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有位呂秋遠律師經常在自己的臉書發表時事及自己案子的感言,
針對台鐵這件行政訴訟,他也做了些功課與評論:
========================================================================
為了寫下午那篇「冒險犯難」的文章,我找了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發現那
四個字還真難用得到。
我們最常見的「冒險犯難」職位,當然是救難人員(例如消防員)及警察。
我找到兩個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都否定這兩種職位的行為符合冒險犯難。
白話文來說,如果公務員執行職務,面臨的情況不是百分之百會死,大部分
都不能適用這一款。例如說,警察槍戰圍捕逃犯,如果不是必死無疑,即使
被嫌犯打死,大概就是適用「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或是「公
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實際一點說,適用這兩款,算是第二級,大概只
能多拿百分之二十五的撫卹金,與第一級的狀況差了一倍。
警察、消防隊員,如果因為圍捕槍擊要犯或是消防救火,因此殉職,大概都
只能適用第二款或第三款,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的主要理由都一樣,就是因為
圍捕要犯不一定會死、消防救火也一樣,進火場不一定會死。法官們對公務
員的要求是,一定要死,去了必死,卻仍然慷慨就死,這樣才能適用第一款
。只要有機會不死,去了不一定會死,那就只能用第二款或第三款,死了就
算你倒楣,不一定會死的你都死了,國家多給你百分之二十五,你就要偷笑
了!
嘖嘖,我想,只多百分之二十五的撫卹金(大概也就是三百多萬元左右),
要吸引我去「非死不可」的地方,政府你也行行好,多十倍行不行啊!?
要讓人當文天祥,也請多撥點銀兩!謝謝!
=======================================================================
我們來看看行政法院對於冒險犯難的見解:「所謂『冒險犯難,因公死亡』
之意義,特別強調執行職務本身,在執行之始,即預期其存有高度之傷亡危
險性,且依當時之時空環境,無從預先排除。而預備執行此項職務之公務員
凜於自身之職責,勇敢接受挑戰,仍然直接朝向該具有高難度、高傷亡危險
性之時空環境去執行其任務內容,因而在執行任務中死亡」之行為特質』。
白話文的意思是說,所謂冒險犯難,就是「明知山有虎,偏往虎山行」,或
者說明知去了一定死,但是仍然向前赴死,這時候就會符合「冒險犯難」的
精神。
(這是那篇「冒險犯難」文中,他對行政法院的見解所下的註解)
======================================================================
至於「冒險犯難」的原文,由於文長且無法單獨拉連結,
欲看的板友請自行到他的臉書帳號翻閱: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094433661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5.100.45
推文 (12)
推
fireneo
:所以之前刑警攻堅被門後嫌犯開槍射死,撫卹跟目前蔡司機長
12/19 03:42
→
fireneo
:一樣第二級而已? (被槍殺刑事小隊長-林宏星先生)
12/19 03:43
→
purpleboy01
:大概就是要知道一定會死還是去吧
12/19 03:49
推
cassine
:家屬一個不平的點是在於台鐵開的死亡證明上面寫得像是冒險
12/19 04:18
→
cassine
:犯難,但是銓敘部不認同。因此家屬告上法院,但是拿出來的
12/19 04:19
→
cassine
:證據卻被法院一一反駁,結果原告舉證不足敗訴
12/19 04:19
推
ip31
:套一句唐伯虎點秋香的結語:官阿~~
12/19 07:51
→
dn890221
:撲倒一顆手榴彈之類的才算?
12/19 18:52
推
awayaway
:台鐵可以開死亡證明?
12/19 21:07
推
aj6617
:台鐵開的是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證明書 還有冒險犯難跟因公死亡
12/21 19:04
→
aj6617
:多的可不是邱律師說的300多萬而已
12/21 19:09
推
aj6617
:更正 剛剛到銓敘部的網站試算 真的差約300~400萬初頭
12/21 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