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呂秋遠律師上面對於判決文的解讀
http://goo.gl/ToBRHX
雖然一開始呂律師拋棄專業 跟理茫鄉民一樣先批了再說
不過這篇最後還是回歸法理與事實 最後也道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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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我理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了。判決字號是:102年度訴字第163號,大家有興
趣可以找全文來看。
我承認,雖然我對於「冒險犯難」的解釋是對的,但是判決也是對的。
判決書上有計算出司機可以反應的時間。在事故發生前,列車車速130 公里/ 小時,反應
處置時間約僅5.5 秒。而證人,也就是彰化機段的司機員邱正德作證時說,「右邊、左邊
都沒有地方跑,門在後方,等到站起來就撞上了,而且當時距離又這麼近,5 秒鐘怎麼夠
時間跑?」
這意思是什麼,意思是說,他的同事作證,太魯閣號的駕駛座,根本就沒辦法逃生。因為
時間只有五秒,但是門在後面,五秒根本不可能跳車,也不可能逃,所以不符合「冒險犯
難」的定義。
好,我們平心靜氣用理性想一想,不要感性的想。如果法條的解釋,是指明知有一定死的
危險,卻留在崗位上,或是勇往直前,才符合「冒險犯難」的意思,那麼除非我們解釋成
「開太魯閣號是一件明知一定死,卻留在崗位上繼續開」,才能適用冒險犯難。否則的話
,判定時間點往後拉,根據證人的證詞,從發現到撞上,根本就是想逃也逃不了,那不就
是符合第二款的意外身亡,而不是堅守崗位而身亡。因為當時有沒有堅守崗位,都只有五
秒,根本反應不及。
有沒有堅守崗位?應該是人的主觀選擇,除非我們把第二款廢掉,否則的話,因公遭遇意
外死亡,不就真的是本件的適用款項?我們如何知道,在只有五秒反應的狀況下,殉職者
到底是因為留在崗位上的反應不及,還是因為反應不及而反應不及?重點是他沒得選,因
為沒有左門右門,只有後門,五秒絕對逃不到後門,而且縱然逃到後門,也會死。
這就是法院的邏輯,報紙上寫的都是煽情式的胡說八道,連交通部長應該也沒有看過判決
書,難怪會講出這種話。
我對於我之前責怪法院的說法道歉,以後我會看完判決書再評論的。(深深一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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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205.223
※ 編輯: liton 來自: 114.42.205.223 (12/21 02:39)
推文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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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2904
:但五秒至少夠讓左腿不斷在駕駛面板下
12/21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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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home
:其實台鐵車輛的EB會卡秒數..看看國外的
12/21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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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home
:http://youtu.be/V2TEkLZDElQ
12/21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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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home
:不然像下面影片有點像埔心事故,彎道看到平交道有障礙物
12/21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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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home
:你還在思考怎麼辦就撞上去了..
12/21 05:35
推
TheGhan
:既然司機員遺體是在第一,二節車廂被發現,我做兩種假設
12/21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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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home
:http://ppt.cc/KTGg
12/21 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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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Ghan
:一、司機員有逃生,那第八車應該有旅客目擊,或類似頭前
12/21 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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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Ghan
:溪事故助理有衝進客艙示警,但小腿沒跟著跑?
12/21 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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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Ghan
:第二,車撞完,小腿斷了,人重傷,但還沒斷氣,掙扎著爬出
12/21 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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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Ghan
:,但半路不支。但這通道應該會留下血跡。
12/21 05:48
推
cassine
:到底有無逃生可以應該是要靠重建現場才能判斷,五秒也許能
12/21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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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Ghan
:但這還算是堅守崗位
12/21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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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sine
:讓腿不至於卡在面板下,但不能因為可能就斷定他沒有逃
12/21 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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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sine
:而且腿有沒有段只能判斷出他到底有沒有堅守崗位,沒辦法證
12/21 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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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Ghan
:最後,如果我是不想多賠錢的邪惡國家機器,授意下級加些工
12/21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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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sine
:明有冒險犯難
12/21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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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Ghan
:也不是什麼難事
12/21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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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Ghan
:如果職責所應為要無限上綱,那消防員衝入火場死而後已
12/21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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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Ghan
:也算不上是冒險犯難,通常拿香蕉請猴子的苛老闆
12/21 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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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Ghan
:最喜歡說:這是你應該做的
12/21 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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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rpleboy01
:消防員衝入火場喪命也不見得都會是冒險犯難吧
12/21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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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abc
:法官直接就說了,五秒根本不可能逃生,所以後來的逃生與否就
12/21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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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abc
:不用再去研究
12/21 09:39
推
traystien
:冒險犯難應該是衝上戰場、進入輻射超標區域進行搶修等死
12/21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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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ystien
:亡率非常高的任務才算(依照法律的邏輯),所以這個事故只
12/21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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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ystien
:能算得上是意外,司機盡了職責堅守崗位但還算不上是冒險
12/21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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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ystien
:犯難。法院和銓敘部這樣說就好了,根本不需要去質疑司機
12/21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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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ystien
:有沒有逃生意圖,那很傷人。
12/21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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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178
:不是這樣子 死亡率很高這種說法太簡略了 否則我也可以說當時
12/21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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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178
:事到臨頭了 死亡率當然很高 應該說要件有兩個 一是生存可能
12/21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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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178
:性 二是主觀上放棄這個生存可能性的意思 這件的情況就是說當
12/21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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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178
:時已經沒有生存可能性→這個要件構成 但是還是要檢驗有無放
12/21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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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178
:棄的意思 所以才不得不去就有無放棄的意思論證
12/21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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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178
:盲點在於 判決書論述五秒來不及逃生 不是在說明要件一 而是
12/21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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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178
:在說明因為五秒來不及逃生是正常情況 所以無法以司機當場死
12/21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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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178
:亡這點 來證明要件二也就是他有放棄生存可能性這件事
12/21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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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178
:再看判決一次 發現判決書也沒有講清楚是在論證要件一還是二
12/21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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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178
:那麼我同意traystien的看法 理論上針對一的部分論述就好了
12/2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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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7915566
:有毒易燃氣體洩漏,前往關緊閥門,關了還是漏,人卻毒死
12/21 16:09
推
TheGhan
:說沒有生存可能性我是存疑的,因為頭前溪事件的朱清亮司
12/21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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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Ghan
:機員存活下來了,當時媒體上關於撞擊的記載,距離150公尺
12/21 16:17
推
TheGhan
:列車時速105,砂石車15噸,EMU100的前端應該比太魯閣號薄
12/21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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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178
:沒有生存可能性的講法只是表示機率很高而已 而且如果這點存
12/21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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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178
:疑的話 那更不可能構成冒險犯難 這點應該已是兩造不爭執事項
12/21 16:21
推
TheGhan
:列車與砂石車也是正面撞擊,並將砂石車推至橋下
12/21 16:21
推
mu178
:我最早的推文有點講不清楚 應該是要件一還分兩項 一開始有生
12/21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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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178
:存可能性(一之1) 但參與的事件沒有生存可能性(一之2) 但一之
12/21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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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178
:1與要件二在本案算一體兩面的事 判決沒有清楚說明在交代哪個
12/21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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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178
:但是一之2 應該是雙方沒有爭議的部分
12/21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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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fghjklasd
:看是叫法官還是銓敘部的高官去撞一次不就知道會不會
12/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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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fghjklasd
:跑的掉了啊,死不了就跑的掉,死了就跑不掉啊
12/22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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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rin820611
:又來了個開大絕的...這年頭判決難道都不用講證據喔
12/22 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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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rin820611
:法院就是一分證據說一分的地方 沒有證據的事就算是公
12/22 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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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rin820611
:眾認定的事實也不能隨便認定 難道有人確實知道當時駕
12/22 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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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rin820611
:駛室的狀況嗎? 不合己意的判決就打成恐龍法官 如果這
12/22 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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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rin820611
:樣那法院乾脆廢了算了
12/22 04:42
推
asdfghjklasd
:叫死人提供證據?你還真正義呢
12/22 18:31
推
Chungli28
:5秒跑不掉是台鐵自己模擬實驗出來的結果,不是法官腦補喔
12/22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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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gli28
:死人是可以提供證據的,這就是法醫和事故重建的工作目的
12/22 23:20
推
cjfang
:如果沒有剎車及鳴笛,我想5秒應該跑得了,只是會死較多的人
12/23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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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gli28
:我覺得? 請問樓上有比彰化機段的司機員專業嗎?
12/23 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