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eowDeLay (喵的勒)》之銘言:
: 法院認定林女犯詐欺得利及偽造文書罪,但審酌她沒有前科,而且仍然在學,
: 犯後也已經深表悔意,最後只輕判她拘役五十天,得以五萬元易科罰金,
: 另宣告林女可在支付公庫三千元後,獲緩刑兩年。全案仍可上訴。
想不到逃票事件引起這麼大的討論
關於是否留下前科的問題,找了一些資料供各位參考
如果不符板旨就請板主刪除吧~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
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 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被告被判拘役且易科罰金,所以不會有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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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1.238.112
推文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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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fa2008
:隔靴搔癢
06/05 23:25
推
cses87241
:他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因為已滿18歲了
06/06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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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es87241
:一般大學生通常都已經滿18歲了
06/06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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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tratimes
:只是不知道老闆有多強大,有辦法挖到不算前科的前科
06/06 11:39
推
kutkin
:就算有紀錄,除非他叫你交良民證。
06/06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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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tkin
:其實受限於規模跟流動率 沒幾個人真的去查
06/06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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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tkin
:像身分證好了....多的是只要影本的 那假造資料很難嗎
06/06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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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rpleboy01
:看老闆要不要去google囉
06/06 15:16
推
busgoer
:樓上那招不適用於改名的y
06/06 16:50
推
ultratimes
:新聞也不會打出全名吧,只會打出姓氏
06/06 17:08
推
busgoer
:新聞第一行就把全名打出來了
06/06 17:10