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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有位呂秋遠律師經常在自己的臉書發表時事及自己案子的感言, 針對台鐵這件行政訴訟,他也做了些功課與評論: ======================================================================== 為了寫下午那篇「冒險犯難」的文章,我找了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發現那 四個字還真難用得到。 我們最常見的「冒險犯難」職位,當然是救難人員(例如消防員)及警察。 我找到兩個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都否定這兩種職位的行為符合冒險犯難。 白話文來說,如果公務員執行職務,面臨的情況不是百分之百會死,大部分 都不能適用這一款。例如說,警察槍戰圍捕逃犯,如果不是必死無疑,即使 被嫌犯打死,大概就是適用「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或是「公 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實際一點說,適用這兩款,算是第二級,大概只 能多拿百分之二十五的撫卹金,與第一級的狀況差了一倍。 警察、消防隊員,如果因為圍捕槍擊要犯或是消防救火,因此殉職,大概都 只能適用第二款或第三款,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的主要理由都一樣,就是因為 圍捕要犯不一定會死、消防救火也一樣,進火場不一定會死。法官們對公務 員的要求是,一定要死,去了必死,卻仍然慷慨就死,這樣才能適用第一款 。只要有機會不死,去了不一定會死,那就只能用第二款或第三款,死了就 算你倒楣,不一定會死的你都死了,國家多給你百分之二十五,你就要偷笑 了! 嘖嘖,我想,只多百分之二十五的撫卹金(大概也就是三百多萬元左右), 要吸引我去「非死不可」的地方,政府你也行行好,多十倍行不行啊!? 要讓人當文天祥,也請多撥點銀兩!謝謝! ======================================================================= 我們來看看行政法院對於冒險犯難的見解:「所謂『冒險犯難,因公死亡』 之意義,特別強調執行職務本身,在執行之始,即預期其存有高度之傷亡危 險性,且依當時之時空環境,無從預先排除。而預備執行此項職務之公務員 凜於自身之職責,勇敢接受挑戰,仍然直接朝向該具有高難度、高傷亡危險 性之時空環境去執行其任務內容,因而在執行任務中死亡」之行為特質』。 白話文的意思是說,所謂冒險犯難,就是「明知山有虎,偏往虎山行」,或 者說明知去了一定死,但是仍然向前赴死,這時候就會符合「冒險犯難」的 精神。 (這是那篇「冒險犯難」文中,他對行政法院的見解所下的註解) ====================================================================== 至於「冒險犯難」的原文,由於文長且無法單獨拉連結, 欲看的板友請自行到他的臉書帳號翻閱: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094433661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5.100.45

推文 (12)

fireneo :所以之前刑警攻堅被門後嫌犯開槍射死,撫卹跟目前蔡司機長 12/19 03:42
fireneo :一樣第二級而已? (被槍殺刑事小隊長-林宏星先生) 12/19 03:43
purpleboy01 :大概就是要知道一定會死還是去吧 12/19 03:49
cassine :家屬一個不平的點是在於台鐵開的死亡證明上面寫得像是冒險 12/19 04:18
cassine :犯難,但是銓敘部不認同。因此家屬告上法院,但是拿出來的 12/19 04:19
cassine :證據卻被法院一一反駁,結果原告舉證不足敗訴 12/19 04:19
ip31 :套一句唐伯虎點秋香的結語:官阿~~ 12/19 07:51
dn890221 :撲倒一顆手榴彈之類的才算? 12/19 18:52
awayaway :台鐵可以開死亡證明? 12/19 21:07
aj6617 :台鐵開的是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證明書 還有冒險犯難跟因公死亡 12/21 19:04
aj6617 :多的可不是邱律師說的300多萬而已 12/21 19:09
aj6617 :更正 剛剛到銓敘部的網站試算 真的差約300~400萬初頭 12/21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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