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TT 文章瀏覽
各位好~ 關於前陣子太魯閣司機殉職未獲冒險犯難認定的問題.. 身為一個潛水又不專業的鐵路迷而注意到這件事情 進而去研究了一下公務人員撫卹法 才發現什麼是「冒險犯難」原來這麼有爭議性... 然後順手寫下了一些評論...跟大家分享一下 內文有點長,這裡有投稿蘋果日報的「刪減好讀版」:http://goo.gl/cW2Q1P 下方也列出「完整版」的本文內容(有點長) ★★★★本文開始★★★★ 日前發生台鐵太魯閣號司機奮勇殉職卻未獲冒險犯難因公撫卹而使銓敘部受到外界的 批評,究竟「冒險犯難」的解釋為何,成為了全國人民的國文考題,若依照教育部字 典對冒險犯難的定義是:「勇往直前,不畏艱難險阻」,於是我們開始造句:台鐵司 機除了膽大心細外,還需有冒險犯難的精神,遇到險阻仍要堅守崗位克盡職責守護乘 客安全。但要是依據銓敘部新聞稿對冒險犯難定義的說法,簡化一點說是:「必須在 一個高度致命性的事故或災難現場做好防護措施後明知危險仍奮不顧身執行搶救任務 。」換言之,這種場景大概就是好萊塢大片所呈現的英雄主義,而且英雄還必須在災 難中存活下來用慢動作加上磅礡音樂走進危險中。很明顯的,今天關於「冒險犯難」 已經呈現一國兩制的狀態,官方版的解釋恐怕背離人民情感。 既然講到人民情感,不如就讓我們回顧一下過去的歷史,民國七十年三月新莊分局鄭 姓、簡姓兩位員警執行勤務遭歹徒槍擊殉職,其中簡姓員警因僅有一年一個月年資, 雖依照法律仍以三年年資算,但其獲得之撫卹金過低而獲得社會廣泛同情,在輿論壓 力下遂展開《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第一項之修法,當初正是因為人民情感而增列 第一款「冒險犯難」加發百分之五十之一次性撫卹金用以激勵公務人員能有冒險犯難 為國為民的精神。 而今銓敘部卻以超高規格的標準來看待冒險犯難並限縮了這項神聖精神所能被讚美的 範圍,探究立法院修法的會議記錄(立法院公報第七十卷第九十三期院會記錄-民國 七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二讀)可以發現當時的委員們針對「冒險犯難」的定義進行討論 的內容,贊同修法增列的一派(何適、張德銘、牛踐初委員)認為這是在鼓勵公務人 員執行公務發生危險時能有主動有奮不顧身走向危險的行為,是一種值得鼓勵的特殊 精神;即便是因法規結構問題而反對單獨增列第一款冒險犯難條款的一派(蘇秋鎮委 員)亦認同對於冒險犯難的鼓勵,認為應該把冒險犯難當成所有因公殉職的加重條款。 由當初的立法過程其實不難發現,立法院的立場幾乎一致認同冒險犯難精神是一種值 得鼓勵的特殊精神,更有委員認為冒險犯難應該適用於所有因公殉職情形的條件(成 為加發撫卹金的加重要件)。若以此標準套用銓敘部對現今台鐵司機發生的事實所做 的認定,他便是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但在意外即將發生前克盡職責完成所有應變程序 後放棄僅有的幾秒逃生機會以維保障乘客安全,自然會被認定是值得鼓勵的冒險犯難 精神。原來三十二年前的立法委員竟是如此充滿著人性去定義冒險犯難,至今仍與人 民的觀感無太大差異,惟法律上並未有更明確的定義,但那有可能是立法者的立法疏 漏或有意省略,即留有解釋空間透過大法官解釋、法院判決或有權機關解釋來說明一 切以維持彈性,因此何謂「冒險犯難」可透過前述的大法官、法院、銓敘部進行定義 或補充解釋,但也並非不能有見解的變更,畢竟冒險犯難係一種精神表現,亦可能隨 著時空背景不同而有所改變,且事故與災難的事實內容更難以透過立法預測,故筆者 倒認為應以個案認定為原則為宜。 社會大眾對於克盡職責不顧危險而犧牲生命的公務人員皆抱持尊敬與感念的態度,並 認為這就是冒險犯難精神的體現,然銓敘部對於冒險犯難的定義解釋卻過於狹隘與嚴 苛,雖不難理解銓敘部認為此涉及撫卹金的計算標準而審慎以對,但《公務人員撫卹 法》存在目的不正是為了撫卹所有盡忠職守而因冒險犯難在所不惜的公務人員家屬並 使壯烈犧牲的公僕在身後受有榮耀更為社會帶來正面的力量?故銓敘部在此問題的解 釋上更應該站在犧牲者及其家屬的立場上考量,積極以職權內之力量謀求對冒險犯難 認定有即刻再檢討的機會,進而才去論定本案台鐵司機的行為。莫再重蹈三十二年前 簡姓員警撫卹一事所發生之法規不完備的遺憾,更不應墨守「依法行政」成規(依法 行政與職權內有無作為應是兩回事)再告訴社會大眾同表遺憾,否則如此消極的作為 只會讓公務人員在人民認為其有「冒險犯難」精神後又遭政府否定的真心換絕情一再 發生,又何以鼓勵公務人員應有克盡職責冒險犯難的精神?《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 條第一項第一款冒險犯難的解釋顯然過於死板,換句話說,在本案的銓敘部並非僅是 表示遺憾而是創造了遺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233.124 ※ 編輯: mrdennisliu 來自: 118.160.233.124 (12/23 14:21)

推文 (39)

wush :問題就在於「冒險犯難」如何認定?是根據工作性質決定?還是 12/23 14:32
wush :根據「事發當時的狀況」認定?如果是工作性質,那司機員很明 12/23 14:32
wush :顯不符合「冒險犯難」。 12/23 14:33
hatedog5566 :理性點,看到一堆人被死者為大這四個字沖昏頭 12/23 17:15
hatedog5566 :以法律角度來看要如何舉證? 這去想想比較實際 12/23 17:15
hatedog5566 :如果都是情理法 其實也不需要法律了 12/23 17:15
enternal :理性點,銓敘部如何認定司機逃避不及? 12/23 19:15
hatedog5566 :銓敘部如何認定這才是討論的點 12/23 19:22
hatedog5566 :而不是把司機犧牲一直放在第一 法條就這樣寫 12/23 19:22
hatedog5566 :想想辦法如何舉證 12/23 19:22
fireneo :被毒販隔門槍戰打死的偵查隊員好像也是跟蔡師傅同一等級 12/23 19:24
fireneo :撫卹 12/23 19:24
mu178 :看了整篇 發現原po似乎有點弄不清楚本件法律上的爭點為何 12/23 20:44
mu178 :本件是否是高度致命性的事故 根本不是爭點 12/23 20:46
Qpera :不是就不是 不要再理盲濫情下去了好嗎? 12/23 21:08
liton :http://youtu.be/i8avAc9LWms?t=1m47s 我覺這比較像冒險犯難 12/23 21:52
wcc960 :"死者為大"這個觀念真的非常惡質,搞得一堆是非黑白不分 12/23 22:19
cassine :銓敘步的看法是的第一個要件是:危難已經發生,比如說歹徒 12/23 22:34
cassine :已經持槍劫持人質;第二個要件是:前去處理會有生命危險, 12/23 22:34
cassine :例如跟持槍的歹徒周旋;第三個要件是:明知有生命危險仍然 12/23 22:35
cassine :決定前去;最後一個要件就是犧牲了 12/23 22:35
cassine :這個看法拿危難發生當作前提,卻沒有考慮到危難「即將」發 12/23 22:36
cassine :生的狀況,善後處理犧牲如果要鼓勵,事前阻止也應該要才對 12/23 22:37
cassine :只是危難有無發生好判斷,是否即將發生不容易判斷,銓敘部 12/23 22:37
cassine :捨難就易,選擇了簡單的判斷方式。 12/23 22:38
cassine :第三個要件也是銓敘部反駁家屬主張的點,銓敘部主張在那種 12/23 22:38
cassine :情況下根本沒有做出選擇的時間,但家屬說有,然而家屬方面 12/23 22:39
cassine :提出來的證詞都不夠有利,所以就沒辦法通過法官那關 12/23 22:40
mrdennisliu :感謝各位的指教,我的文並非要處理這件訴訟的爭點。 12/24 00:18
mrdennisliu :而是想去就立法沿革去質疑我們對該條第一款後續的定義 12/24 00:20
mrdennisliu :是否真能考慮到所有"冒險犯難"的狀況。 12/24 00:21
mrdennisliu :我自己到覺得這案有類似文林院那樣,北市府拆屋是依法 12/24 00:22
mrdennisliu :行政無誤,而有問題是都更條例的內容.... 12/24 00:23
mrdennisliu :但各位的意見我有認真看~或許得先說明看待此事的立場 12/24 00:26
mrdennisliu :真的謝謝各位的推文跟補充... 12/24 00:29
cassine :這是立法者的疏漏啊,當時也是民意一面倒同情弱者找個理由 12/24 02:55
cassine :就過關了,哪知道30年後竟然會有人認為要從嚴解釋 12/24 02:55
chienming40 :所以可以選擇的才算冒險犯難.沒得選擇就不算.這樣嗎? 12/24 08:32
liton :所有因公殉職的全都列為冒險犯難,全都入忠烈祠 統統有獎 12/24 09:09
‹ 回 鐵道板 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