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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再看完一系累的文章後, 在"法條"上是否須滿足下述兩項條件,方可符合所謂"冒險犯難" 1.有機會逃,但沒選擇逃~~~~ 有機會逃:執行完台鐵的SOP後,立即離開駕駛室,是否仍有生存機會,如果答案是 "有",則此要件才成立(故要推翻無逃生機會的論斷) 2.不需要留守駕駛室,但仍選擇留在駕駛室(鳴笛)~~~ 依規定鳴笛緊軔後即可離開,蔡師傅是否希望持續鳴笛以期提醒他人減少傷亡,如果 有持續鳴笛到最後一刻,是否也符合此要件 因為在下沒修過任何法學科目,其素養應該=0,請各位先進多多賜教 另判決文中的"第二節車廂門"到底是回事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195.140

推文 (8)

wiabc :法官的認定是沒有機會逃,你這兩項都不成立 12/21 09:41
tw3781 :所以要爭取較高的撫卹,就該試著舉證跑的掉來反駁詮敘部 12/21 10:34
cassine :邏輯上是沒錯,但是舉證困難 12/21 10:48
traystien :應該是出任務之前就知道是有去無回的才算 12/22 01:01
traystien :出發前就有選擇要不要去的可能,之後都是應變不及 12/22 01:02
cjfang :去災區救災好像屬於冒險犯難,但我看都有去有回阿 12/22 23:50
adware :推樓上,基本上駕駛火車不應該要冒險犯難的啊... 12/23 09:35
adware :看完覺得...法律好難啊~~ 12/23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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