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旅客乘車隨身攜帶物品注意事項」
: 壹、依據本局旅客運送實施要點第110、112、113點規定辦理。
: 一、每一旅客隨身攜帶物品其重量及體積限制如下:
: 總重量不得超過十五公斤。
: 每件體積不得超過四十五立方公寸。
: 總體積不得超過六十立方公寸。
把相關法條整理了一下:
母法:鐵路法
◎鐵路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旅客乘車、託運人託運貨物、受貨人領取貨物,應遵守鐵路
有關安全法令及站、車人員之指導。
◎鐵路法第七十條:旅客、託運人、受貨人及行人、車輛等,違反第五十七條規定
處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鍰。
◎鐵路法第七十四條:鐵路運送、行車、路線測量、修建養護、機車
車輛檢修、平交道防護設施、附屬事業經營及行車人員技
能體格檢查規則,由交通部訂之。
子法:鐵路運送規則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鐵路機構得拒絕運送或解除契約:
一、旅客或貨物所有人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及有關鐵路運送之規定時。
第 20 條: 旅客不得將危險品、靈柩、屍體、未經鐵路機構許可之動物及對旅客、
鐵路有危害或騷擾之虞之物品攜入車內。但警犬、導盲犬不在此限。
旅客違反前項規定時,鐵路機構得令旅客退出站、車或鐵路區域。
第 21 條: 鐵路機構對於旅客攜入車內之隨身物品,不負保管責任。
鐵路機構對前項物品,得限制其種類、件數、重量、長度及體積。
旅客攜入車內之物品,鐵路機構認為有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物品之疑義
時,得隨時檢驗之,除有必要者外,應會同旅客為之。
子法:鐵路行車規則
第 2 條: 本規則名詞定義如下:
三、鐵路機構:指以鐵路營運為業務之公營機構,或以鐵路之興建或營
運為業務之民營機構。
子法: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第 2 條 鐵路行車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三、乘務人員:於列車上執行列車防護、軔機操作運轉號訊控制作業之
人員。
綜合上開法條觀之,台鐵機構所屬站、車人員有權在有疑義時不會同鐵路警察,依鐵路行
車規則第 21 條隨時檢驗旅客攜入車內之隨身物品,與列車長有無警察權無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35.84
※ 編輯: heero0333 來自: 114.42.35.84 (09/11 20:57)
※ 編輯: heero0333 來自: 114.42.35.84 (09/11 22:04)
推文 (22)
→
QB0602
:今日打臉無極限
09/11 20:56
推
fffa2008
:只是台鐵真的執行不太有力 我確實看過有人偷渡骨灰上車
09/11 21:03
推
komachi275
:之前向陳定南陳情的老婦不是還把她老公的頭顱帶上車...
09/11 21:07
推
mstar
:有沒有注意到 鐵路運送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的 得 和 應 ?
09/11 21:13
→
mstar
:該調明顯就是強調要在旅客面前檢驗,但如果如本件當事人一樣
09/11 21:16
→
mstar
:拒絕接受檢驗呢? 那只能依第五條將他趕下車,不能強迫受檢
09/11 21:16
→
mstar
該"調" → 該"條"
09/11 21:17
→
mstar
:因為"強制"檢查他的行李侵害他的權利,要有"法律明文"
09/11 21:19
→
mstar
:之前講的警察臨檢,都有寫好的法條,但還是有限制不能隨便來
09/11 21:20
→
heero0333
:最大的爭議在遵守站、車人員之指導。 到底什麼是指導?
09/11 21:20
→
sa411022
:"強調要在旅客面前檢驗"不代表"旅客可以拒絕檢驗"吧?
09/11 21:30
→
mstar
:都要求在在持有人在場時才能檢查了,會允許"強制"受檢嗎?
09/11 21:43
→
mstar
:當事人不同意受檢仍要檢查,強制力比當事人不在而檢查強哦
09/11 21:44
推
yjw691
:人員"得"檢查、旅客"應"配合,不配合者,"得"拒絕運送
09/11 21:54
→
yjw691
:這是我結合運送規則21、鐵路法57-1、運送規則5-1得到的結論
09/11 21:55
推
antibailan
:那種投訴的叫澳客刁民
09/12 08:26
推
cses87241
:是要有具體危險才可檢查...並不是隨便都能檢查
09/12 19:54
→
cses87241
:單車對旅客有危害或騷擾之虞? 這點值得釐清喔
09/12 19:54
→
busgoer
:釐清什麼?單車沒顧好會隨著車廂搖晃衝到別人座位
09/12 20:17
→
busgoer
:超出座位空間,延伸到走道上,讓人行走要繞開,以上兩點不
09/12 20:18
→
busgoer
:算騷擾?
09/12 20:18
→
longreach
:內部已經調查了 也取得列車長的側錄 旅客有本事就開來看
09/13 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