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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1001002199-260402 中時新聞網/戴志揚 一名臨時工喝完酒後見到先前雇用過他的老闆娘,在田裡獨自工作時,竟光天化日下衝入 田裡,現場掏「槍」將老闆娘壓在地上準備強行硬上,未料老闆寧死不從,雙手緊拉內褲 ,導致臨時工始終無法其門而入,事後老闆娘提告,士林地院考量臨時工毫無前科,且自 幼智能較低且酒後失慮,也已經和解並賠償給女方,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1年,但給予 緩刑3年機會,期間需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記載,108 年10月18日下午3 時許,女方獨自在田地內工作時,剛好喝完酒後 行經田裡附近的的臨時工路過看見,竟一時色慾薰心,衝入田中強壓女方肩膀等身體部位 ,並大聲呼救。 臨時工見狀立刻徒手毆打女方臉部及摀住嘴巴,再將一手掏出自己的生殖器,並強脫女方 外褲,進而強拉女方內褲,欲強行性侵,導致甲右肩受傷疼痛、左臉頰紅腫、右膝、右腳 踝、右手肘皮下瘀血臂等傷害,女方擔心受辱,始終拉緊內褲,不放,臨時工見無法得逞 ,才快速離去。 女方事後氣得提告,根據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自幼智能較低,智識程度不高, 生活自 理能力不佳且獨居,被告因酒後一時失慮,在警偵訊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並與女方達成 和解,且女方事後也表示願意原諒被告。同時當庭給付和解賠償金額完畢,確見已有相當 悔意。因此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1年,但給予緩刑3年機會,期間需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 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侵訴字第 20 號刑事判決 壹、程序部分: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 1 至第159 條之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 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亦有明文 規定。經查,檢察官、被告乙○○及其辯護人,對本判決所引用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均同 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難認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 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所引 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提示時亦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見108年度偵字第16969號卷)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偵訊時所為證述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 12月4 日刑生字第1088006145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編號0000000000C00 號鑑定書 及所附照片6 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勘察採證同意書、證物 清單、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現場勘察照片34張、108 年10月8 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陽明院區衛部心字第1031761584號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附卷可佐,足見被告前 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 條第2 項、第1 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次按刑法強制性 交罪之內涵當然含有使人行無義務之妨害自由或普通傷害性質,屬於強暴行為當然結果。 且強制性交過程通常附隨恐嚇危害安全、傷害犯行,故強制性交罪一經成立,則妨害自由 、傷害及恐嚇即已包含在內,自不另論罪(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198 號、51年台上字第 588號、46年台上字第1285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為遂行其對甲○強制性交之目的而對 甲○施以強暴手段,致甲○受有右肩疼痛、左臉頰紅腫、右膝、右腳踝、右手肘皮下瘀血 臂等傷害,其傷害行為應為其強制性交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將自己之性器自褲 子拉鍊處掏出,並強拉甲○之內褲,試圖將其性器插入甲○之性器內,顯已著手於強制性 交犯罪之實行,然並未至生殖器接合之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 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三、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 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科刑時原即應依同法第57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 各款所列事項,以為量刑標準。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係指裁判者審 酌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 ,即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 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6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及51年 台上字第899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對於甲○為上開犯行,所為固值非議,惟考量被 告自幼智能較低,智識程度不高,生活自理能力不佳且獨居,平時僅能於住處村莊之甲○ 田地打零工獲取報酬,此有被告親友鄰居陳情函在卷可參,被告因酒後一時失慮而為本案 犯行,又被告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並與甲○達成和解,且甲○亦透過告訴 代理人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等語,而被告亦已於109 年8 月14日和解時,當庭給付和解賠償 金額完畢,有本院109 年度侵附民字第9 號和解筆錄在卷可考,確見已有相當悔意,再衡 以本件具體犯罪情節緣由、被告主觀惡性、犯罪後態度情狀、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 等觀之,及其所犯強制性交未遂之犯行經以未遂犯減刑為1 年6 月以上有期徒刑,堪認被 告在客觀上非無可憫,倘處以法定最輕本刑,仍有過苛而情輕法重之情,與罪刑相當性及 比例原則不盡相符,爰就被告所犯上開之罪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五、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於犯後坦承所犯,深表悔意,並已獲得甲○之 原諒,均如前述,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另參以甲○同意本給予 被告緩刑之宣告,公訴人亦請本院參酌甲○之意見為量刑,本院因認前開對被告所宣告之 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 又被告所犯係刑法第91條之1 所列之罪,爰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為被告於 緩刑期間應付保護管束之諭知。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11.8.236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sex/M.1601544034.A.8D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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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son8852 未料老闆寧死不從 10/01 17:35
holybless 老闆娘被跟 結果老闆差點被肛 10/01 18:09
Oeagrus 老闆發出一聲嬌喘,跌入臨時工懷裡 10/01 18:36
brain8052 老闆香汗淋漓,臨時工奮力一頂 10/01 18:41
louis5265 老闆走過去散發荷爾蒙,還是老闆最對味 10/01 19:04
TOCIBS 未料?記者中文素質越來越堪慮 10/01 19:23
lpbrother 未料老闆寧死不從 到底是老闆娘還是老闆? 10/01 19:27
cooji74115 臨時工硬上老闆? 被老闆娘拉緊老闆內褲而失敗? 10/01 20:22
ecllyhpqno19 果然智能不高!內褲脫不下來可以往旁邊撥嘛 10/01 20:45
iambahamut 肥宅看A片打手槍,臨時工看老闆娘肛老闆 10/01 20:50
tikowm 老闆寧死不從,甲味十足 10/01 20:55
applebird 又沒幹到 10/01 21:00
haber 老闆不從,老闆娘提告。。記者是多累 10/01 21:46
houjay 在台灣到底強姦 殺人 詐騙 跟自衛哪個判比較重啊 10/01 21:54
egerly 說不定小弟也拿點好處呢到底老闆還老闆娘 搞的我好亂 10/01 22:53
derekQQ 到底是老闆還是老闆娘?(搞得我頭好亂) 10/01 23:10
MrUncle 對這類的人最好還是物理去勢整副切掉。 10/02 00:49
jasonyu1011 老闆娘被壓 老闆抵死不從 10/02 03:06
COOLRANDY 無防備? 10/02 05:00
sisi677 「導致甲右肩受傷疼痛」甲又是誰?你搞的我好亂啊! 10/02 06:22
ggininder32 原來是老闆阿 10/02 07:48
ss88812 老闆抵死不從?原來是要肛老闆啊 10/02 08:05
losage 老闆寧死不從? 10/02 08:54
Sweet83921 智能較低 怎麼判斷的= = 10/02 23:45
sabagahi 靠背咧~現在智能不足不只殺人沒罪,連強姦都緩刑 10/03 02:58
derekgao 我看懂了!把老闆娘放一邊,直接肛老闆! 10/04 00:19
sakula0616 智能低還懂強姦? 我覺得法官智能也不高 10/04 02:40
yongguo 未料老闆寧死不從!? 10/04 08:15
boyawake 一下老闆娘一下老闆 10/04 16:42
a04270911 應該是想肛老闆才輕判 10/13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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