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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司機殉職 法院認非冒險
最新更新時間:2013/12/08 16:12: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8日電)英勇台鐵駕駛蔡崇輝去年殉職在駕駛位上,鐵路局辦理
撫卹時,遭銓敘部認定非屬「冒險犯難」,家屬提起行政訴訟敗訴。
去年1月17日發生的台鐵埔心站南邊幸福水泥平交道太魯閣號撞擊事故,機車長蔡崇輝放
棄逃生機會,緊握操縱桿煞住列車,堅守工作崗位,犧牲生命;他的牌位不僅入忠烈祠,
更獲頒一等交通專業獎章。
蔡崇輝遺族申請撫卹,由鐵路局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因公冒險犯難死亡
」規定辦理,但銓敘部認為不符此條規定,改依同條項第2款「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
死亡」規定辦理。
蔡崇輝遺族不服,提起復審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他們認為,蔡崇輝放棄分秒必爭的
逃生時間,終至犧牲,行為已超出職責範疇,應依「因公冒險犯難死亡」規定撫卹。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公務人員撫卹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因公冒險犯難死亡」,是指
遭遇危難事故,仍奮不顧身執行公務以致殉職者,例如警察緝捕違抗的歹徒、消防員衝入
火窟而殉職者。若因執行職務時遭逢意外或危險,堅守崗位不及逃生而死亡,則屬同條項
第2款「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法院認為,全案查無蔡崇輝剎車後,有為免煞車鬆動而放棄逃生緊握煞車把手的證據,另
根據證人證詞及現場照片,蔡崇輝也並非在駕駛座上當場被夾死。
法院認為蔡崇輝精神雖令人感佩,但仍不符「冒險犯難死亡」的要件,因此駁回蔡崇輝遺
族之訴,全案還可上訴。1021208
冒險犯難認定 法界:職務性質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8日電)台鐵駕駛蔡崇輝殉職在駕駛位上,遭銓敘部認定非「冒
險犯難」而是「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法界人士說,視職務性質而論。
去年1月17日發生的台鐵埔心站南邊幸福水泥平交道太魯閣號撞擊事故,機車長蔡崇輝放
棄逃生機會,緊握操縱桿煞住列車,堅守工作崗位,犧牲生命;他的牌位不僅入忠烈祠,
更獲頒一等交通專業獎章。
蔡崇輝遺族申請撫卹,由鐵路局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因公冒險犯難死亡
」規定辦理,但銓敘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均認為不符此條規定,改依同條項第2款「因
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的規定辦理。
根據公務人員撫卹法,「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狀況,撫卹可加給50%,但若是依「執行
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僅可加給25%。
律師黃義偉說,「因公冒險犯難死亡」與「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的認定,是依
執行的職務性質而論,若工作原本就具危險性,公務員仍積極投入導致殉職,就符合「因
公冒險犯難死亡」;若工作不具高度危險,但公務員遇突發意外也奮不顧身導致殉職,則
屬後者。
他舉霹靂小組與交通警察為例,同樣是警察,霹靂小組警員在得知某個現場有持槍械的歹
徒,仍勇往直前攻堅,卻不慎殉職者,符合「因公冒險犯難死亡」;若是交通警察指揮交
通時,偶遇酒駕者撞擊因而殉職,則屬「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他認為台鐵駕駛遇砂石車違規闖入並非常態,屬偶然意外,因此蔡崇輝事件屬於公務人員
撫卹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10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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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6.166.149
推文 (53)
推
wush
:以職務性質而言,的確不算冒險犯難
12/08 17:00
→
http60101
:就125% 跟150% 撫恤金的差別
12/0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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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60101
:這比較像解釋法律 不像新聞
12/08 17:01
推
ultratimes
:開台鐵就是冒險犯難啊(誤)
12/08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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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home
:其實緊軔就可以往後跑了..只是可能不到三秒...
12/08 17:08
推
seazilicy
:四樓正解
12/08 17:08
推
fastech
:這跟台鐵當初說的誓死捍衛駕駛台完全不一樣啊!
12/08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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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rt
:可以逃命卻為了300乘客不逃命不是冒險犯難哦。法官好樣的。
12/08 17:43
推
Fujishima
:這年頭的邏輯:盡忠職守是應該,因公殉職是活該 =_=
12/08 17:49
推
mark10133
:這有什麼好需要銓敘部認定的?
12/08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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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10133
:銓敘部是坐在辦公桌後面,台鐵駕駛是坐在駕駛台後面。
12/08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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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10133
:誰比較危險?政府自己很清楚
12/08 17:56
推
hoyunxian
:法律僵化所以沒辦法啊......
12/08 17:56
推
asdfghjklasd
:這不是法律問題,這是銓敘部腦子有問題
12/08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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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fghjklasd
:最好這些人都不會出事,保佑你都沒人救
12/08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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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abc
:律師這樣解釋的確不算冒險犯難啊,看上訴以後法官怎麼說
12/08 17:59
推
Fujishima
:行政訴訟好像到高等法院就定讞了?若是這樣就翻案不能
12/08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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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60101
:不是「放棄逃生機會」而是「來不及逃生」
12/08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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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din
:行政訴訟是從高等開始打(簡易案件才從地方開始)所以還可上訴
12/08 18:13
推
payeah
:還有最高行政法院
12/08 18:18
推
globalhawk
:我比較想問 那個彭先生呢??????
12/08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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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tech
:這裡是行政庭,只處理有關公部門的行政訴訟,被告是銓敘部
12/08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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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tech
:彭某的訴訟刑事.民事訴訟歸桃園地院管轄,民事還在審理
12/08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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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tech
:刑事判有期徒刑2年
12/08 18:32
推
Yijhen0525
:我是覺得要不是蔡機車長奮不顧身拉下煞車,不然會更慘
12/08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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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jhen0525
:3秒鐘是只有一瞬間的時間,在當下馬上就要下判斷
12/08 18:56
推
Qpera
:本來就不是 一個是人去找事 一個是事來找人
12/08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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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ritas
:如只用銓敘部的角度看 就照字面解釋來處理 不然任意發給
12/08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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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era
:這麼簡單的邏輯很難判斷嗎?
12/08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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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ritas
:反而可能會說圖利
12/08 19:48
推
payeah
:對銓敘部而言,讓法院認定這可屬「冒險犯難」,總比自己
12/08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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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yeah
:先認定是「冒險犯難」,卻被行政法院打回票好
12/08 19:51
推
Qpera
:反正是國家的錢不市自己的錢 發越多越開心就對了?
12/08 19:51
推
vesting
:不管同意或反對 都會跟大層面實質影響有關
12/0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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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sting
可能權責內容需要定的更細 這件事也需要特例處理之類的
12/08 20:22
推
chrissonic
:至於賠償部份來看,至今還沒解決吧?搞不好賠償金來看
12/08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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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sonic
:由原本的2.2億增加到將近4億左右。這其中也包含因事故
12/08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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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sonic
:之後而造成太魯閣號加班車停駛長達一年之久的班次。
12/08 21:51
→
chrissonic
:以台北~花蓮間太魯閣號為例,一年損失172,057,600元
12/08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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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sonic
:公式:20(班)*52(週)*376(太魯閣號座位數)*440(票價)。
12/08 21:54
推
cassine
:覺得法官見解沒問題,就算從寬認定也不一定能達到第一款的
12/08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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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sine
:要件。
12/08 22:20
推
ggoi
:不知有沒有因應這次事件開發防煞車鬆脫的裝置?讓司機員以後可
12/08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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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goer
:原本買不到加班車的人還是可以去買其他班次,甚至是無座票
12/08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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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oi
:演練緊急逃生 不再有司機員因此顧慮而犧牲 犧牲才真的有價值
12/08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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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goer
:損失計算絕對不是某樓這麼簡單的算式就搞定
12/08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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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kywei
:這是可能損失的上限....但確實有打折的空間
12/08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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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1305
:電聯車煞車把手一直都是可以固定在任一位置的設計
12/08 23:25
推
ggoi
:不知台鐵司機員遇重大碰撞的sop為何
12/09 00:05
推
traystien
:如果這樣在法律上算冒險,那明知道要拼命仍然執行任務的
12/09 16:47
→
traystien
:軍警不是要另外再設一個加給級距以視不同嗎
12/09 16:48
推
Akulamaru
:火車的煞車把手不會自己鬆掉的,跟汽機車的不一樣
12/10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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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ro0509
:結果改認定冒險犯難 一堆人被打臉
01/16 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