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高行怎麼認定的
經查判決文 ...北高行 102,訴,163
以下為法院認為 不屬於冒險犯難的理由...
p.s.文末有判決書截圖 如須查詢全文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後輸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訴,163
=================================================
1.本件事故發生地點恰有彎道,經鐵路局派員現場實際勘查
其視距約200 公尺,佐以系爭列車自動防護系統車速表研
判,事故發生前列車車速130 公里/ 小時,反應處置時間
約僅5.5 秒(距離=速度×時間÷3.6 ),有現場圖、車
速表在卷可稽,並據事故發生時鐵路局彰化機務段指導股
指導主任施景徽到庭證述甚明(見本院102 年5 月23日準
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66頁、第67頁)。
2.鐵路局行車實施要點第450 條規定:「遇有發生行車事故
之虞或發生行車事故後,有併發事故之虞時,應即採取使
有關列車或車輛停止運轉等適當措施;發生行車事故時,
應研判其情況採取對於維護生命安全最適宜之方法與措施
。」司機員遇平交道障礙標準作業程序亦規定,司機員遇
列車障礙時,標準作業程序為「先緊急停車並鳴笛」,之
後有危及生命安全時立即緊急避難。亦即,司機員於完成
緊急停車並鳴笛動作後,如有危及自己或他人之生命安全
時,始得採取緊急避難行為。而依鑑定證人即彰化機務段
副段長吳仁所述,機車長發現平交道有狀況時標準處理程
序為緊急煞車及鳴笛警告,這兩個幾乎是同時動作,左手
喇叭、右手煞車等語(見本院102 年5 月23日準備程序筆
錄,本院卷第68頁)。
3.本件蔡崇輝服務之鐵路局彰化機務段雖出具「公務人員因
公死亡證明書」,記載死亡事實經過為:「……因火車煞
車把手緊急制動後即可鎖定緊急煞車裝置,蔡機車長作完
最大之煞車防護動作後,原本有機會迅速逃離駕駛座以避
免直接被夾斃,但因惦念全車旅客安全,在那一瞬間,為
確保煞車把手不再受衝撞而鬆動,勇敢的選擇放棄逃生,
捨命緊握煞車把手,將無可避免之撞擊傷害降至最低。蔡
機車長壯烈身亡時,仍緊握煞車把手……並無迅速逃離駕
駛座,惟撞擊力過大,蔡員不幸在駕駛座位上當場被夾死
,雙腿斷裂離身……」云云,然查:
(1)經通知鐵路局相關人員到庭說明,並查無蔡崇輝於完成
煞車動作後,為免煞車鬆動,放棄逃生機會而緊握煞車
把手之相關證據(見本院102 年5 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第69頁)。
(2)原告雖稱同為彰化機務段之司機員邱正德事發當日有到
場,可以證明蔡崇輝死於駕駛座上,且死時手緊握煞車
把手云云,惟經通知邱正德到庭作證,其證稱事故當日
因早上新聞報導而獲悉,到趕赴現場時已約11時,蔡崇
輝已送往醫院。邱正德並證稱依司機員之教育訓練,平
交道遇有障礙物,就要緊急煞車並鳴笛,太魯閣號之駕
駛室構造,右邊、左邊都沒有地方跑,門在後方,等到
站起來就撞上了,而且當時距離又這麼近,5 秒鐘怎麼
夠時間跑?在83年左右,曾發生司機員撞山洞的事故,
司機員上半身都不見了,僅剩一隻手放在煞車把手上,
這就是我們的教育訓練,每次發生這種事故,司機員都
是慘死,沒有全屍等語(見本院102 年6 月27日準備程
序筆錄,本院卷第80頁至第83頁),並提供太魯閣號列
車駕駛室照片供參(見本院卷第86頁至第90頁)。足見
原告所稱邱正德目擊蔡崇輝死時手緊握煞車把手一節,
應屬誤會。
(3)本院另通知事故當日前往搶救,第一位發現蔡崇輝遺體
之幼獅消防隊救難人員林成佳,其到庭證稱發現蔡崇輝
時,蔡崇輝躺在第二節車廂門後面與第一節駕駛艙中間
空間,駕駛艙已經變形,左小腿在駕駛艙裡找到等語(
見本院102 年8 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06 頁
),並有其提出發現蔡崇輝遺體時現場拍攝之照片附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112 頁),堪認蔡崇輝並非在駕駛座
上當場被夾死。
4.綜上所述,本件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司機員蔡崇輝於依標準
程序完成煞車、鳴笛動作後,原有逃生機會但捨命緊握煞
車把手以致殉職。其執行職務遭受意外仍堅守崗位不及逃
生而死亡,固令人感佩,但經核仍與公務人員撫卹法第5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冒險犯難死亡之要件有間。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
併予敘明。
========================================================
part 1 http://ppt.cc/OI7H
part 2 http://ppt.cc/9hk4
part 3 http://ppt.cc/surX
part 4 http://ppt.cc/KTR0
part 5 http://ppt.cc/9zKr
part 6 http://ppt.cc/oa-B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124.129
※ 編輯: chan5566 來自: 140.114.124.129 (12/19 11:31)
推文 (101)
推
kkkmaxtine
:法匠果然是法匠…
12/19 11:19
→
wiabc
:這判決很正確啊
12/19 11:28
推
cassine
:這判決很正常,原告的證據經不起檢驗所以敗訴
12/19 11:30
→
cassine
:如果判決必須回應多數人期待,那叫做多數暴力不叫法律
12/19 11:30
推
peter819
:主要是證詞認定上而為之判決
12/19 11:32
→
chan5566
:我也同意這個判決
12/19 11:32
推
eastwing
:推板大,希望下方不要再有對法院非理性的謾罵,敗壞討論
12/19 11:34
推
cgy
:先想想 Justitia 的雕像意義,原告跟被告其實是一樣的
12/19 11:35
→
cgy
:而不會因為原告很悲慘...這就是上法院必經的路
12/19 11:36
→
cgy
:如果要打贏就是要拿更多資料去取得法官採用
12/19 11:37
→
chan5566
:不能同意樓上cgy大大更多
12/19 11:37
→
cgy
:有一句話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12/19 11:38
推
cassine
:那是因為有很多東西舉證困難,拿這個案子來說,如果要證明
12/19 11:40
→
cassine
:駕駛員沒有離座,屍體也可能在那個位置出現,就可能要重建
12/19 11:40
推
eastwing
:其實就是因為法院的公正性,會讓重感情的國人認為冷血
12/19 11:40
→
cassine
:現場,跑電腦模擬,光是重建現場要用到的技術在美國可能就
12/19 11:41
→
chan5566
:這就是法律系 第一堂課 老師再討論 法 理 情
12/19 11:41
→
cassine
:幾十萬美金跑不掉,遠遠超出舉證方所能夠負擔的程度
12/19 11:41
→
chan5566
:到底該怎麼排 ...
12/19 11:41
→
moola
:回引起討論就是很多時候 對於重大民生危害問題
12/19 11:42
→
moola
:影響千萬人 卻是輕輕放下 講情理法
12/19 11:42
→
cassine
:國人的重感情在我看來多是媒體選擇性煽動的產物,大家不願
12/19 11:43
→
moola
:對於 民眾有情感指標的卻在講 法理情
12/19 11:43
→
cassine
:意思考事情的本質,都是被動接受人家給的資訊然後就相信了
12/19 11:43
→
moola
:講法 OK 但是要一視同仁 只是 很容易遇到某些政治事件
12/19 11:44
→
moola
:某些財團 某些人物 裁定法官不同 這把尺 坦白說 觀感多變
12/19 11:45
→
cgy
:沒關係啦 法官的判決再國外有些也是被國民唾棄的要死...XD
12/19 11:45
→
cgy
:那個天平很難控制啦...
12/19 11:45
推
eastwing
:司法系統本來就有抗多數決特質,所以有時會引起不滿
12/19 11:47
推
hsinlu
:台灣媒體太嗜血了 有時候直接找判決書來看
12/19 11:51
→
hsinlu
:還比較中立點
12/19 11:52
→
sa411022
:所以法官就是認為因為遺體不在駕駛座上
12/19 13:18
→
sa411022
:所以蔡師傅有逃跑 這不是法匠 什麼才是法匠?
12/19 13:18
推
hatedog5566
:單從法條來看認定是沒問題
12/19 13:47
→
hatedog5566
:從司機角度來看 多數人會認為蔡司機很偉大 不該如此
12/19 13:47
→
hatedog5566
:應改變認定
12/19 13:47
→
hatedog5566
:但改變認定不如想辦法修法 讓未來每個碰到這情況都能
12/19 13:48
→
hatedog5566
:得到較好的補償和認定 而不是一句蔡司機很偉大
12/19 13:48
→
hatedog5566
:就想改變 這就變特案了
12/19 13:49
→
kkkmaxtine
:算了…法律為了維持公正性,因而要求舉証嚴謹,這我當
12/19 13:51
→
kkkmaxtine
:然理解。這判決書的法理論述也很正當,所以得到一個結
12/19 13:51
→
kkkmaxtine
:論爾後發生類以重大公共慘案時,因公眾利益而犧牲奉
12/19 13:51
→
kkkmaxtine
:獻的人…他們的家屬需要的是基於人的善良天性所發出的
12/19 13:51
→
kkkmaxtine
:溫暖關懷與援助…至於職業或政府救濟方面,請回絕吧!
12/19 13:51
→
kkkmaxtine
:因為接受了,或許是另一段被撕裂傷痛的開始。=__=
12/19 13:51
推
kkkmaxtine
:或者說在接受之前,一定要先心理建設:打官司或公家救
12/19 14:03
→
kkkmaxtine
:濟,效果可能會更失望…但這無疑是再潑一盆冷水在傷心
12/19 14:03
→
kkkmaxtine
:難過的家屬身上…若是我,我絕對勸之放棄,不要期待。
12/19 14:03
推
cses87241
:要會引發爭議的原因還不是記者加油添醋
12/19 14:19
推
Akulamaru
:我很好奇法官真的有說蔡師傅逃跑嗎?
12/19 14:26
→
Akulamaru
:看完整篇判決,我只看到法官說不能證明蔡師傅放棄逃跑
12/19 14:26
→
Akulamaru
:喔我是說這篇
12/19 14:27
推
hsinlu
:這就是記者加油添醋阿 法官只說不能證明蔡先生放棄逃跑
12/19 14:29
→
Akulamaru
:總之我要說的是,無法證明放棄逃生,不等於證明其有逃跑
12/19 14:30
→
hsinlu
:卻被說成這樣 .... 嘆氣
12/19 14:30
→
sa411022
:若非法官預設立場認為有逃跑 怎會有"無法證明沒逃跑"
12/19 14:32
→
Akulamaru
:他說無法證明沒有逃跑,但他也說了是堅守崗位不及逃生啊
12/19 14:36
→
sa411022
:況且蔡師傅的殉職就已經可以證明他沒有逃跑
12/19 14:37
→
sa411022
:只要看過現場或看過照片就可以知道
12/19 14:37
→
Akulamaru
:記者和某些鄉民應該是看到「不及逃生」就發文了
12/19 14:37
→
sa411022
:蔡師傅只要能逃到駕駛室門後 殉職的機會是微乎其微
12/19 14:38
→
Akulamaru
:然後完全沒看到前面的「堅守崗位」,就講得好像是
12/19 14:38
→
Akulamaru
:法官說了「他要逃但是來不及逃」這樣的話
12/19 14:39
→
Akulamaru
:套用你的話講,如果這不是理盲濫情,什麼才是理盲濫情?
12/19 14:39
→
sa411022
:5.5秒怎麼會不夠拉下韌機然後逃到駕駛室後?
12/19 14:39
→
sa411022
:"拉下韌機後來不及逃"和"拉下韌機後沒有逃"是不同的
12/19 14:42
→
sa411022
:法官認定的是前者 (但我並不認同 理由剛剛說過)
12/19 14:43
→
sa411022
:"堅守崗位"只是說蔡師傅並沒有連韌機都不拉就直接逃跑
12/19 14:43
推
tawin
:樓上, 司機員邱正德說五秒來不及跑
12/19 15:13
→
chan5566
:sa大我建議你在看一次判決書在來發言比較好
12/19 15:31
→
chan5566
:我也很期待最高院的判決會怎麼寫
12/19 15:32
推
starker
:最後一段認定很妙... 前段先說無證據證明原有逃生機會但捨
12/19 15:38
→
starker
:命緊握煞車把手以致殉職。但是後段又說堅守崗位不及逃生而
12/19 15:39
→
starker
:亡,那到底法官是認定有逃生但逃生不及還是放棄逃生機會?
12/19 15:41
→
hsinlu
:他的意思應該是
12/19 15:46
→
hsinlu
:沒有證據可以顯示說蔡先生依標準煞車等動作後仍有逃生的機
12/19 15:47
→
hsinlu
:會但法官覺得這是很直的欽佩啦但是跟撫卹法第五條第一項第
12/19 15:47
→
hsinlu
:款有差距
12/19 15:47
→
hsinlu
:所以就判決如主文了
12/19 15:47
推
jyekid
:一堆人被最初的新聞影響認為是冒險犯難
12/19 18:22
→
jyekid
:對那些人講再多 都是多餘的 法官認為沒有並附上理由
12/19 18:23
→
jyekid
:個人目前能接受 要腦補法官最初意念請自便 同樣的我也想看
12/19 18:24
→
jyekid
: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
12/19 18:24
→
jyekid
:另 所謂法理情怎麼考慮順序 請民眾先了解實務法律怎麼運作
12/19 18:26
→
jyekid
:不然法只是腦補法 這種人被糾正又會說是法律人的傲慢
12/19 18:26
→
chan5566
:同意樓上不能更多
12/19 18:27
→
purpleboy01
:同意
12/19 18:57
推
cassine
:會造成爭議恐怕是台鐵自己開出來的死亡證明書上寫得像是冒
12/19 22:07
→
cassine
:險犯難,沒想到銓敘部不買帳,對家屬而言,就像是政府各單
12/19 22:07
→
cassine
:位互踢皮球,結果行政法院採信銓敘部說法
12/19 22:08
推
dachen
:http://ninjiatext.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0.html
12/20 01:02
→
dachen
:道德有超出法律的部份,要法律含蓋這些部份有其困難,你不
12/20 01:03
→
dachen
:能勉強法律走得太遠。這個案子早在行政體系,就應該以政治
12/20 01:03
→
dachen
:智慧解決,進到司法,已難有良善的結果,法院只是在判「錢
12/20 01:04
→
dachen
:不錢」的問題。所以這起事件的「道德」責任不在法官身上,
12/20 01:04
→
dachen
:而是在於堅持以法律框架超義務行為的政務官身上。
12/20 01:04
→
kaky
:死掉了當然不及逃生......
12/20 01:22
→
Chungli28
:日劇王牌大律師第9集可以看看,裡面有提到這篇討論的概念
12/20 03:10
→
Chungli28
:判決如果不求證據,要符合多數人的期望,那法院可以關門了
12/20 03:14
推
Luftwaffe
:同意樓上
12/20 09:49
推
dawnny
:法院幫銓敘部擋子彈囉 公親變事主~~
12/20 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