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再看完一系累的文章後,
在"法條"上是否須滿足下述兩項條件,方可符合所謂"冒險犯難"
1.有機會逃,但沒選擇逃~~~~
有機會逃:執行完台鐵的SOP後,立即離開駕駛室,是否仍有生存機會,如果答案是
"有",則此要件才成立(故要推翻無逃生機會的論斷)
2.不需要留守駕駛室,但仍選擇留在駕駛室(鳴笛)~~~
依規定鳴笛緊軔後即可離開,蔡師傅是否希望持續鳴笛以期提醒他人減少傷亡,如果
有持續鳴笛到最後一刻,是否也符合此要件
因為在下沒修過任何法學科目,其素養應該=0,請各位先進多多賜教
另判決文中的"第二節車廂門"到底是回事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195.140
推文 (8)
→
wiabc
:法官的認定是沒有機會逃,你這兩項都不成立
12/21 09:41
→
tw3781
:所以要爭取較高的撫卹,就該試著舉證跑的掉來反駁詮敘部
12/21 10:34
推
cassine
:邏輯上是沒錯,但是舉證困難
12/21 10:48
推
traystien
:應該是出任務之前就知道是有去無回的才算
12/22 01:01
→
traystien
:出發前就有選擇要不要去的可能,之後都是應變不及
12/22 01:02
→
cjfang
:去災區救災好像屬於冒險犯難,但我看都有去有回阿
12/22 23:50
推
adware
:推樓上,基本上駕駛火車不應該要冒險犯難的啊...
12/23 09:35
→
adware
:看完覺得...法律好難啊~~
12/23 0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