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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10129 (無拘無束的天空)》之銘言: : 上個星期在某個語音交友APP : 碰到了一個19歲的女生 : 聊天的過程很愉快,也沒聊到什麼色 : 就這樣交換了Line 也約了下個星期周未見面 : 就這樣持續聊了一個星期 : 但聊天的過程我有問她學校,她只說是大一讀應用英文 : 後來想想也不要問太多 人家也許還不信任我 : 到了見面的那天 我在火車站接到她 : 本來想帶她出去玩 她表示想回我宿舍休息 : 我就帶著她回宿舍 躺在床上看電影 : 就開始親親摸摸抱抱就自然而然的做了 : 隔天我們也在一起了 : 本來第二天就要送她回家 但後來她表示可以多待一天 : 就這樣 她待了不只一天 持續待到五天 : 這中間我們也像男女朋友這樣交往期間每天都在做 : 白天我上班 她就待在我房間打PS4 晚上我下班就回家陪她 : 直到了昨天第五天上班到一半接到了警局的電話 : 說她的媽媽報警找她 : 接到電話立馬請假帶著她去警局 : 一進警局立馬被當成嫌疑犯 : 警察問我知不知道對方未成年只有15 我明確的表示我並不知情 : 並且出示Goodnight上的年齡顯示她是19歲 : 留下了line的對話顯示我們就很像男女朋友之間的對話 : 並告知有多次詢問她 她表示她大一 : 我也坦誠我們有性行為總共5次 因此對方媽媽提告我妨害自由以及妨害性自主 : 其實當下我真的很崩潰 一輩子清清白白的 : 竟然背下了這麼不勘的汙點 : 後來警察確認我在過程中並無強迫、限制她的行為 : 並且有多次詢問女方是否有跟對方家人聯絡 : 有表示對方想回家可隨時接送對方回家 : 因為也開始勸說對方媽媽是否能走和解一路 : 但對方堅持提告 於是我被作為嫌疑人開始錄製筆錄 : 現在被請回等候檢查官傳喚 : 這一輩子我自栩從不強迫女生做任何她不想的事情 : 沒想到竟然吃上了這種官司 : 甚至有了想死的念頭 還好公司的同事、朋友、上司一直鼓勵我勇敢面對 : 這件事情我還不敢讓家人知道 : 對她…我完全不是抱著想要約她的念頭 而是想要在一起 : 很多人覺得一個星期會不會太快 : 但我敢摸著良心說 我是想跟她成為男女朋友的 : 直到最後一刻才發現原來他才15歲 還要三個月才16 : 但事情碰到就碰到了 喝一杯好好的醉一場然後勇敢面對 : 希望各位鄉民不妨以後真的要上床前確認一下對方身份証吧 根據原po的說法 一、可能有刑法227條第一項第三款的適用 1依刑法第227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對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 2據原po略稱對方之年齡為15歲,且原po也與其發生性交行為,符合227條之構成要 件,惟犯罪之成立有多個要件試於下列分述: (1)二階層: 犯罪是不法且有責的行為。 犯罪----不法-客觀 ︳ ︳ ︳ -主觀 ︳ -------有責 在客觀不法的層面應該沒有什麼大問題,原po已符合構成要件、有因果關係等等,但在主 觀不法,主觀不法的要件大約有三,1為故意,2為過失,3則是除故意及過失之外,如: 意圖...,就2階層理論來看在不法層面如果客觀或主觀有一個不符合即為100%的合法,如 果原po在主觀層面沒有故意或過失的話就2階來看是不成立227條第一項第三款的,這裡的 故意或過失請參考13、14條。 (2)三階層: 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 ︳ -----違法性 ︳ -----有責性 用三階去處理一樣會在構成要件該當性中的主觀違法被阻卻犯罪,得出一樣的結 論。 3結論 就原po所言,於刑法227條是否成立犯罪,個人認為應該不會,當然我只是剛剛接觸,具 體而言還要看法官怎麼判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28.193.126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sex/M.1516984360.A.C8C.html

推文 (9)

figgy 好猛! 01/27 00:35
pigman514 01/27 01:30
kevin0727a 當申論題寫喔xD 01/27 08:49
xlttxcbn1022 當申論寫好像還不錯.. 國考生加油 01/27 12:00
s1011333 推個國考朋友 今年考試 01/27 21:27
swgun 這是抄哪一本教科書的 國考沒有人會這樣寫 01/27 22:51
zhen3776 推好心 但噓你法律文筆 01/28 04:29
ian84962008 大一文筆 01/29 17:01
hsuhsuan 幾階都好,沒差!這篇應該是討論構成要件會有意義一些。 01/30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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