我等等放大給妳看 (傳送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性影像) (傳送電腦內資料夾清單,資料夾名稱:「車震性交照片」、 「開房間性交照片」、「開房間性交攝影檔」) 影片都有整張臉 無法狡辯什麼 112年11月8日 被告吳○○: 19時30分 照片都是開房間的? 車震是聲音? 也有照片? 112年11月8日 被告許○○: 20時24分至21時7分 修媽真的很好,不是這個婆婆我也早就跑了 (傳送附表編號3、4所示之性影像) 原始檔案都有拍攝時間 可見被告許○○雖在傳送附表所示性影像前,先向被告吳○○告以「罪證確鑿」、「證據 很多」等表示其對告訴人所提民事訴訟有充分證據之詞,然被告許○○亦以「賤女人」、 「不要臉到了極點」、「她是夠老夠賤夠窮才被看上」等批評、謾罵之語形容告訴人,足 見被告許○○所傳送之性影像,除有向被告吳○○表達其蒐證齊全之目的外,更有以附表 所示性影像佐證、加強被告吳○○對告訴人負面印象之意,而具損害告訴人名譽之意圖甚 明。辯護人雖以:被告得知告訴人與陳○○之外遇情事後,為維護家庭圓滿及保護自身利 益,故由陳○○手機蒐集兩人婚外情之證據,並交由律師準備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訴訟 ,而被告許○○傳送予被告吳○○之性影像即是律師整理過預備提出作為證據之縮圖照片 ,並無侵害告訴人性影像之意圖,而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 益」之主觀犯意等語,然此僅為被告許○○傳送附表所示性影像之緣由,並不影響前開意 圖損害告訴人資訊掌握之自決權及名譽權之認定。 ⑶被告許○○既對於其所傳送之照片為告訴人之性影像而屬告訴人之個人資料有所認識, 且該照片係透過陳○○之手機所取得,被告許○○於傳送附表所示之性影像之前,也未取 得告訴人之同意,足認被告許○○在傳送附表所示性影像時,已具有對告訴人個人資料為 非法利用之故意無疑。 ⑷辯護人雖另辯稱:被告許○○蒐集性影像之行為,係為維護自身配偶權之權益,符合個 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款「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之阻卻違法事由等語,惟 被告許○○因本案被訴者係「傳送附表所示之性影像予被告吳○○」之行為,並非前階段 「自陳○○手機蒐集附表所示性影像」之行為,此部分應先予辨明。再者,辯護人所稱「 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係指被告許○○之配偶權因告訴人與陳○○之外遇所受侵害,而 將附表所示之性影像傳送予第三人即被告吳○○之行為,既無法阻止被告許○○之配偶權 因告訴人、陳○○間之外遇情事而受侵害,自無援用上開條款主張其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告訴人個人資料之餘地。 2.涉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部分: ⑴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於112年2月8日公布施行,其立法理由謂:「性隱私為私人生活最 核心之領域,無論是否為他人同意攝錄,如有未經其同意而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 、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對於被害人將造成難堪與恐懼等身心創傷,而 有處罰必要;即便行為人未為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之行為,然一有未經他人同意而重製 、交付其性影像者,該性影像將有流傳之可能,侵害之程度應與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行 為等同視之,以充分保護被害人」,由此可知,本罪係著眼於個人性隱私之保護,而屬個 人法益之犯罪,而本罪所稱「以他法供人觀覽」之概括規定,應回歸本罪之保護法益加以 解釋。本罪之立法目的既係在避免個人性隱私遭受侵犯,則凡行為人所採手段將使被害人 之性影像置於第三人可得觀覽之狀態,即有本罪之適用,至於可得觀覽之第三人係多數或 少數、特定或不特定人,則非所問。被告許○○雖僅將附表所示性影像傳送予特定之第三 人即被告吳○○,而未散布於眾或使不特定人得悉,然此舉仍使告訴人之性隱私遭受侵害 ,依上說明,應認該當本罪所稱「以他法供人觀覽」無訛。辯護人雖認刑法第319條之3第 1項所指「散布」及「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解釋應與刑法第235條相同,並以最高法院84年 度台上字第6294號判決為據,認為須使大眾得以知悉方能成罪等語,惟刑法第235條之散 布猥褻物品罪乃屬侵害社會法益之罪,重在性價值秩序之維護,與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 關注個人性隱私之保護不同,因此兩罪所定「以他法供人觀覽」要件之解釋應有所異,而 不盡然須以使公眾得悉為要件,辯護人所指並無理由。 ⑵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無故」,乃本條犯罪之違法性構成要件要素,是否該當此要 素,自應為實質違法性之審查。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之正當理由而言,至於理由 正當與否,則須綜合考量行為之目的、行為當時之人、事、時、地、物等情況、他方受干 擾、侵害程度等因素,合理判斷其行為所構成之妨害,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 ,並非其行為目的或動機單純,即得謂有正當理由。被告許○○傳送附表所示之性影像予 被告吳○○,核其目的,係為回應被告吳○○之關心,業據被告許○○坦認在卷,核與同 案被告吳○○證述相符,並有前揭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認屬實 ,惟為使友人放心,而將告訴人之性影像傳送予毫無相關之第三人,無非係以告訴人之性 隱私為代價、無視告訴人之性影像可能因此外流之風險(本案被告吳○○於取得附表所示 性影像後,確實也打算將之供證人許陳○○觀覽,詳後述)所為之舉措,被告許○○之目 的縱屬單純,其所採取之手段卻對於告訴人之性隱私權產生莫大侵害,顯然已經逾越社會 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更何況被告許○○真為避免被告吳○○擔心,亦可透過傳送證據清 單等與告訴人性隱私無涉之方式為之,而實際上被告許○○亦有傳送僅含有檔名之電腦畫 面截圖予被告吳○○,益徵被告並無傳送告訴人之性影像來回應被告吳○○關心之必要, 被告以此作為傳送附表所示性影像之正當理由,並不可採。 ⑶此外,被告許○○雖又稱:我在傳送附表所示性影像之當下及事後,有多次提醒被告吳 ○○不可以外流等語,此部分雖據同案被告吳○○證述屬實,並有前揭通訊軟體Line對話 紀錄附卷可查,然被告許○○於本案行為後所為叮囑,至多僅能證明其要求不得將附表所 示性影像外流而已,無法回推被告許○○於傳送附表所示性影像之當下並無供他人觀覽該 性影像之故意。至於辯護人雖為被告許○○辯稱:被告許○○係在期盼陳○○能回歸家庭 且仍深愛陳○○之前提下,傳送附表所示之性影像予被告吳○○,因告訴人與陳○○均為 嘉義地區知名人士,若為侵害告訴人性隱私之行為,定會掀起軒然大波,陳○○則無回歸 家庭之一日,故被告許○○不可能有散布告訴人性影像之故意等語,然被告許○○既對於 傳送附表所示性影像予被告吳○○乙節具有「知」與「欲」,已認定如前,足認被告許○ ○確有侵害告訴人性隱私之故意無誤,陳○○有無可能於本案發生後回歸家庭、被告是否 仍深愛陳○○而不會做出讓陳○○無路可退之舉等節,自與上開判斷無涉,辯護人此部分 所辯,無從憑採。 3.綜上各節,足認被告許○○所為,應該當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 個人資料罪,及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告訴人之性 影像罪。 (四)被告吳○○部分: 1.被告吳○○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我收到被告許○○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性影像後,因證 人許陳○○之配偶也外遇,證人許陳○○常常跟我抱怨,所以我於113年1月19日14時許就 跟證人許陳○○說:「就是要像被告許○○那樣,掌握證據後對告訴人提告」,但證人許 陳○○不相信,所以我才要把附表所示之性影像拿給證人許陳○○看等語,可知被告吳○ ○於接收附表所示之性影像後,即已知悉上開照片為告訴人之性影像,並本於上開認識將 之展示予證人許陳○○,而以此方式欲供其觀覽,自有妨害性隱私之故意。被告吳○○雖 辯稱:我是為了證明自己所述為真,才詢問證人許陳○○是否要看附表所示性影像,故無 侵害性隱私之故意等語,惟被告吳○○既知悉附表所示性影像之人為告訴人,猶本此認知 而提示予證人許陳○○觀覽,自存在妨害告訴人性隱私之故意無疑,被告吳○○前開所辯 ,係就其是否該當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無故」要件所為爭執,詳如下述。 2.再者,被告吳○○欲將附表所示之性影像供予證人許陳○○觀覽之目的,係在於證明其 所言非虛,雖據被告吳○○坦認在卷,並與證人許陳○○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而認屬實, 惟被告吳○○既無法律義務向證人許陳○○證明其所述為真,縱欲證明所述為真,亦不應 以違法之方式為之,則被告吳○○以上開理由作為展示附表所示性影像及侵害告訴人性隱 私之正當化依據,顯非適法,故被告吳○○所為,該當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無故」之 要件甚明。 3.證人許陳○○於警詢時證稱:被告吳○○有拿手機中的照片給我看,並跟我說告訴人行 為不檢,叫我不要再上她的課,還要拿告訴人的裸照給我看。我見到被告吳○○拿出手機 要給我看時,就立刻把頭撇開,因為我不想知道也不想看等語,可知證人許陳○○並未看 見附表所示之性影像,是告訴人之性隱私並未因此而受侵犯,法益侵害之結果並未發生; 而被告吳○○既已將含有附表所示性影像之手機出示予證人許陳○○,應認已著手實行「 以他法供他人觀覽告訴人性影像」之構成要件行為,僅因證人許陳○○拒絕而未果,應論 以未遂。公訴檢察官雖以:被告吳○○將手機畫面打開,並將附表所示性影像給證人許陳 ○○看,應已構成既遂等語,惟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未經他人同意,以他法供人觀覽 其性影像罪既屬個人法益之罪,且屬實害犯,從而應以告訴人性隱私遭侵害之結果發生為 既遂之要件。證人許陳○○既已證稱其並未看到附表所示之性影像如上所述,卷內亦無其 他證據可證明證人許陳○○已觀覽如附表所示之性影像,堪認告訴人之性隱私尚未因被告 吳○○所為而受侵害,故僅屬未遂。公訴檢察官所指,尚有誤會。 4.被告吳○○雖同持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6294號判決為據,並辯稱:刑法第319條之3 第1項「以他法供他人觀覽」之解釋應與刑法第235條相同,須置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 可得觀賞、瀏覽之狀態下始足當之,而我只有打算將附表所示性影像拿給證人許陳○○看 ,因此並不該當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規定之「散布」要件,也不符合上開條文中「以他 法供人觀覽」的要件等語,惟凡能使被害人之性影像置於第三人可得觀覽狀態之手段均該 當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以他法供他人觀覽」之「他法」既已認定如前,則被告吳○○ 所辯,應無理由。 5.被告吳○○另稱:若我要散布的話,我直接傳給證人許陳○○就好了等語,惟逕以手機 傳送,或持手機將附表所示性影像展示予證人許陳○○觀覽,僅係被告吳○○犯罪手段之 選擇而已,自無從以被告吳○○選擇其一而未擇其他即對被告吳○○為有利之認定。 6.綜上各節,足認被告吳○○所為,該當刑法第319條之3第5項、第1項之未經他人同意, 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告訴人之性影像未遂罪。 (五)從而,被告許○○、吳○○及辯護人所辯,均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許○○、 吳○○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附表(傳送時間): 1. 112年11月8日 16時53分 2. 112年11月8日 17時14分 3. 112年11月8日 21時5分 4. 112年11月8日 21時6分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56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sex/M.1737770585.A.1CB.html ※ 編輯: laptic (180.74.217.56 馬來西亞), 01/25/2025 10: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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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verin5566 這之前好像看過 01/25 10:07
johnwu 腦公投吃還想放給別人看 01/25 10:16
johnwu *偷 01/25 10:16
sdamel 好好喔我也想要被公開 01/25 12:44
yongguo 看起來老公可能不帥(?) 01/25 20:34
pippen2002 字太多!! 結論是幾萬? 01/25 22:00
georgehsu119 又是阿德 01/26 01:08
dengweki 女醫生太忙太鬆了完敗有運動夠緊的太鼓老師,可惜老公愛 01/26 01:53
dengweki 秀活該 01/26 01:53
whitefox 覺得二女的關係不僅止於此 01/26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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