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TT 文章瀏覽
新婚1年!台大女抓包夫偷吃學妹7個月 手機藏「下空特寫照」崩潰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1018/1834104.htm#ixzz6bCaNfMG7 記者陳韻如/台北報導 台大女校友小君(化名)察覺丈夫阿坤(化名)行蹤詭異,進而發現丈夫跟自己台大的學 妹小婷(化名)發生婚外情,2人還拍下性愛影片,氣得小君到法院提告求償。法院審理 後,判小婷須賠償小君40萬元。 小君主張,她與阿坤2018年3月間結婚,並育有1子,但婚後一年多,就發現阿坤行蹤詭異 ,最後發現阿坤婚後沒多久就與小婷交往,時間長達7個月,並且以每2、3周一次的頻率 發生關係,誇張的是,小婷還要求阿坤離開家庭,導致阿坤差點離家。 小君認為,小婷從台大社會系畢業,卻無視她與阿坤的婚姻關係,也不顧她的幼子才剛出 生,竟介入她的婚姻,嚴重侵害到她的配偶權,因此決定對小婷提告求償。 對此,小婷辯稱,她認識阿坤時並不知道阿坤已婚,且直到交往2個月後才向她坦承,但 阿坤告訴她,自己的婚姻瀕臨破碎,無法跟小君相處,而她對於阿坤在婚姻中的處境有所 不忍,並且相信阿坤給的愛情憧憬,以為阿坤想跟自己共築美好未來,才答應交往,而當 她發現阿坤並沒有要積極處理婚姻關係後,也立刻與阿坤分手,不再糾纏。 小婷表示,縱使自己確實有侵害小君的配偶權,但也請法官考量,阿坤與小君的婚姻關係 僅2年,且相處不睦,阿坤又與多人有親密關係,並非只有她破壞了小君的婚姻,再者, 她初入社會,月入才2萬多,房租就要1萬等,請求法官減低賠償金額。 法官在審理時,勘驗小婷與阿坤的對話紀錄,以及小君所提出的性愛光碟,發現對話內容 中含有女子的下體圖片,而小婷也不否認那就是自己,另外,小婷也坦承交往並性交,因 此認定了小婷侵害小君配偶權。此外,法官認為,這整件事並非是小婷一人的錯,但因小 君並未對阿坤誼並求償,法官審酌小婷的加害程度等,最後判她須賠償小君40萬元。 --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36 號民事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與甲○○於107年3月31日結婚,於107年5月14日育有1子,原告與甲○○之婚 姻關係現仍存續中乙節,此有原告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佐,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是甲○○ 於108年間為有配偶之人之事實,首堪認定。 (二)原告主張甲○○與被告有婚外不正常男女關係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被告與甲○○性 交光碟1份、被告與甲○○通訊軟體對話紀錄5份為證,被告亦不爭執原告所提上開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均為被告與甲○○間對話紀錄,且上開對話紀錄中女子下體圖片之女子為被告 本人,性交光碟為被告與甲○○於108年9月22日所拍攝等節。又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伊跟被告交往及發生性行為期間是108年4月至同年11月,伊跟被告發生第一次性行為時 ,被告就知道伊有配偶,因為伊口頭有跟被告說有配偶之事,伊跟被告之性行為頻率約為 2、3週1次等語,經核卷內所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未見被告怨懟甲○○欺瞞婚姻關係之 字詞,甲○○本件經具結作證,若不實證述將受有偽證處罰,甲○○不致甘冒偽證處罰對 被告故為不利證述,甲○○之上開證述,應屬可信。是綜合以上卷證,被告與甲○○於 108年4月至同年11月有交往關係,且有發生性行為,且性行為頻率每2、3週1次之事實, 堪可認定。另原告雖主張被告故意慫恿甲○○與原告離婚云云,然甲○○於本院審理中證 稱:被告沒有具體催促離婚,說先換環境,家庭部分各自處理等語,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 無從逕信。 (三)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 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 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身分法益,係指基於特定身分而發生 的權利,配偶權當屬之。又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 權利,因此一方配偶與第三人通姦時,係共同侵害他方配偶之配偶權,倘夫妻任一方與他 人間存有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之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 ,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亦係共同侵害他方配偶配偶權。查被 告與甲○○於108年4月至同年11月有交往關係,且有發生性行為,且性行為頻率每2、3週 1次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被告與甲○○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之事實,甚屬明確, 且被告與甲○○交往及發生性行為之期間,長達7月,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原告當得依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 (四)本院審酌原告與甲○○結婚甫1年,兩人所生兒子方滿周歲之時,被告即無視甲○ ○為有配偶之人,恣意介入原告與甲○○婚姻,與甲○○發展婚外情,發生多次性關係, 頻率高達每2、3週1次,侵害原告之配偶權,情節重大,對原告家庭生活之美滿所生之傷 害甚鉅,原告精神受創至深,惟原告之配偶權係遭被告與甲○○共同侵害,非僅遭被告1 人單獨所侵害,原告雖因內部考量,未一併對甲○○為民事求償,本院於衡量加害程度時 亦應一併考量共同侵權之事實,並斟酌原告臺灣大學畢業,月入約6萬元,現為藥局店長 ,被告為臺灣大學畢業,月入約2萬元,現為服飾店店員,及兩造如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所示之所得、財產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40萬元,應 屬允當,逾此範圍,則屬過高,不能遽准。 -- 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106.168.166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sex/M.1603002867.A.DC8.html

推文 (35)

QQeevv 還好吧 為何不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10/18 14:50
q210216 可憐哪高學歷還那麼淫亂骯髒下賤~北北基專出母豬不意外!= 10/18 15:00
windy7225 判決書用連結就好可以嗎? 10/18 15:07
deathboy 社會系畢業才懂什麼叫不被愛的才是第三者 10/18 15:10
lpbrother 下空特寫是啥?黑森林? 10/18 15:20
likeair 硬要扯台大.... 10/18 15:32
oneIneed 民事案件到底干大家屁事,又不是公眾人物,一直報幹嘛? 10/18 15:46
oneIneed ! 是不是沒新聞,稿寫不出來,所以寫這些來交差! 10/18 15:47
d147258 台大畢業月薪才萬多? 10/18 15:56
JUDO610 應該是小孩出生老公沒得搞 憋不住了 10/18 15:58
offstage 40萬真好賺 10/18 16:34
bearKQG 跟臺大有什麼關係 10/18 16:37
sarutobi 說好賺你就去交個熱愛劈腿的另一半啊 XD 10/18 16:45
applebird 台大台女優質 10/18 17:06
DaDaDaLa 硬扯台大 10/18 17:21
kutkin 被告為臺灣大學畢業,月入約2萬元,現為服飾店店員 10/18 17:21
kutkin 蠻噁心的,只告小三 10/18 17:22
kutkin 3月結婚,5月生子,這補票也真晚 10/18 17:27
TyuzuChou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36 號民事判決 10/18 17:46
hedgehogs 女人何苦為難女人,外面自己再找一個飯票就好啦 10/18 17:46
laptic 判決本身有寫「臺大社會系畢業」 10/18 18:10
hannocps 「但因小君並未對阿坤誼並求償」啥意思 10/18 19:36
kutkin 就是只告小三 10/18 19:40
andyd 又被台男仙人跳了,幫QQ 10/18 21:05
shoppinglin 八大真的不如玩合法仙人跳,先跟馬夫登記 10/19 02:33
orange0319 阿坤又與多人有親密關係,並非只有她破壞了小君的婚姻 10/19 08:00
john011043 不告男的告女的笑死,真可悲 10/19 08:11
veryGY 台大畢業當店員22k 笑死 念啥大學 10/19 09:46
SuperModel 連翊婷也畢業於台大社會系。 10/19 10:18
qlwkejrhtg 干台大屁事啊,什麼事都要扯到台大 10/19 11:48
bt011086 專出覺青的社會系? 10/19 13:17
reaturn 覺的台大不好,你可以讀大葉 10/19 13:50
PIN0602 台大畢業賺兩萬多 然後賺兩萬多 租一萬多的房子? 10/20 17:03
jack455161 男女都有問題,但男方問題比較大吧... 10/21 13:04
Jayferrari 台大畢業月入2萬????????這算自己有問題了吧 10/22 00:16
‹ 回 西斯 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